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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立法例,通过对中国和德国诉讼时效改革的比较法研究.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因各国所采用的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因此不应割裂不同立法例而论其长短的观点。在当代社会.诉讼时效期间制度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例存在明显的优势,应为我国未来诉讼时效期间立法所坚持.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