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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有三个特点:(1)诚实经营理念的树立;(2)实体主义监管原则的强调;(3)表见代理概念的确立.与台湾地区修订后的<保险法>比较,二者各有千秋,应当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同时,新<保险法>修订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未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分开立法;(二)保险分业经营的"生死结"依旧没有解开;(三)外资保险业的规定过于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