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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现阶段仍未完全摆脱“调解型”审判模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作出判决的前提。如果不顾我国民事诉讼的特殊审判模式,对主体的违规行为盲目选择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其诉讼效力,对当事人、法院及其判决的权威性均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消除这种矛盾,可以单从行为规范的层面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待到时机成熟时,再将违规实施诉讼行为的后果的内容纳入诚实信用原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