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如今,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越来越快,以联合体形式为承包主体的模式也越来越普遍,这也使得联合体形式的优选问题愈加突出。因此,本文在最新发改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研究当前两种主流联合体模式的优劣,并配套之前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推行在国家重点领域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项目中联合体的“法人化”。
关键词:联合体;优选问题;重点领域;法人化
1.我国联合体法律性质困境
1.1建设工程联合体的现状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联合体下过定义,《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及《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伴随着当今建筑行业的日渐兴盛,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重大、复杂,因此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联合体承包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1]。建设工程联合体通过其强强联合的运行模式不仅可以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承包企业之间联合的中标率,而且还能降低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的市场风险。
1.2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法律定性缺位
近日,发改委发布了新《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读全文,可以发现修订法律的整体思路是促进招投标程序更加合理,力求在合法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率。其修订稿对联合体的有关条款也进行了部分的删减修改,但其中关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的描述却着墨不多。从新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联合体内部成员资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不同企业的不同资质分型也趋向专业化。针对联合体性质在法律中表述模糊不清的问题,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也曾发布过有关的研究文章[2],文中指出我国当前有关工程承包联合体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晰,直接导致有关联合体之间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各地方法院的认定并不统一。
2.“法人型”联合体模式优势分析
从现行司法实践的数据来看,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下,多数法院还是偏向于将联合体的性质认定为“联营”[3]。而联营的概念则来源于《民法通则》在其“法人”一节中的相关表述。通过对其条文的研读,我们大致可以将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或者组织形式分为“非法人型”联合体和“法人型”联合体。而对于这两种联合体模式而言,最大的区别则在于有无法人资格。
“法人型”联合体,又称为“公司型”联合体或联合体公司。有些学者也称其为合资联合体,它是指联合体各内部成员通过共同出资另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来实现工程联合承包的组织形式[4]。新设立的公司与各出资的联合体成员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法人型”联合体是一种常见的联合形式。首先,这种联合形式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商业载体,完全脱离了各内部成员的过度控制。其次,在“法人型”联合体经营模式下,联合体公司的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也相对容易,即使内部成员出现更换,也不影响联合体公司的长期存在。最后,联合体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联合资产、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时,要比其他联合体形式方便得多,成功的可能性也更高[5]。
从法律性质而言,“法人型”联合体实际上是一种合资公司。成立“法人型”联合体不只因某个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是具有长远发展目标和一定的合资期限,新设立的联合体公司与联合体内部各个成员也是完全分离。而且,“法人型”联合体内部的各个成员通过同意共同组成新的经济主体并登记为法人,并按协议认缴该新法人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由此承担相应责任,分享贏利、共担风险[6]。
对于国家的基础建设,如公路桥梁建设,铁路轨道建设等,“法人型”联合体不仅是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组织保障,从长远角度来看,其更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首先,对于现阶段国家大力发展的“一带一路”政策,在基础建设上如我国高铁,“法人型”联合体的强大经济实力能成为我国走出国门的名片。其次,由于国际工程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东道国对于参与竞标的国际企业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人型”联合体的竞争优势更加凸显。因此,为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良好发展前景,减少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矛盾与纠纷,“法人型”联合体是必然之趋。
3.结语与展望
然而,以“法人型”联合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也存在其固有的弊端。在实践中,“法人型”联合体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合资各方的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各种可能的不利因素,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联合合同条款来约束这些不利因素。原因在于,联合体各内部成员在其企业规模、价值观、运营模式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势必造成参与方之间的观念差异,影响联合体的长久发展。因此,一个成功的合资联合体可以将各方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经验优势叠加起来,产生“1+1>2”的效果[7]。因此,如何做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方的优势来推进项目平稳运行,以及确定最优的管理模式和职权划分,成为了合资联合体最重要的环节。
参考文献:
[1]薛清梅:《建筑工程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5期(上)。
[2]徐寅哲:《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那些事儿(三)》,载微信公众号“建纬律师”,2018年6月10日。
[3]侯亚奇:《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外联合体内部冲突及化解策略探讨》,东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4]黄亚江,金鑫,丁玥:《国际工程合同型联合体协议核心条款解读》,载《中国港湾建设》2019年第39卷第4期。
