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

来源 :学术界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ylw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深海海底所蕴藏的巨大的资源成为人类下一步所勘探和开发的对象,为了规范人类在“区域”的活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确立了多项法律制度,国家担保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先驱国家,于2016年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虽然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担保制度,但是我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若从事深海活动,必须要获得我国的担保,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国家担保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管理局审核,再同其签订深海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合同。具体制
其他文献
杨启业:科技创新除了科技人员要有积极创新的意识,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科技体制的改革。我认为实现这一步比科技创新本身还难。访谈人名片杨启业,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中国石化
<正>践行"马上就办",要规范管理,改进作风,督办落实,努力收到"马上就办"一子落、各项工作满盘活的总体效果。"马上就办"是习近平同志1991年在福州倡导并践行的一种良好工作作
担保义务的履行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及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对担保义务的研究需要通过运用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