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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大学毕业那年(3年前),父亲与曹女士再婚。2014年12月初,父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事后,我在与曹女士协商继承父亲的遗产时,得知曹女士凭父亲的死亡、火化证明和户口簿到联通公司将我父亲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经咨询,该号码价值大约30万元。我认为,该手机号码作为具有高额财产价值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而曹女士经咨询法律人士后认为,该手机号码卡作为我父亲的遗产,在没有确定由谁继承之前,该卡的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她有取得该手机卡使用权的权利。请问: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这说明我国法律设置的是似制继承,即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结束继承。此时,该遗产物已经转化为继承人共有财产。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既然是共同共有财产,既然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那么,曹女士与联通公司变更共有财产的合同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大学毕业那年(3年前),父亲与曹女士再婚。2014年12月初,父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事后,我在与曹女士协商继承父亲的遗产时,得知曹女士凭父亲的死亡、火化证明和户口簿到联通公司将我父亲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经咨询,该号码价值大约30万元。我认为,该手机号码作为具有高额财产价值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而曹女士经咨询法律人士后认为,该手机号码卡作为我父亲的遗产,在没有确定由谁继承之前,该卡的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她有取得该手机卡使用权的权利。请问: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这说明我国法律设置的是似制继承,即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结束继承。此时,该遗产物已经转化为继承人共有财产。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既然是共同共有财产,既然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那么,曹女士与联通公司变更共有财产的合同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