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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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某和丈夫都是城镇居民,退休后想到农村居住。适逢老家一村民想将其一栋2层土胚房屋出售,他们看过后非常满意,随即与之签定了《买卖房屋及宅院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另有9位村民见证。王某近日准备前往付款时,有人告诉她该合同无效。对吗?
  分析:的确,虽然签定《买卖房屋及宅院使用权转让协议》是他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农村房屋的买卖涉及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加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擅自出让、转让,故城市居民与村民签定的此种房屋买卖、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城市居民与村民签定的此种房屋买卖、宅基地转让合同即属于第(五)种情形。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也指出:“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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