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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同时存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制度,而二者在监督职能方面有着交叉和重叠,究竟应是二者和平共处还是两者择其一?本文笔者以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目前匮缺运行该制度的法制背景的情况下,很难发挥其效用。而监事会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相伴而生,尽管也有诸多不足,但是只要对其职能加以重塑和强化,应当能够发挥其应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