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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着人类的健康与发展。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围绕着食品安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全面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食品的质量源头。在各种措施中,食品质量认证是提高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农产品认证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部实施的绿色食品认证。90年代后期,国内的一些机构引入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实施了有机食品认证。2001年,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并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基本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
我国目前的认证食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保健食品,其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构成了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基本框架。
世界农产品生产国和贸易国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进行管理。例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等,对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消费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官方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或间接的对质量安全和认证实施进行法制监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起步晚,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认证模式,又顾及到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水平、农业结构特点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农产品认证面临着以下的挑战:
1 我国农业结构特点限制农产品认证的发展
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差,农业结构分散,生产个体多且规模小,认证不能产生规模效益。同时,农产品的生产者以农民居多,其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较低,科技意识薄弱,参与农产品认证的可能性差。
2 农产品认证认可市场规模小
我国认证市场发育不充分,认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极低。农产品认证总量小,品种单一,市场效益不明显。许多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价格相差不大,以及认证企业没有将认证作为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契机,不注重认证标识的使用和品牌的打造,使得认证产品没有给申请认证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潜力有限。同时,由于公众的参与度差,对认证的认知水平低,认证产品不能得到广大的认同。
3 生产者自愿参与农产品认证的博弈
与国外农产品强制性认证不同,我国农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性质,国家没有强制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农产品的认证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是否能自觉自愿参与认证,需要有一个博弈的过程。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都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以及技术要求作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药物使用限制。例如,有机食品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合成物质。但在我国现有的农业发展水平下,为了节约成本、更加便捷、高效、快速地控制害虫,农产品生产方式仍主要为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化学方式。如果按照国家的标准,自愿采取安全质量保障性措施,将会增加生产的成本,而生产者的首要目的是赚取利润。但当生产者的自愿保障性措施不仅能够使得产品的质量提升,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加大对认证产品的补贴时,使得自愿采取保障性措施所得到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生产者自愿参与认证积极性就会提高。
4 农产品认证的执业人员准入门槛低
认证人才对于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关键性的、根基性的作用,是认证认可工作的战略性的支撑体系。作为一种依赖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敬业态度的专业服务,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是以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为基础。认证认可从业人员需要较强的专业训练。完成认证认可工作,需要接受高等教育和高级专门培训,需要耗费大量复杂的智力劳动才能掌握系统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完成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工作。这种专业性一方面表现为需要具备认证认可专门领域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在认证认可领域具有专业积累和相关专长;另一方面,则需要同时拥有对认证或认可对象所在的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积累。
我国农产品认证起步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低,没有达到国际认证行业所需要的标准,难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农产品认证人才队伍。同时,认证机构本身的资质参差不齐,不能对从业人员提供足够的专业培训,认证能力差,不能全面满足认证要求,使认证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随着农产品认证在促进农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保证农产品认证的合理有效实施就成为重要的内容。加强农产品认证市场的准入制度,重视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认证的意识和应用程度应是当下我国农产品认证发展的关键方向。
5 适时推进强制性的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的农产品认证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愿性的机制特点,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通过实施强制性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农业部在2007 年市场信息质量工作重点中提出对部分农产品探索开展强制性无害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的试点,并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深入实施,各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认证工作正从单一行政顺向推动逐步向行政顺向推动与逆向执法监管相结合转变,强制性的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促进了地方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
6 加强农产品认证人才队伍建设
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对于提高认证工作的有效性,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规范有序,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认证认可结果的社会采信度,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现有阶段,通过职业资格制度来强化和促进认证认可人才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人才质量做基础和保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其不仅利于认证认可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且会利于中国质量环境的系统改进,促进质量强国战略实现所需要的关键人才队伍的持续发展。
需要将胜任素质模型引入认证认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认知重要性程度、所需发展水平做全面分析,探索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一要继续加强对认证人员的认证标准、准则相关知识评价工作;二要进一步完善对专业知识和背景的考量与评价;三要在能力评鉴中要特别重视对“逻辑思维能力”和“计划能力”的评价;四要注重对组织协调能力及人际能力的评价。
7 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认证的认识和应用程度
公众对农产品认知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他们对认证农产品的购买,进而影响认证产品的商品率,最终决定了到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市场规模和国际竞争力。因此,通过多渠道的信息宣传和分享,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认证的认知程度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健全,透明度高,公众参与度意识强,政府管理注重公众态度。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公众对认可制度实施的参与,通过政府公告、公共媒体和互联网等途径和方式,使得公众的认知提高,让他们更加坚信认证产品的质量。