[5]李彪:《工程承包联营体组建与管理研究》,河海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6]宋龙:《工程承包联营体管理研究》,重庆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
[7]管宏梅:《国际工程承包中的联营体管理模式》,载《经贸实务》2018年第1期。
关键词:联合体;优选问题;重点领域;法人化
1.我国联合体法律性质困境
1.1建设工程联合体的现状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联合体下过定义,《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及《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伴随着当今建筑行业的日渐兴盛,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重大、复杂,因此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联合体承包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1]。建设工程联合体通过其强强联合的运行模式不仅可以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承包企业之间联合的中标率,而且还能降低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的市场风险。
1.2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法律定性缺位
近日,发改委发布了新《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读全文,可以发现修订法律的整体思路是促进招投标程序更加合理,力求在合法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率。其修订稿对联合体的有关条款也进行了部分的删减修改,但其中关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的描述却着墨不多。从新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联合体内部成员资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不同企业的不同资质分型也趋向专业化。针对联合体性质在法律中表述模糊不清的问题,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也曾发布过有关的研究文章[2],文中指出我国当前有关工程承包联合体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晰,直接导致有关联合体之间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各地方法院的认定并不统一。
2.“法人型”联合体模式优势分析
从现行司法实践的数据来看,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下,多数法院还是偏向于将联合体的性质认定为“联营”[3]。而联营的概念则来源于《民法通则》在其“法人”一节中的相关表述。通过对其条文的研读,我们大致可以将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或者组织形式分为“非法人型”联合体和“法人型”联合体。而对于这两种联合体模式而言,最大的区别则在于有无法人资格。
“法人型”联合体,又称为“公司型”联合体或联合体公司。有些学者也称其为合资联合体,它是指联合体各内部成员通过共同出资另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来实现工程联合承包的组织形式[4]。新设立的公司与各出资的联合体成员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上,“法人型”联合体是一种常见的联合形式。首先,这种联合形式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商业载体,完全脱离了各内部成员的过度控制。其次,在“法人型”联合体经营模式下,联合体公司的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也相对容易,即使内部成员出现更换,也不影响联合体公司的长期存在。最后,联合体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联合资产、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时,要比其他联合体形式方便得多,成功的可能性也更高[5]。
从法律性质而言,“法人型”联合体实际上是一种合资公司。成立“法人型”联合体不只因某个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是具有长远发展目标和一定的合资期限,新设立的联合体公司与联合体内部各个成员也是完全分离。而且,“法人型”联合体内部的各个成员通过同意共同组成新的经济主体并登记为法人,并按协议认缴该新法人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由此承担相应责任,分享贏利、共担风险[6]。
对于国家的基础建设,如公路桥梁建设,铁路轨道建设等,“法人型”联合体不仅是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组织保障,从长远角度来看,其更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首先,对于现阶段国家大力发展的“一带一路”政策,在基础建设上如我国高铁,“法人型”联合体的强大经济实力能成为我国走出国门的名片。其次,由于国际工程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东道国对于参与竞标的国际企业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人型”联合体的竞争优势更加凸显。因此,为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良好发展前景,减少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矛盾与纠纷,“法人型”联合体是必然之趋。
3.结语与展望
然而,以“法人型”联合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也存在其固有的弊端。在实践中,“法人型”联合体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合资各方的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各种可能的不利因素,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联合合同条款来约束这些不利因素。原因在于,联合体各内部成员在其企业规模、价值观、运营模式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势必造成参与方之间的观念差异,影响联合体的长久发展。因此,一个成功的合资联合体可以将各方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经验优势叠加起来,产生“1+1>2”的效果[7]。因此,如何做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方的优势来推进项目平稳运行,以及确定最优的管理模式和职权划分,成为了合资联合体最重要的环节。
参考文献:
[1]薛清梅:《建筑工程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5期(上)。
[2]徐寅哲:《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那些事儿(三)》,载微信公众号“建纬律师”,2018年6月10日。
[3]侯亚奇:《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外联合体内部冲突及化解策略探讨》,东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4]黄亚江,金鑫,丁玥:《国际工程合同型联合体协议核心条款解读》,载《中国港湾建设》2019年第39卷第4期。
[5]李彪:《工程承包联营体组建与管理研究》,河海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6]宋龙:《工程承包联营体管理研究》,重庆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
[7]管宏梅:《国际工程承包中的联营体管理模式》,载《经贸实务》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