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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7日,博白县龙潭中学高三年级两个班在本校球场进行篮球比赛,陈某、苏某、庞某、王某等人都参与打球。在打蓝球过程中两班发生矛盾,相互扭打起来,殴打过程中苏某被庞某打伤眼角,陈某陪同苏某前往校医室医治,路经学校篮球场时,苏某遇到庞某等人,再次争吵斗殴。苏某的同学陈某见庞某等人与苏某打了起来,为了不让庞某再打伤苏某,便冲上去面对面抱住庞某并把他往外推。在斗殴过程中,苏某拿出小刀将庞某的肩部和左颈部划伤,王某见状上前救架,也被苏某用刀划伤右大腿。
2012年4月18日,庞某到博白县龙潭派出所报案,龙潭派出所当日受理了该案。博白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立案侦查,于8月26日侦破此案。2012年9月18日博白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起于同学间日常纠纷,陈某出于好意进行救架,并不存在伤害故意及伤害行为。承办该案的干警进一步深入了解本案实情,理清案发过程的各个细节,询问了被害人及在场证人,力求做到不错捕,认真审查本案的逮捕必要性。经查明,在审查逮捕阶段陈某已被重庆某高校录取,考虑到陈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成绩突出,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评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之后,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如今,陈某又回到校园。这是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执法为民的充分体现,彰显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修改,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侦查、公诉、审查逮捕、诉讼监督等职权都有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偵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监督工作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不断加强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贯穿于整个审查逮捕环节,对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确有逮捕必要性的,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但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可捕可不捕的,在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后不捕,以此体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该案的执法方式考虑了犯罪嫌疑人实际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与新刑诉法无缝对接的充分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将更加注重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改变构罪即逮捕的传统执法理念。严格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保证新刑诉法的顺利进行。切实体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2012年4月18日,庞某到博白县龙潭派出所报案,龙潭派出所当日受理了该案。博白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5日立案侦查,于8月26日侦破此案。2012年9月18日博白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起于同学间日常纠纷,陈某出于好意进行救架,并不存在伤害故意及伤害行为。承办该案的干警进一步深入了解本案实情,理清案发过程的各个细节,询问了被害人及在场证人,力求做到不错捕,认真审查本案的逮捕必要性。经查明,在审查逮捕阶段陈某已被重庆某高校录取,考虑到陈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成绩突出,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评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之后,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如今,陈某又回到校园。这是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执法为民的充分体现,彰显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修改,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侦查、公诉、审查逮捕、诉讼监督等职权都有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偵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监督工作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不断加强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贯穿于整个审查逮捕环节,对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确有逮捕必要性的,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但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可捕可不捕的,在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后不捕,以此体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该案的执法方式考虑了犯罪嫌疑人实际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与新刑诉法无缝对接的充分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将更加注重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改变构罪即逮捕的传统执法理念。严格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保证新刑诉法的顺利进行。切实体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