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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河湖长制从工作责任机制转入法定长效机构的途径问题已引起学术界普遍探讨。针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实体运行机构途径中最为关键的河湖长制实践最终归宿问题,从河湖长制发展历程出发,联系道洛维茨和马什的政策转移理论,分析总结河湖长制特点及实践不足,并就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后,河长办归于水利部门还是成立新的权利机构进行了比较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