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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讨论的是当事人以及他所代表的社会场域与司法调解的关系,包括当事人与法律、当事人与司法权威、当事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并得出下述结论:司法调解实际上是以一种当事人对权力支配的不意识甚至是依赖为前提才得以完成的。也就是说,司法调解实质上是司法的供给与社会的需求之间的某种同源性造成的,它既不是法院或者政治领域的单方面强加,也不是社会的单方面需求的产物,而是两个历史相遇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