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新的时代机遇和历史挑战下,中国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适应新环境的知识精英的重要使命,而教学方法直接影响着这一效果的实现。本文以美国最先进的案例教学法为启迪,结合我国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的法律教育应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主要目标,而案例教学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方法。当然,任何教学法都不是万能的,我们需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思维 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9-0080-02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全世界范围来讲都是最发达的,尤其是其最先采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通过师生对话,大家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现实问题,旨在使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接受法律熏陶。案例教学法基于这一优势,在我国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青睐,大家纷纷采用并研究其适用,但收效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满足于个案的分析,并不注重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由于缺少师生互动,使本来应该充满生机的课堂变成一潭死水;对于实例,学生常不求甚解,对相关的基本原理及推理过程更是了解甚微。因此,在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中开展的案例教学法充其量也只具有案例教学法之表皮,并未真正领会其精髓与灵魂。通过对案例教学法本身地考察,期望能够使我国的法律教育更上一个台阶。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全世界范围来讲都是最发达的,尤其是其最先采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苏格拉底倡导的有关讨论和教学的辩证法,由教学者通过提问来引导回答者获得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通过让论证接受严格的逻辑检验,来判断论证的健全性与有效性。[1]在教师的提问下,通过师生对话,大家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现实问题。在师生的互动下,通过对案例与问题的反复研讨,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接受法律熏陶。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课前反复筛选案例,要求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教师布置的案例,熟悉案件的相关事实,同时学生还可以自己查阅相关资料以获得更多信息。讨论前,学生先要简明扼要的报告案件事实,归纳双方观点及争议焦点,接下来是师生互动,教师不断的提出问题,学生不断的回答问题,问题在不断的加深,回答也在不断的深入。在这样的互相问答过程中,学生的辩论与学习能力也得到了增强。一个优秀的老师,通常会穷尽相关问题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释穷尽所涉法律知识,给学生一个相关法律知识的全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表现为:较强的启发性,以问题导入,通过学生自己的思考与分析得出合理的答案;较强的互动性,通过教师提问学生回答的双向交流方式,可以促进学生沟通交流能力的提高。
这就是著名的兰戴尔案例教学法。当然在其发展的一百多年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质疑与批判总是如影随形。长期以来,对案例教学法的批评主要是其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由于缺乏真实情景的体验,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显得没有生机,无法真正领悟法律的真谛。
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与不足,弗兰克建议开展供学生参与现实法律实践的诊所式课程。诊所式教育将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将学生纳入法律倡导之中,教育学生从一开始就分析一个真实的法律问题,学会怎样建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怎样观察证人、法官,学习谈判和诉讼技巧。[2]通过诊所式教育学生不仅学到了法律技能,而且了解了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促進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符合判例法的天性,具有天然的优势,相对于制定法的法律教学方法来讲,它有很多突出的优点。
第一,有助于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案例教学法能够将学生引入特定模拟情境,通过模拟体验来促其反思,继而在反思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引发思想激荡,让学生内化成自己的观点,教师则在此环节中通过巧妙引导,使学生内化的观点更符合正确的观点与思维,从而在学生头脑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理念,促使其法律思维的形成。
第二,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学生需要自主地查阅资料,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成为积极的主体,这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与习惯。
第三,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在抽象理论与具体事实之间建立起联系,更容易掌握法律独特的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他们实际动手的能力。
第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是一种理性的、反思性的思维,是一种评估、比较、分析、批判和综合信息的能力。它是一种跳出自我、反思自己思维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者能够分析他们观点的证据的质量,考查他们推理的缺陷。批判性思维能力不同于传统的形式逻辑,传统形式逻辑由于不能解决实际生活和语言中的问题、推理、决策而逐渐被批判性思维所代替。在美国的大学里,批判性思维课作为公共课面向所有大学生开放,批判性思维已被融合到各个专业的教学之中。[3]在案例——对话式教学法中,指导老师正是透过分析式讨论来获得结论的,这种开放式对话,如同个别的实验室一样,展示了法律问题如何在推理下形成解析方式,而不是仅通过预定的或根深蒂固的信念、印象、征兆、直觉或冲动来形成结论。案例——对话式教学法明确的显示出一种反省性思维的元素在案例中的运用。反省性思维可以让学生看到已知和未知的关联,判断从其他先例里获得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当下讨论的案件。其以推论的方式进行实验,探究其或然率,即以前人类经验检测过的事实情景改变后是否可能得到或者的确得到某个结论。而这种反省式思维正是批判性思维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把抽象理论与具体案例直接对应起来,在头脑中留下更为深刻直观的印象,这样更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
