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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既具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依附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新中国建国后,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既要市场化,也要集体化,二者都是根本。毛泽东的合作制思想是对马列合作思想的“一脉相承”,与所谓的民粹主义毫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