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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月17日,莎朗·弗朗蒂罗紧张地站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台阶上。站在她身边、即将在法庭上为她辩护的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更是因为怕自己紧张而呕吐,连午饭都没吃。当时的弗朗蒂罗一定想不到,这位第一次在最高法院为其辩护的瘦小女士,日后将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终生为女性和弱势群体争取权益。而弗朗蒂罗诉理查德森案也将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改变了未来美国性别平等案件的法律格局。
为不平等而诉
莎朗·弗朗蒂罗是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一名空军中尉。1969年12月,23岁的她嫁给了约瑟夫·弗朗蒂罗。结婚时,约瑟夫是阿拉巴马州亨廷顿学院的全日制学生,莎朗则需要服役。夫妻二人异地而居,莎朗为丈夫提供了部分生活费。
当时,为了吸引职业军人延长服役期,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为现役军人提供附加福利的计划:有靠其扶养的家属的现役军人可增加住房基本津贴,其家属可获得全面的医疗和牙科保健。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37章第401条和第403条规定,政府向服役中与另一半异地分居的军人发放补贴,补贴的数额视申请扶养的人数而定。可是当莎朗为她的丈夫申请军人家属身份以及住房津贴时,却屡屡碰壁。
原因在于这项法规对男性和女性服役人员的要求不同。男性可以无条件地为其配偶领取补贴,而女性必须证明她们的丈夫依赖于她们。并且规定,男性现役军人可以主张妻子属于靠其扶养的家属而不管她实际上是否靠他扶养,然而女性现役军人却不能主张丈夫属于她扶养的家属,除非他一半以上的生活费由她提供。莎朗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仅仅因为她是一名女性,本该享有的津贴和福利就被肆意剥夺,工资比自己同级别的男性同僚低很多。莎朗邀请基地里的其他已婚女性与她一同起诉军方,但支持者寥寥无几。
1970年冬天,愤怒的莎朗走进了当地民权律师约瑟夫·莱文的事务所。在莱文的帮助下,弗朗蒂罗夫妇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相关法规和规定“武断而不合理,拒绝给予原告平等的法律保护”,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构成不合理的性别歧视。
令弗朗蒂罗意想不到的是,地方法院驳回了诉讼。地方法院推测国会可能认为在美国社会中,丈夫通常是家庭中负责挣钱养家的人。地方法院还认为,事实上,大约99%的军职人员都是男性,因此这样的差别待遇可以大幅节省行政费用与人力。弗朗蒂罗对此判决不服,决定将时任美国国防部部长的埃利奥特·理查德森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这一时期的美国,女权思想开始苏醒。在纽约,上万名妇女走上街头,谋求职业待遇的平等权益。美国民权同盟女权项目创始人之一的金斯伯格听说了弗朗蒂罗的遭遇,主动请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场战斗即将拉开帷幕。
“让男人把他们的脚从我们的脖子上挪开”
在这之前,金斯伯格并没有在最高法院阐述观点的经验,以至于她的开场白“首席大法官先生,以及各位尊敬的大法官们”听上去有些颤抖。但随后,金斯伯格便尖锐地指出,性别就像种族一样,是不可改变的。由于某一特定成员的性别原因而对其区别对待,这违反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思想。
金斯伯格认为,政府拒绝为莎朗·弗朗蒂罗的丈夫约瑟夫提供军官配偶应得的福利,只因为莎朗中尉是女性,这违反了《第五修正案》,最高法院应将男性成员享有的福利同样扩展至女性。政府的这种差别对待除了提供行政便利外,没有其他目的,也没有具体的证据表明这种便利为政府节省了钱。首先,本案中受到质疑的法规确立了一种无法令人信服的可疑分类;其次,如果法院没有发现基于性别的区分是可疑的分类,法院应采用最近的判例所得出的结果进行中间审查,以便对诉讼对象进行“密切审查”;最后,在不考虑该分类的不利性的情况下,法规应当通过既定的理性关系进行检验。