三、案例教学法之困境 世界上没有哪个教学方法是完美无缺的,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案例教学法也不例外。
1.案例教学法自身的困境
第一,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比较高。要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具有非凡的智力,并在课前投入大量的精力,这对普通的教师来说要求太高了。案例教学法还要求学生更主动的参与,对学生的智力也是更大的考验。在课前学生需要阅读大量的案例与材料。在课堂上,老师提问以检查学生预习效果,通过不断的问与答来纠正学生的错误并最终引导学生发现正确答案。通过这种灌输,学生们原有的思维方式被一种新的更加严格的思维方式所替代。[4]同时,这种“拷问”式的教学方式也引发了学生的普遍焦虑。第二,对法律职业所需的高尚伦理教育收效甚微。过分单一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的培养不利,原因是案例教学法“将问题过度简单化,并去掉了很多现实场景,抑制了学生思考公平正义的热情。它教育学生像学生一样思考,而非像律师一样思考”。[5]法律职业需要高尚的职业伦理,更依赖于教师的言传,案例教学法在此方面收效甚微。第三,对硬件有较高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对硬件有较高的要求,如模拟法庭的使用,而在我国600多所开设法学教育的高校中,不少还没有配套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困境
纵观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虽然也在积极地尝试改革,但收效并不明显,尤其是在英美教学方法的借鉴上,往往不得要领,难以领悟其精髓与灵魂。第一,缺少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青睐,大家纷纷采用并研究其适用,但收效并不明显。原因主要是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满足于个案的分析,并不注重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第二,缺乏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在课堂上教师通常只进行填鸭式的灌输,学生在下面被动的接受,这样以来,由于缺乏师生互动,使本来应该充满生机的课堂变成一潭死水。第三,学生对相关的基本原理及推理过程了解甚微。学生对于实例,常不求甚解偏重记忆,殊不知法律实例很少雷同,“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因此,我国教学实践中开展的案例教学法充其量也只具有案例教学法之表皮,并未真正领会其精髓与灵魂。
四、解决案例教学法之困境的路径
1.解决案例教学法自身之困境的路径
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与不足,弗兰克建议开展供学生参与现实法律实践的诊所式课程。诊所式教育将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将学生纳入法律倡导之中,教育学生从开始就分析真实的法律问题,学会建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观察证人、法官,学习谈判和诉讼技巧。通过诊所式教育学生不仅学到了法律技能,而且了解了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案例教学法的补充,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院普遍开设了选修课,采用大班讲座与小班研讨课的方式。
2.解决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之困境的路径
解决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之困境的问题,核心是明确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因为法律教育的目标若不确定,法律教育的方法也将无从确定。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我们根本就无法判断某一具体的教学方法是否适合。因此,在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是知识传授还是思维训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目标明确我们才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如果我们的法律教育目标是知识传授,那么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作用将不明显;更适宜的应该还是我们的传统教学法——讲义式教学法。相反,如果我们的法律教育目标是思维训练,即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时,较之于其他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笔者以为,在我国目前的教育背景下,向學生传授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尤为必要,因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精髓。因此案例教学法应该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教学中。世界上没有哪个教学方法是完美无缺的,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案例教学法也不例外。针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之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应对:
第一,让学生由被动变为主动。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课前先要熟悉上课所使用的案例,特别要了解案件具体事实、裁判争议、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理由。另外还要求学生将该案例与其他相关案例放在一起考虑,以便于学生讨论时把握主题。总之,学生需要对讨论案例进行整体浏览,找出与相关案例的联系,归纳整理出关系人、法律争议点及推理的大纲。只有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才能在抽象规则与具体事实之间建立起真正的联系。
第二,指导教师要加强积极引导。教师必须在实质上对学生的指导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教师必须巧妙的提出问题供学生做答,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再提出相关的假设性事实供学生探讨,通过增加或减少事实得出不同结论的方式强化学生的洞察力。通过反复训练,学生便能够在实际运用案例的过程中较好的掌握演绎与归纳原则。
第三,加强课堂上的对话与沟通。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法学教学方法相对陈旧,虽然也在积极地尝试改革,但收效并不明显。目前还是以传统讲授法为主,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中心,通过讲授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及法律规范等问题来丰富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忽略了学生及教师之间的对话与沟通。而在案例教学法中,通过反复的设问与回答,不仅加强了沟通与交流,而且还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为学生将来进入法律职业做好准备。[6]
五、结束语
面对时代挑战和历史机遇,案例教学法需要引入中国,教会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而不是像学生一样思考,从而学会自己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Charles R. Irish.美国法学教育的现况与展望(黄铭辉译)[J].月旦法学杂志,2009(6)
