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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看似简单、熟悉,实则缺乏对它们的深入研究。在研读大量道德与法律关系文献的基础上,运用一般理论对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梳理。确认了交叉律是研究体育道德与法律的进路,在此前提下,沿着两者的联系、两者的相离以及冲突这条主线进行了探索。从研究看,鉴于体育道德与法律的特殊性,它们之间的共性要更多一些,为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体育事业发展,实现体育道德与法治建设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体育法律;体育道德
一、体育法律与道德的相似性
体育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人们从事体育活动和发展体育事业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属性和功能;同时,就产生于同一社会经济基础而言,它们的性质无疑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它们具有相似性。体育道德具有笼统性、模糊性、纲领性等特点,体育法律则具有具体性、确定性、原则性等特点,它们各自通过自己不同的方式作用于人们的体育行为,对人们的体育行为发生影响。另一方面,体育法律与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即有些对象既属于体育法律调整的事物,又属于体育道德调整的事物,比如,不允许赌球既是体育法律的要求也是体育道德的要求;保护运动员权益,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开展的体育道德诉求,也是体育法律的诉求。在这个问题上,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关系的研究可以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深思:运动员职业道德是体育道德范围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部分。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照此推理,作为体育道德一部分的运动员职业道德肯定与体育法律存在交叉甚至重合的地方,为此,立法者可以将这种重合的体育道德要求确认为体育法律,使之成为受国家保护的人们的体育行为标准。交叉律从外在/形象方面阐释了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是我们把握两者关系的关键,又是得出互动律、轮换律和共振律的基础,换句话说,正因为两者的交叉律,才产生了互动律、轮换律和共振律。同时,还能够解释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即不交叉的部分是二者不一致的规则,由此可能形成如下情况:如果遵守体育法律就违背了体育道德,而遵守体育道德就违背了体育法律,从而产生合法(法律)不合理(道德)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
二、体育道德的法律强制
所谓道德的法律强制,即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界存在着巨大争议。哈特将道德分为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认为基本道德可以法律化,获得法律的强力支撑,而非基本道德则不能法律化,特别是私人领域。博登海默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道德价值的等级体系中,可以区分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是使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来讲,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类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紧密联系的道德原则。一般而言,第一类道德原则可以被赋予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具体到体育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除了遵守上述原则之外,还应该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泛道德主义与法律问题道德化
一般认为,法律道德化是针对守法环节的。社会成员道德水准越高,守法意识就越强,法律的效益就越见明显。守法是一种道德义务,大多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守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他们的道德习惯而守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避免泛道德主义值得思考。足球项目实行职业化开启了我国深化体育改革的先河,初始阶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越往后进行问题越多,甚至出现了“崩盘”的危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一直采用的是道德化处理方式,或者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考虑到体育道德与法律存在交叉,即把赌球等问题仅作为体育道德现象去看待,没有看到它同时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现象。由于我们一直习惯于“柔性道德”的感化和协调,很大程度上疏于运用法律的刚性规范使其规范化、目标确定化和实现及时纠错。
四、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在各种冲突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社会意识领域中最主要的一对冲突,它对于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的建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样,正确理解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对于维护体育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所谓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一般理解为在现实生活中,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或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即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脱节。具体到体育领域,这两种表现应该都可以找到实例,研究认为,合法而不合理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对于合法而不合理现象,以打假球为例,有研究认为,假球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运动员(队)已经达到某种竞赛目的,下面场次的比赛虽然与己关系不大,但对别人来说却是生死攸关,于是与他人订立了“君子协议”,使比赛结果服从他人的意志。这类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可称之为君子协议假球。显然,这种打假球就是合法而不合理的一个具体表现。其次是合理不合法现象。曾经一个时期,我国竞技体育一些优势项目为了确保最终胜利,有“内部让球”的惯例。在人们的体育道德特别是传统的集体主义道德思想中,是应受褒扬的,但在体育法治社会则不然。相比而言,这类现象比较少,并且不如道德与法律的一般研究中关涉此类内容的“大义灭亲”给人的说服力强。究其原因,应该是体育道德与法律的特殊性使然(共性更多一些)。体育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多少有些暗示。比如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可能会造成两者之间的冲突,由此导致两者维护公平、正义的方式不同、实现程度不同,并且在公正与正义的评判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距难免衍生某些矛盾。
参考文献:
[1]那武,何斌.和谐社会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关系之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9,6:116.
