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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票据抗辩渊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中的抗辩制度, 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 不能简单地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本文在澄清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作了比较性研究,以期更好地运用两种权利。
关键词 抗辩 民事抗辩 票据抗辩
中图分类号:DF436文献标识码:A
博登海默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因为“法律中所运用的推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含有各种专门性质的概念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的”。 因此,在讨论票据抗辩与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前,应该厘清抗辩、民事抗辩、票据抗辩之概念,才能更好地理解分析。
一、 抗辩与民事抗辩
抗辩一词,在法律上,指一方承认对方提出的某些事实属实,但又主张这些事实尚不足以构成请求救济理由的一种法律程序。抗辩并不是哪个部门法所专有的概念。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理的理由加以抗辩,以否定权利人权利主张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主张与对方的主张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缴纳租金,被告提出缴纳期限未到,或提出原告的请求权已逾时效限制而消灭等。
二、 票据抗辩之含义与限制
(一)票据抗辩之含义。
关于票据抗辩的概念,通说认为,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我国《票据法》第13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之限制。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又称“抗辩的切断”,是票据抗辩所特有的制度。设立票据抗辯权制度是为了均衡保护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促进票据的流通, 但是如果任由票据债务人滥用抗辩权, 则可能对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打破法律预设的平衡。因此, 为了使请求权与抗辩权各居一端的天平保持平衡, 有必要对票据抗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 条第1 款的规定, 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仅发生于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 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不合法、无效、不存在或者消灭,可以主张对人的抗辩。从“物的抗辩”来说,由于票据权利不存在或者无效,票据债务人得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因此,票据法对物的抗辩,不加限制。
三、 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
我国《票据法》所体现的票据行为的特点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流通性、独立性、连带性等, 这些特点就使得票据抗辩与民事抗辩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不同。
(一)立法目的不同。
从立法目的而言,民事抗辩是基于双方利益平衡的立法思想,抗辩的理由是可以来自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民事抗辩着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这样才能够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所有能够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也都能对受让人行使。
票据抗辩则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也就是说,如果票据关系形成,那么就与形成票据关系的原因无关。债务人必须履行票据记载的付款义务,原因关系中的事由不能够影响票据关系,这样债务人就不能够滥用票据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为其流通性,如果依民法债权的抗辩原理,则势必影响并减弱票据的流通性。而要维护票据的高度信用和安全就必须减少来自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出于这样的目的,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都大大限制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尤其是限制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转让后票据债权人(后手)的抗辩,因此,票据债权人(特别是后手)是安全的,通常不必担心会遭到来自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当然例外情况除外。
(二)法理基础不同。
票据抗辩来源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民法上的抗辩来源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因性。所谓有因行为,是指某一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其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相反,不受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则该法律行为为无因行为,票据行为即属于无因行为。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如果票据行为是有因的,那么作为票据受让人的第三人,就必须时时关心其前手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原因关系的状态;其依受让所得的票据权利,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势必对票据的使用与流通造成极大障碍,不利于票据功能的发挥。
(三)抗辩时效不同。
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指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并随债务本身而始终存在,它是以债权转让、债的主体变更,但债本身的客观内容却没有变更为依据,因此抗辩应予延续。《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票据抗辩则具有切断性,是指根据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尤其是基于票据债权具有实质连续性,而基础关系中的原因债权不具有连续性,即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不相连续的特点,票据法辨证性地创造了在流通中保障票据债务履行的抗辩限制原理。
(四)抗辩事由之范围和限制不同。
民法上的债务抗辩的理由范围很大,几乎任何能够说明债务人无需履行义务的理由都能对抗债务人。票据抗辩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也就是说,债务人必须履行票据记载的付款义务,原因关系中的事由不能影响票据关系,这样债务人就不能滥用票据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民法着重于保护债务人, 所以在债权让与时规定了两点:(1)在债权让与时, 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 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2)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得抗辩, 都能对受让人行使。《票据法》第12 条、13条规定了票据抗辩的限制,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制度是渊源于民事抗辩的,而由于其本身特有的属性,以及《票据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的不同,是票据抗辩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抗辩的独有功能和限制,而票据抗辩的种种限制都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对票据抗辩和一般民事抗辩进行比较研究,将更有利于理解和运用两种制度。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注释: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杨纯正.浅析票据抗辩.商业文化,2007年11月.
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王小能. 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3]叶东文. 票据法.法律出版社, 1999.
[4]马向红. 论票据的抗辩权.当代法学,1999.3.
[5]杨天顺. 论票据抗辩.甘肃金融,2004.9.
[6]尹腊梅. 民事抗辩的历史、语义与定位.厦门大学法学评论,2007.12.