2 约翰·布莱威.法律援助诊所课程的一些明显特征[J].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1933(1)
3 〔加〕董毓.批判性思维原理和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 〔美〕Judith A.Mc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2009(6)
5 凌斌.改造我们的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10(2)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法 法律思维 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9-0080-02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全世界范围来讲都是最发达的,尤其是其最先采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通过师生对话,大家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现实问题,旨在使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接受法律熏陶。案例教学法基于这一优势,在我国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青睐,大家纷纷采用并研究其适用,但收效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满足于个案的分析,并不注重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由于缺少师生互动,使本来应该充满生机的课堂变成一潭死水;对于实例,学生常不求甚解,对相关的基本原理及推理过程更是了解甚微。因此,在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中开展的案例教学法充其量也只具有案例教学法之表皮,并未真正领会其精髓与灵魂。通过对案例教学法本身地考察,期望能够使我国的法律教育更上一个台阶。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全世界范围来讲都是最发达的,尤其是其最先采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苏格拉底倡导的有关讨论和教学的辩证法,由教学者通过提问来引导回答者获得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通过让论证接受严格的逻辑检验,来判断论证的健全性与有效性。[1]在教师的提问下,通过师生对话,大家共同探讨法律世界的现实问题。在师生的互动下,通过对案例与问题的反复研讨,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接受法律熏陶。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课前反复筛选案例,要求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教师布置的案例,熟悉案件的相关事实,同时学生还可以自己查阅相关资料以获得更多信息。讨论前,学生先要简明扼要的报告案件事实,归纳双方观点及争议焦点,接下来是师生互动,教师不断的提出问题,学生不断的回答问题,问题在不断的加深,回答也在不断的深入。在这样的互相问答过程中,学生的辩论与学习能力也得到了增强。一个优秀的老师,通常会穷尽相关问题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释穷尽所涉法律知识,给学生一个相关法律知识的全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表现为:较强的启发性,以问题导入,通过学生自己的思考与分析得出合理的答案;较强的互动性,通过教师提问学生回答的双向交流方式,可以促进学生沟通交流能力的提高。
这就是著名的兰戴尔案例教学法。当然在其发展的一百多年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质疑与批判总是如影随形。长期以来,对案例教学法的批评主要是其过分重视逻辑推理而忽视了生活的真实经验。由于缺乏真实情景的体验,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显得没有生机,无法真正领悟法律的真谛。
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与不足,弗兰克建议开展供学生参与现实法律实践的诊所式课程。诊所式教育将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将学生纳入法律倡导之中,教育学生从一开始就分析一个真实的法律问题,学会怎样建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怎样观察证人、法官,学习谈判和诉讼技巧。[2]通过诊所式教育学生不仅学到了法律技能,而且了解了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促進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符合判例法的天性,具有天然的优势,相对于制定法的法律教学方法来讲,它有很多突出的优点。
第一,有助于促进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案例教学法能够将学生引入特定模拟情境,通过模拟体验来促其反思,继而在反思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引发思想激荡,让学生内化成自己的观点,教师则在此环节中通过巧妙引导,使学生内化的观点更符合正确的观点与思维,从而在学生头脑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理念,促使其法律思维的形成。
第二,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学生需要自主地查阅资料,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成为积极的主体,这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与习惯。
第三,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在抽象理论与具体事实之间建立起联系,更容易掌握法律独特的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他们实际动手的能力。
第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是一种理性的、反思性的思维,是一种评估、比较、分析、批判和综合信息的能力。它是一种跳出自我、反思自己思维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者能够分析他们观点的证据的质量,考查他们推理的缺陷。批判性思维能力不同于传统的形式逻辑,传统形式逻辑由于不能解决实际生活和语言中的问题、推理、决策而逐渐被批判性思维所代替。在美国的大学里,批判性思维课作为公共课面向所有大学生开放,批判性思维已被融合到各个专业的教学之中。[3]在案例——对话式教学法中,指导老师正是透过分析式讨论来获得结论的,这种开放式对话,如同个别的实验室一样,展示了法律问题如何在推理下形成解析方式,而不是仅通过预定的或根深蒂固的信念、印象、征兆、直觉或冲动来形成结论。案例——对话式教学法明确的显示出一种反省性思维的元素在案例中的运用。反省性思维可以让学生看到已知和未知的关联,判断从其他先例里获得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当下讨论的案件。其以推论的方式进行实验,探究其或然率,即以前人类经验检测过的事实情景改变后是否可能得到或者的确得到某个结论。而这种反省式思维正是批判性思维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把抽象理论与具体案例直接对应起来,在头脑中留下更为深刻直观的印象,这样更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
三、案例教学法之困境 世界上没有哪个教学方法是完美无缺的,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案例教学法也不例外。
1.案例教学法自身的困境
