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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而有力地惩治金融证券期货发行市场上的犯罪,我们必须借鉴国外违背信任罪的长处,避免其短处,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现有规定。我国刑法中现有背信类犯罪四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上都有其独特之处,但也有一些欠缺,如面对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老鼠仓"等现象均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完善立法,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