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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属于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做好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减少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却面临着许多困难,如法律的不健全、体系的不完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提出解决对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的开展。
关键词: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未成年;异地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03-02
目前,基层司法所的主要工作有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等方面,其中社区矫正工作则是重中之重,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社区矫正基本概念
社区矫正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社区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是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出狱人的一种惩罚与矫正措施。①狭义的社区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法措施,从我国立法情况来看,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员进行的非监禁的矫正行为。
二、社区矫正工作困境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相关的立法少之又少。2008年7月15日,国务院的组织机构改革后,正式明确了司法部作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定组织。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被我国基本法律所承认,但是对于具体的执行主体、方式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西方国家早已形成了社区矫正法,其最早诞生于美国尼苏达州,1997年美国28个州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性文件在美国本土获得批准。③
2012年我国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首先,此办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相对于之前的立法进步了许多,但是《社区矫正办法》本身就不是法律,仍有许多模糊的地方。其次,其规定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对“日常工作”的含义是什么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未规定基层司法所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去执行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最后,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的派出机构,是没有执法权的,如何保证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工作中的难点。
(二)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防止未成年犯再犯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也明确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我国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负责社区矫正的主体都是司法行政机关,而在美国对于少年犯的社区矫正,地方法院管理模式则比较易被接受。④在日常管理上,结合国外对于社区矫正的少年犯的危险性与项目结构评价的经验和做法,虽然我国在社区矫正中也对其风险进行了评估,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其管理类别。⑤但是这并不是仅仅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样适用于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项目上,我国社区矫正的项目有集中学习、汇报思想情况、参加公益劳动等,但是专门针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项目几乎没有。
(三)异地社区矫正没有配套的管理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是原则上以居住地司法所接收和管辖,当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时,户籍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⑥经常居住地在民法中是指持续居住满一年的住所,排除了就医和就学两种情况,刑法中并未对居住地居住的期限进行界定,但是一些为了生存而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他们并不会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对他们的管理仍然是以户籍为主,同时他们又不得不要在外地务工,这样就导致了异地矫正的出现。
异地矫正工作目前在我国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因为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异地矫正衔接工作不畅,监管难度大,易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第二,进行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社区矫正对象在陌生的社会坏境下,难以动员志愿者对其进行帮扶教育。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扩大社区矫正范围,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供法律依据⑦〖HJ0.85mm〗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法律,为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我国应从立法上为其提供依据,制定社区矫正法,同时也可以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单独列出,设计出针对未成年人独特的制度。在国外,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出狱人、被判处刑期较短的罪犯等,如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包括了刑满释放的罪犯。⑧而我国只包括了缓刑、假释等五种人员,可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发挥社区矫正的优势,使犯罪者更好的回归社会。基层法庭和派出所在法律上都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而对于基层司法所而言,其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没有任何执法权,甚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司法所对违反者也没有处罚权,只能向上级司法局汇报,由司法局对他作出警告等惩罚性措施,这样不利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的赋予基层司法所一定的执法权。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体系
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生活经验不足、思想过于单纯、做事易冲动等特点,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越来越低龄的趋势。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优势更加明显,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应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危险性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同类型的区别管理,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的放宽矫正措施。⑨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我们应建立完善统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借鉴西方国家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如父母教育、社区服务、宵禁和参加指定的专职院校。
(三)完善异地社区矫正相关制度
异地社区矫正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目前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并不尽相同,一旦衔接不到位,则难以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甚至会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针对异地矫正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第一,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使司法行政机关在委托社区矫正对象异地管理时更加便捷,并且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第二,形成社区矫正对象异地监管的配套制度,在异地进行监管给监管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带来了压力,对社矫人员难以监控到位,这就需要针对异地监管人员形成一种配套制度,如定期走访、电话汇报和单位帮扶,以便及时监管。
[注释]
①但未丽.社区矫正:立法基础与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③陈辉.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D].上海师范大学,2013.
④毕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论探究[D].苏州大学,2010.
⑤顾倩.教刑相辅-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D].复旦大学,2013.
⑥俞国女.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其出路[J].法治研究,2011(1).
⑦张应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2(中).
