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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泛化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哲理上说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一稿多投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当是要约激请。一稿多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与规定。从一稿多投行为在法条上的变迁可以看出,新著作权法对一稿不能多投的扬弃,但也不是提倡一稿多投,这实际上暗含着一个对一稿多投的禁止性前提,即不可以将同一作品同时或在一定时限内进行投寄。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对一稿多投的行为仍存在一定的制约,在现行的信息时代社会,这种制约是不合理的,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