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法公开制度的再修改

来源 :经济视角·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tang08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证券法于2005年修订颁布,对于公开制度的规定虽然比原证券法的规定要详细,但是仍存在不足,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显控制能力薄弱。本文在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学习之后,对证券法公开制度的再修改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证券公开制度,保障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关键词:信息;信息披露;公开制度
  作者简介:高卓静(1986—),女,广西南宁人,硕士,研究方向:房地产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信息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和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信息得以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披露,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当重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整个证券市场普遍存在,而这种不对称的现象会造成市场主体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危险发生。因此,为了改善市场功能,抑制这些弊端的不利影响,政府需要对信息披露进行管制。[1]我国证券立法对信息公开制度一向重视,从证券法的制定到修改,我国都将公开原则置于三公原则的首位。而在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上,对证券市场当事人的披露义务、监管机构的监督义务、需要公布的文件内容及其格式、披露程序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并在上一次修改时要求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使之从幕后走向台前。另外,修改后的证券法还增加了对公司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尽可能地加强了对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但即使增补了这些相关的内容,证券法仍不足以应付现实中发生的问题。现实中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一些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在其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编造虚假利润,高估盈利预测现象,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严重;部分公司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一些公司对其偿还能力、关联交易情况披露不充分,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标准不完全统一,可比性降低。除了因为信息披露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和处罚不力,会计准则较为滞后、制定程序存在缺陷,中介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内部质量控制水平较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大股东控制”现象严重等问题之外,最重要的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公开制度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不够完善。[2]
  针对上述主要问题,笔者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了学习,对我国证券法公开制度的再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现行证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都相当简略,对上述人员的威慑作用不够。对于这些人员的惩罚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虽有提及,但是跟证券法并不能很好的衔接,如刑法中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而证券法中对此的规定仅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对于处罚形式的规定不同,导致裁判依据不明确。在有关行政责任的规定上,上市公司存在诈欺行为时,证券法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予以警告和罚款,不够严厉,导致上市公司欺诈案件禁而不止,证券法再修改之时应该进行更严格的规定。
  二、增加责任主体的规定
   关于披露责任人的内容,现行证券法只规定了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人在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疏漏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公司的发起人没有明确要求。发起人未必是控股股东,而其存在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其他国家的证券法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修订证券法应增加发起人为民事责任主体内容。
  三、缩短对信息公开时间要求的规定
   时效是信息的关键,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时限规定过长,对即时提交的临时报告强调审核,在这样长的间隔里,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失去时效价值,更易为上市公司造假提供机会,并助长小道消息的蔓延,削弱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和作用。证券法再修改时,应当缩短信息公开时限,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并对大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即时披露制度,以使其尽力完善会计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3]
  四、增加追究监管机构责任的规定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是证监会,其负责审查上市公司报送的以及证券市场其他需要被公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只有通过审核信息才能公布。但现行证券法对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完全没有提及。监管机构既然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自然会有审核不及时或者审核存在疏漏的问题,对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证监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是要对其工作加以法律监督,并不是对行政权力的质疑(何况证监会并不是行政机关),立法者大可不必担心民众会滥用诉权对证监会的监管职能造成妨碍或者是动摇行政权力的威信。因此,再修改证券法的时候应考虑将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规定入法。
  信息披露的公正、及时、完整、准确,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顺利发展都十分必要,证券法的公开制度对于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尽力完善证券市场的公开制度,以使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我国经济发展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文永浩.论我国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09).
  [2] 陆正飞、汤立斌、卢英武.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J].财经论丛,2002,(01).
  [3] 郑正武.论证券公开的政府规制——兼评新《证券法》的公开规制条款[J].法制与社会,2008,(12).
其他文献
一天,我和妈妈去商店买鸡蛋,走在回家的路上只听见“啪”的一声,鸡蛋就掉在了地上,这塑料袋也太不结实了。现在上街买东西不像以前提个布口袋,大家都是用塑料袋,塑料袋确实给
目的:探索微螺钉种植体支抗在牙性平面倾斜矫治中的临床疗效。方法:13例牙性平面倾斜病例,在牙齿伸长最严重部位的牙根间膜龈联合处颊侧植入微螺钉种植体,以橡皮圈作为力
我心想,这粒麦,她生命之血是来于父亲手心的,或许,她那根底泛白的麦壳上还留有父亲的手温,这些绿,或许就是从那温度里生长出来的。麦子是跟随父亲的那捆麦哨进城了的。那一年
很多同学可能都已经发现,在汉字中,许多繁体字和简体字的写法好像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在汉字创造的时候,每个字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出现的,而简体字呢,往往比较多地考虑了书写的
管理的根本是给员工创造自由的氛围,从而让他们呈现出智慧。那些中国国有企业的高层主管说,那堂课什么也没听进去,因为心情全被美国教授的那个案例搅乱了……2005年8月,中国
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而近期天津市一份针对该群体创业情况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创业人群的数量尽管相较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实际投身创业的成功者仅占全部人数的不到1%。年轻人应该如何创业,创业过程中应避免哪些认识及操作误区,且看专家观点。    第一条:毕业就创业  专家:李开复  2011年4月初,IT业知名人士、创新工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开复在上海举办的“全球创业周”峰会上,
黄庭坚(1045-1105),字鲁直,自号山谷道人,晚号涪翁,洪州分宁(今江西修水)人。北宋诗人和书法家。 Huang Tingjian (1045-1105), the word straight, from the Valley Taoist
没有可持续的流水和土地,哪有可持续的未来?江河流水在峡谷河道间飞扬激越,到了丘陵、平原就会和缓、温顺,在泥土的河床中流动的河流,是优雅的河流。这时候,水就会尽情地滋润
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最为关键、彻底,也最为核心的是学生学习方式的深刻变革。它要求通过对教学目标、内容和途径方法等的调整,帮助学生优化、创新学习方式,并使其形
开学第一天,雪弟背着一只草绿色的新书包,准备出门。姆妈已经上班去了,阿爹这时也应该去上班,这天他却请了一个小时假,他要送雪弟去学校。雪弟对阿爹说,学校这么近,不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