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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不宜直接被认定为"传播"。主观要素"明知"应为行为的附随要素,在内涵上需要对于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有具体特定的认识,而在认定方式上可分为"确实的明知"和"推定的明知"。"违法性认识不可能"的出罪作用需要结合现实情况考虑。对正当业务行为的判断不仅应着眼于客观特征,而且要结合主观要素综合考量。对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应以客观要素作为考察的第一阶段,主观要素作为入罪认定的关键,而免责事由作为必要的补正。但《刑九》生效前存在"认定作为义务存在争议"和"无法定帮助犯"两个难题。《刑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