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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而设立的职位上相应职务的行使者,相当于博特的结构洞理论中的坐收渔翁之利者,对社会资源具有绝对的享有、配置和控制的优势,这种优势通过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此乃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根源,而经济政治体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在环境因素和道德素质等内在自身因素是职务犯罪的条件。我们既不能消除职务犯罪的根源,又不能制定出完备的社会规则而使职务行为的行使者不能犯罪,以及无法保证所有职务行为的行使者都道德品质高尚而不愿或不敢犯罪。因此,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在对其认识及刑事政策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