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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西安市国税一分局稽查五科在对本市某小型商业企业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度私自将部分外购的商品不记入商品帐,放在帐外搞销售,从而少记商品销售收入2537万元,偷逃增值税116万元。根据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商业企业在购进商品时,应将所购进商品记入“库存商品”帐户,在销售以后,应记入“商品销售收入”帐户核算。而该企业在帐务处理上不通过“库存商品”和“商品销售收入”帐户,而是利用“银行存款”和“应收帐款”增减发生额平衡的手法,来掩盖其商品的购销活动。他们在购进商品时,借记“应收帐款”,贷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