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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否纳入国家赔偿的问题已经有较多的论述,我支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由国家赔偿。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兰与管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的一种公共事务活动。从现代行政的实质出发,应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样既有助于对公权力的监替和规范,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