[7]胡振玲. 票据抗辩权初探.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
[8]赵威. 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9]刘运景. 简析票据抗辩.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关键词 抗辩 民事抗辩 票据抗辩
中图分类号:DF436文献标识码:A
博登海默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因为“法律中所运用的推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含有各种专门性质的概念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的”。 因此,在讨论票据抗辩与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前,应该厘清抗辩、民事抗辩、票据抗辩之概念,才能更好地理解分析。
一、 抗辩与民事抗辩
抗辩一词,在法律上,指一方承认对方提出的某些事实属实,但又主张这些事实尚不足以构成请求救济理由的一种法律程序。抗辩并不是哪个部门法所专有的概念。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理的理由加以抗辩,以否定权利人权利主张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主张与对方的主张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缴纳租金,被告提出缴纳期限未到,或提出原告的请求权已逾时效限制而消灭等。
二、 票据抗辩之含义与限制
(一)票据抗辩之含义。
关于票据抗辩的概念,通说认为,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我国《票据法》第13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之限制。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又称“抗辩的切断”,是票据抗辩所特有的制度。设立票据抗辯权制度是为了均衡保护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促进票据的流通, 但是如果任由票据债务人滥用抗辩权, 则可能对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打破法律预设的平衡。因此, 为了使请求权与抗辩权各居一端的天平保持平衡, 有必要对票据抗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 条第1 款的规定, 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仅发生于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 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不合法、无效、不存在或者消灭,可以主张对人的抗辩。从“物的抗辩”来说,由于票据权利不存在或者无效,票据债务人得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因此,票据法对物的抗辩,不加限制。
三、 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
我国《票据法》所体现的票据行为的特点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流通性、独立性、连带性等, 这些特点就使得票据抗辩与民事抗辩在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不同。
(一)立法目的不同。
从立法目的而言,民事抗辩是基于双方利益平衡的立法思想,抗辩的理由是可以来自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民事抗辩着重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这样才能够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所有能够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也都能对受让人行使。
票据抗辩则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也就是说,如果票据关系形成,那么就与形成票据关系的原因无关。债务人必须履行票据记载的付款义务,原因关系中的事由不能够影响票据关系,这样债务人就不能够滥用票据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为其流通性,如果依民法债权的抗辩原理,则势必影响并减弱票据的流通性。而要维护票据的高度信用和安全就必须减少来自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出于这样的目的,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都大大限制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尤其是限制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转让后票据债权人(后手)的抗辩,因此,票据债权人(特别是后手)是安全的,通常不必担心会遭到来自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当然例外情况除外。
(二)法理基础不同。
票据抗辩来源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民法上的抗辩来源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因性。所谓有因行为,是指某一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其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相反,不受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则该法律行为为无因行为,票据行为即属于无因行为。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如果票据行为是有因的,那么作为票据受让人的第三人,就必须时时关心其前手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原因关系的状态;其依受让所得的票据权利,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势必对票据的使用与流通造成极大障碍,不利于票据功能的发挥。
(三)抗辩时效不同。
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指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并随债务本身而始终存在,它是以债权转让、债的主体变更,但债本身的客观内容却没有变更为依据,因此抗辩应予延续。《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票据抗辩则具有切断性,是指根据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尤其是基于票据债权具有实质连续性,而基础关系中的原因债权不具有连续性,即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不相连续的特点,票据法辨证性地创造了在流通中保障票据债务履行的抗辩限制原理。
(四)抗辩事由之范围和限制不同。
民法上的债务抗辩的理由范围很大,几乎任何能够说明债务人无需履行义务的理由都能对抗债务人。票据抗辩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也就是说,债务人必须履行票据记载的付款义务,原因关系中的事由不能影响票据关系,这样债务人就不能滥用票据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民法着重于保护债务人, 所以在债权让与时规定了两点:(1)在债权让与时, 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 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2)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得抗辩, 都能对受让人行使。《票据法》第12 条、13条规定了票据抗辩的限制,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制度是渊源于民事抗辩的,而由于其本身特有的属性,以及《票据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的不同,是票据抗辩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抗辩的独有功能和限制,而票据抗辩的种种限制都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对票据抗辩和一般民事抗辩进行比较研究,将更有利于理解和运用两种制度。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注释: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杨纯正.浅析票据抗辩.商业文化,2007年11月.
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王小能. 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3]叶东文. 票据法.法律出版社, 1999.
[4]马向红. 论票据的抗辩权.当代法学,1999.3.
[5]杨天顺. 论票据抗辩.甘肃金融,2004.9.
[6]尹腊梅. 民事抗辩的历史、语义与定位.厦门大学法学评论,2007.12.
[7]胡振玲. 票据抗辩权初探.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
[8]赵威. 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9]刘运景. 简析票据抗辩.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