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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与处罚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各国设置了相应的刑法规范。而我国《体育法》对于体育界的反腐败行为确仅仅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理论对这类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范畴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要规制该类犯罪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做出相应规定以及其它相应立法做出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