我国农产品认证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部实施的绿色食品认证。90年代后期,国内的一些机构引入国外有机食品标准,实施了有机食品认证。2001年,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并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基本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
我国目前的认证食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保健食品,其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构成了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基本框架。
世界农产品生产国和贸易国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进行管理。例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等,对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消费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官方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或间接的对质量安全和认证实施进行法制监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起步晚,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认证模式,又顾及到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水平、农业结构特点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农产品认证面临着以下的挑战:
1 我国农业结构特点限制农产品认证的发展
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差,农业结构分散,生产个体多且规模小,认证不能产生规模效益。同时,农产品的生产者以农民居多,其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较低,科技意识薄弱,参与农产品认证的可能性差。
2 农产品认证认可市场规模小
我国认证市场发育不充分,认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极低。农产品认证总量小,品种单一,市场效益不明显。许多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价格相差不大,以及认证企业没有将认证作为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契机,不注重认证标识的使用和品牌的打造,使得认证产品没有给申请认证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潜力有限。同时,由于公众的参与度差,对认证的认知水平低,认证产品不能得到广大的认同。
3 生产者自愿参与农产品认证的博弈
与国外农产品强制性认证不同,我国农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性质,国家没有强制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农产品的认证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是否能自觉自愿参与认证,需要有一个博弈的过程。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都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以及技术要求作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药物使用限制。例如,有机食品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合成物质。但在我国现有的农业发展水平下,为了节约成本、更加便捷、高效、快速地控制害虫,农产品生产方式仍主要为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化学方式。如果按照国家的标准,自愿采取安全质量保障性措施,将会增加生产的成本,而生产者的首要目的是赚取利润。但当生产者的自愿保障性措施不仅能够使得产品的质量提升,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同时政府为了鼓励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加大对认证产品的补贴时,使得自愿采取保障性措施所得到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生产者自愿参与认证积极性就会提高。
4 农产品认证的执业人员准入门槛低
认证人才对于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关键性的、根基性的作用,是认证认可工作的战略性的支撑体系。作为一种依赖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敬业态度的专业服务,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是以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为基础。认证认可从业人员需要较强的专业训练。完成认证认可工作,需要接受高等教育和高级专门培训,需要耗费大量复杂的智力劳动才能掌握系统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能力,以完成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工作。这种专业性一方面表现为需要具备认证认可专门领域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在认证认可领域具有专业积累和相关专长;另一方面,则需要同时拥有对认证或认可对象所在的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积累。
我国农产品认证起步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低,没有达到国际认证行业所需要的标准,难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农产品认证人才队伍。同时,认证机构本身的资质参差不齐,不能对从业人员提供足够的专业培训,认证能力差,不能全面满足认证要求,使认证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随着农产品认证在促进农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保证农产品认证的合理有效实施就成为重要的内容。加强农产品认证市场的准入制度,重视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认证的意识和应用程度应是当下我国农产品认证发展的关键方向。
5 适时推进强制性的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的农产品认证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愿性的机制特点,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须通过实施强制性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农业部在2007 年市场信息质量工作重点中提出对部分农产品探索开展强制性无害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的试点,并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深入实施,各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认证工作正从单一行政顺向推动逐步向行政顺向推动与逆向执法监管相结合转变,强制性的农产品认证市场准入促进了地方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
6 加强农产品认证人才队伍建设
认证认可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对于提高认证工作的有效性,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规范有序,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认证认可结果的社会采信度,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现有阶段,通过职业资格制度来强化和促进认证认可人才的规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人才质量做基础和保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其不仅利于认证认可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且会利于中国质量环境的系统改进,促进质量强国战略实现所需要的关键人才队伍的持续发展。
需要将胜任素质模型引入认证认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认知重要性程度、所需发展水平做全面分析,探索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一要继续加强对认证人员的认证标准、准则相关知识评价工作;二要进一步完善对专业知识和背景的考量与评价;三要在能力评鉴中要特别重视对“逻辑思维能力”和“计划能力”的评价;四要注重对组织协调能力及人际能力的评价。
7 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认证的认识和应用程度
公众对农产品认知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他们对认证农产品的购买,进而影响认证产品的商品率,最终决定了到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市场规模和国际竞争力。因此,通过多渠道的信息宣传和分享,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认证的认知程度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健全,透明度高,公众参与度意识强,政府管理注重公众态度。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公众对认可制度实施的参与,通过政府公告、公共媒体和互联网等途径和方式,使得公众的认知提高,让他们更加坚信认证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