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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非货币性资产本身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对接受捐赠存货、捐出方代为支付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