⑧张铮.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
⑨邓双.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未成年;异地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03-02
目前,基层司法所的主要工作有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等方面,其中社区矫正工作则是重中之重,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社区矫正基本概念
社区矫正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社区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是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出狱人的一种惩罚与矫正措施。①狭义的社区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法措施,从我国立法情况来看,我国适用的是狭义的社区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员进行的非监禁的矫正行为。
二、社区矫正工作困境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相关的立法少之又少。2008年7月15日,国务院的组织机构改革后,正式明确了司法部作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定组织。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被我国基本法律所承认,但是对于具体的执行主体、方式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西方国家早已形成了社区矫正法,其最早诞生于美国尼苏达州,1997年美国28个州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性文件在美国本土获得批准。③
2012年我国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首先,此办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相对于之前的立法进步了许多,但是《社区矫正办法》本身就不是法律,仍有许多模糊的地方。其次,其规定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对“日常工作”的含义是什么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未规定基层司法所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去执行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最后,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的派出机构,是没有执法权的,如何保证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工作中的难点。
(二)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防止未成年犯再犯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也明确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我国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负责社区矫正的主体都是司法行政机关,而在美国对于少年犯的社区矫正,地方法院管理模式则比较易被接受。④在日常管理上,结合国外对于社区矫正的少年犯的危险性与项目结构评价的经验和做法,虽然我国在社区矫正中也对其风险进行了评估,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其管理类别。⑤但是这并不是仅仅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样适用于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项目上,我国社区矫正的项目有集中学习、汇报思想情况、参加公益劳动等,但是专门针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项目几乎没有。
(三)异地社区矫正没有配套的管理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是原则上以居住地司法所接收和管辖,当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时,户籍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⑥经常居住地在民法中是指持续居住满一年的住所,排除了就医和就学两种情况,刑法中并未对居住地居住的期限进行界定,但是一些为了生存而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他们并不会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对他们的管理仍然是以户籍为主,同时他们又不得不要在外地务工,这样就导致了异地矫正的出现。
异地矫正工作目前在我国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因为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异地矫正衔接工作不畅,监管难度大,易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第二,进行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社区矫正对象在陌生的社会坏境下,难以动员志愿者对其进行帮扶教育。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扩大社区矫正范围,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建设提供法律依据⑦〖HJ0.85mm〗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法律,为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开展,我国应从立法上为其提供依据,制定社区矫正法,同时也可以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单独列出,设计出针对未成年人独特的制度。在国外,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出狱人、被判处刑期较短的罪犯等,如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包括了刑满释放的罪犯。⑧而我国只包括了缓刑、假释等五种人员,可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发挥社区矫正的优势,使犯罪者更好的回归社会。基层法庭和派出所在法律上都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而对于基层司法所而言,其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没有任何执法权,甚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司法所对违反者也没有处罚权,只能向上级司法局汇报,由司法局对他作出警告等惩罚性措施,这样不利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的赋予基层司法所一定的执法权。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体系
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生活经验不足、思想过于单纯、做事易冲动等特点,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越来越低龄的趋势。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优势更加明显,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应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危险性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同类型的区别管理,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的放宽矫正措施。⑨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我们应建立完善统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借鉴西方国家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如父母教育、社区服务、宵禁和参加指定的专职院校。
(三)完善异地社区矫正相关制度
异地社区矫正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目前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并不尽相同,一旦衔接不到位,则难以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甚至会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针对异地矫正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第一,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使司法行政机关在委托社区矫正对象异地管理时更加便捷,并且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第二,形成社区矫正对象异地监管的配套制度,在异地进行监管给监管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带来了压力,对社矫人员难以监控到位,这就需要针对异地监管人员形成一种配套制度,如定期走访、电话汇报和单位帮扶,以便及时监管。
[注释]
①但未丽.社区矫正:立法基础与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③陈辉.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完善[D].上海师范大学,2013.
④毕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论探究[D].苏州大学,2010.
⑤顾倩.教刑相辅-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D].复旦大学,2013.
⑥俞国女.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其出路[J].法治研究,2011(1).
⑦张应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执法权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2(中).
⑧张铮.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
⑨邓双.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