[2]聂丽芳.论体育道德的构建[J].体育科研,2005,6:44.
[3]董晓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6-27.
作者简介:
刘颖(1977.11.13~),女,河北唐山人,讲师,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体育法律;体育道德
一、体育法律与道德的相似性
体育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人们从事体育活动和发展体育事业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属性和功能;同时,就产生于同一社会经济基础而言,它们的性质无疑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它们具有相似性。体育道德具有笼统性、模糊性、纲领性等特点,体育法律则具有具体性、确定性、原则性等特点,它们各自通过自己不同的方式作用于人们的体育行为,对人们的体育行为发生影响。另一方面,体育法律与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即有些对象既属于体育法律调整的事物,又属于体育道德调整的事物,比如,不允许赌球既是体育法律的要求也是体育道德的要求;保护运动员权益,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开展的体育道德诉求,也是体育法律的诉求。在这个问题上,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关系的研究可以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深思:运动员职业道德是体育道德范围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部分。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照此推理,作为体育道德一部分的运动员职业道德肯定与体育法律存在交叉甚至重合的地方,为此,立法者可以将这种重合的体育道德要求确认为体育法律,使之成为受国家保护的人们的体育行为标准。交叉律从外在/形象方面阐释了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是我们把握两者关系的关键,又是得出互动律、轮换律和共振律的基础,换句话说,正因为两者的交叉律,才产生了互动律、轮换律和共振律。同时,还能够解释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即不交叉的部分是二者不一致的规则,由此可能形成如下情况:如果遵守体育法律就违背了体育道德,而遵守体育道德就违背了体育法律,从而产生合法(法律)不合理(道德)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
二、体育道德的法律强制
所谓道德的法律强制,即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界存在着巨大争议。哈特将道德分为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认为基本道德可以法律化,获得法律的强力支撑,而非基本道德则不能法律化,特别是私人领域。博登海默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道德价值的等级体系中,可以区分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是使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来讲,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类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紧密联系的道德原则。一般而言,第一类道德原则可以被赋予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具体到体育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除了遵守上述原则之外,还应该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泛道德主义与法律问题道德化
一般认为,法律道德化是针对守法环节的。社会成员道德水准越高,守法意识就越强,法律的效益就越见明显。守法是一种道德义务,大多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守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他们的道德习惯而守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避免泛道德主义值得思考。足球项目实行职业化开启了我国深化体育改革的先河,初始阶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越往后进行问题越多,甚至出现了“崩盘”的危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一直采用的是道德化处理方式,或者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考虑到体育道德与法律存在交叉,即把赌球等问题仅作为体育道德现象去看待,没有看到它同时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现象。由于我们一直习惯于“柔性道德”的感化和协调,很大程度上疏于运用法律的刚性规范使其规范化、目标确定化和实现及时纠错。
四、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在各种冲突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社会意识领域中最主要的一对冲突,它对于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的建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样,正确理解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对于维护体育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所谓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一般理解为在现实生活中,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或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即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脱节。具体到体育领域,这两种表现应该都可以找到实例,研究认为,合法而不合理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对于合法而不合理现象,以打假球为例,有研究认为,假球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运动员(队)已经达到某种竞赛目的,下面场次的比赛虽然与己关系不大,但对别人来说却是生死攸关,于是与他人订立了“君子协议”,使比赛结果服从他人的意志。这类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可称之为君子协议假球。显然,这种打假球就是合法而不合理的一个具体表现。其次是合理不合法现象。曾经一个时期,我国竞技体育一些优势项目为了确保最终胜利,有“内部让球”的惯例。在人们的体育道德特别是传统的集体主义道德思想中,是应受褒扬的,但在体育法治社会则不然。相比而言,这类现象比较少,并且不如道德与法律的一般研究中关涉此类内容的“大义灭亲”给人的说服力强。究其原因,应该是体育道德与法律的特殊性使然(共性更多一些)。体育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多少有些暗示。比如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可能会造成两者之间的冲突,由此导致两者维护公平、正义的方式不同、实现程度不同,并且在公正与正义的评判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距难免衍生某些矛盾。
参考文献:
[1]那武,何斌.和谐社会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关系之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9,6:116.
[2]聂丽芳.论体育道德的构建[J].体育科研,2005,6:44.
[3]董晓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6-27.
作者简介:
刘颖(1977.11.13~),女,河北唐山人,讲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