第一,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比较高。要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具有非凡的智力,并在课前投入大量的精力,这对普通的教师来说要求太高了。案例教学法还要求学生更主动的参与,对学生的智力也是更大的考验。在课前学生需要阅读大量的案例与材料。在课堂上,老师提问以检查学生预习效果,通过不断的问与答来纠正学生的错误并最终引导学生发现正确答案。通过这种灌输,学生们原有的思维方式被一种新的更加严格的思维方式所替代。[4]同时,这种“拷问”式的教学方式也引发了学生的普遍焦虑。第二,对法律职业所需的高尚伦理教育收效甚微。过分单一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的培养不利,原因是案例教学法“将问题过度简单化,并去掉了很多现实场景,抑制了学生思考公平正义的热情。它教育学生像学生一样思考,而非像律师一样思考”。[5]法律职业需要高尚的职业伦理,更依赖于教师的言传,案例教学法在此方面收效甚微。第三,对硬件有较高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对硬件有较高的要求,如模拟法庭的使用,而在我国600多所开设法学教育的高校中,不少还没有配套的模拟法庭。
2.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困境
纵观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虽然也在积极地尝试改革,但收效并不明显,尤其是在英美教学方法的借鉴上,往往不得要领,难以领悟其精髓与灵魂。第一,缺少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青睐,大家纷纷采用并研究其适用,但收效并不明显。原因主要是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满足于个案的分析,并不注重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第二,缺乏教师和学生的互动。在课堂上教师通常只进行填鸭式的灌输,学生在下面被动的接受,这样以来,由于缺乏师生互动,使本来应该充满生机的课堂变成一潭死水。第三,学生对相关的基本原理及推理过程了解甚微。学生对于实例,常不求甚解偏重记忆,殊不知法律实例很少雷同,“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因此,我国教学实践中开展的案例教学法充其量也只具有案例教学法之表皮,并未真正领会其精髓与灵魂。
四、解决案例教学法之困境的路径
1.解决案例教学法自身之困境的路径
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与不足,弗兰克建议开展供学生参与现实法律实践的诊所式课程。诊所式教育将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将学生纳入法律倡导之中,教育学生从开始就分析真实的法律问题,学会建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观察证人、法官,学习谈判和诉讼技巧。通过诊所式教育学生不仅学到了法律技能,而且了解了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案例教学法的补充,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院普遍开设了选修课,采用大班讲座与小班研讨课的方式。
2.解决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之困境的路径
解决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之困境的问题,核心是明确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因为法律教育的目标若不确定,法律教育的方法也将无从确定。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我们根本就无法判断某一具体的教学方法是否适合。因此,在我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是知识传授还是思维训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目标明确我们才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如果我们的法律教育目标是知识传授,那么案例教学法的适用作用将不明显;更适宜的应该还是我们的传统教学法——讲义式教学法。相反,如果我们的法律教育目标是思维训练,即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时,较之于其他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笔者以为,在我国目前的教育背景下,向學生传授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尤为必要,因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精髓。因此案例教学法应该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教学中。世界上没有哪个教学方法是完美无缺的,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案例教学法也不例外。针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之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应对:
第一,让学生由被动变为主动。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课前先要熟悉上课所使用的案例,特别要了解案件具体事实、裁判争议、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理由。另外还要求学生将该案例与其他相关案例放在一起考虑,以便于学生讨论时把握主题。总之,学生需要对讨论案例进行整体浏览,找出与相关案例的联系,归纳整理出关系人、法律争议点及推理的大纲。只有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才能在抽象规则与具体事实之间建立起真正的联系。
第二,指导教师要加强积极引导。教师必须在实质上对学生的指导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教师必须巧妙的提出问题供学生做答,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再提出相关的假设性事实供学生探讨,通过增加或减少事实得出不同结论的方式强化学生的洞察力。通过反复训练,学生便能够在实际运用案例的过程中较好的掌握演绎与归纳原则。
第三,加强课堂上的对话与沟通。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法学教学方法相对陈旧,虽然也在积极地尝试改革,但收效并不明显。目前还是以传统讲授法为主,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中心,通过讲授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及法律规范等问题来丰富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忽略了学生及教师之间的对话与沟通。而在案例教学法中,通过反复的设问与回答,不仅加强了沟通与交流,而且还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为学生将来进入法律职业做好准备。[6]
五、结束语
面对时代挑战和历史机遇,案例教学法需要引入中国,教会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而不是像学生一样思考,从而学会自己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Charles R. Irish.美国法学教育的现况与展望(黄铭辉译)[J].月旦法学杂志,2009(6)
2 约翰·布莱威.法律援助诊所课程的一些明显特征[J].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1933(1)
3 〔加〕董毓.批判性思维原理和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 〔美〕Judith A.Mc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J].法学家,2009(6)
5 凌斌.改造我们的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