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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本意看,将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有着特定的价值。但由于对立案这一程序的行为内容、法律性质、地位以及与其他诉讼环节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立案程序的立法本意与司法效果出现了严重的背离。因此,建议取消独立的立案程序,将其纳入侦查程序之中,以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和连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