金斯伯格提及了十四个月前的“里德诉里德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定爱达荷州不能仅仅基于性别就判定母亲无权处理其亡子遗产,因为男性并不一定比女性更有能力处理遗产。金斯伯格指出,“里德案”中的州法律和“弗朗蒂罗案”中的联邦法律都建立在“婚姻关系中,男性是独立的个体,而女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男性的附庸,而且她们无须承担养家责任”。法律对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区别对待不仅暗示了“女不如男的价值判断”,而且明目张胆地告诉女性,即便她们做着和男性同样的工作,她们的工作成果和家庭也不如男同事的重要。
此外,金斯伯格期望通过此案让性别歧视获得与种族歧视同样的宪法地位。她指出:“性别,就像种族一样,已经成为关于个人表现或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潜力的不合理或至少未经证实的假设基础。”金斯伯格认为,一个人的肤色与能力没有必然的关系。同样,一个人的性别与能力也没有必然的关系。
在发言即将结束时,金斯伯格引用了废奴主义者兼女性选举权提倡者萨拉·格里姆克曾说过的话:“我不求女性能获得什么额外的好处,我所求的仅是,让男人把他们的脚从我们的脖子上挪开。”
不应以行政便利为理由
1973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對弗朗蒂罗案做出了判决:撤销地方法院的判决,上述法律因违反《第五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而违宪,弗朗蒂罗胜诉。大法官威廉·J . 布伦南撰写了多数意见书。法院认为,基于性别而区别对待,就像基于种族一样,无论给政府带来怎样的行政便利,都是非法的。最高法院就此推翻了认为女性军人的工作对她家庭的重要性亚于男性军人对其家庭的重要性的规定。
理由如下:上诉人弗朗蒂罗主张以性别为分类标准和以种族﹑外国人身份和原国籍为分类标准一样,本质上都有违宪嫌疑,因此应该接受更严格的司法审查。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受质疑的法律条文忽略了特定申请人的个人能力,而对处在相同情况下的男性与女性给予不同待遇。联邦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即使追求行政效率有一定正当性,但就此让某一性别的成员强制优先于另一性别的成员,这正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障条款所要禁止的。
本案中,受质疑的法律所采取的分类标准是以性别为唯一标准,因此在第37章第401条、第403条与第10章第1072条﹑第1076条的规定下,女性军职人员如果想为她的配偶申请家庭及医疗津贴,就必须证明其丈夫事实上由她扶养,但男性军职人员就没有这样的负担。此外,该条文的适用结果是,没有提供其配偶一半以上生活费的女性成员无法获得津贴,例如本案上诉人莎朗·弗朗蒂罗,但同样没有提供其配偶一半以上生活费的男性成员却可以获得津贴。因此,在这个限度内可以推断,这些条文对于处在相同情况下的男性与女性给予了不同待遇。
此外,政府也承认这些差别对待的唯一目的就是行政便利。政府认为美国社会中的妻子经常由丈夫扶养,但丈夫却很少由妻子扶养。然而政府却没有举出具体证据以支持这种区别对待确实为政府节省开支的观点。要符合司法审查的要求,政府必须证明其观点。但是,如果真的进行检验,就会发现许多男性成员的妻子并不符合领取津贴的资格。何况,在认定女性成员的丈夫是否完全符合被扶养资格时,唯一的依据是宣誓书而不是更能准确了解真实情况的听证程序。政府对于法律意图所做的解释至少可以说是有问题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的判决中指出:虽然政府计划的行政效率并不是不重要,但宪法承认有比速度和效率更高价值的存在。而且一旦进入严格司法审查的领域,就不能只是重复行政便利这句“暗语”,而断定这样就一定合宪。相反的,任何法规如果对性别严加区分,而其唯一目的又只是为了追求行政便利,就必然会对处于相同状况下的男性与女性造成不同待遇,也因此构成宪法所要禁止的恣意立法决定。联邦最高法院因此认定,就要求女性成员必须证明其丈夫的被扶养地位而言,受质疑的法律只为了追求行政便利的目的,而对于军职人员的男性及女性成员给予不同待遇,违反《第五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最终,最高法院以8∶1的投票结果支持了弗朗蒂罗。正如布伦南在多数意见书中所述:“在性别歧视方面,美国有漫长而不幸的历史。这一歧视凭借‘浪漫的父爱主义’态度得以合理化,就实际效果而言,这种父爱主义不是把女性看成值得尊敬的人,而是将她们当成笼中鸟。”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