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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义及分配正义
1.正义概念的提出
在经济伦理视野中,“公正”首先是一个社会价值或效用的公平分配问题。当代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他把“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2.分配正义的内涵
社会公正分配实质是一个由市场(经济)的原初分配、社会制度性的再分配和道德伦理的调节等反复调整而实现的过程,通过市场原初分配、社会制度性再分配和道德伦理调节,社会公正分配才能实现。
二、制度及制度伦理
1.制度的概念
制度是社会与国家之根本性的结构规定。制度和制度权力的道德必须是全社会人人之共同意志的实现形式,其中的核心是统治意识与实现、主要利益生成与分配,以及与之相应的最基本的运作机制核心价值取向。
2.制度伦理的定义
制度伦理是一种研究合理社会制度的道德价值导向,制度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制度伦理的实施是以平等的制度管理为基础的,制度伦理实施的要求是必须做到分配正义。
三、分配正义对制度的建构及其意义
(一)制度伦理构建的基本原则
1.必须以平等的契约原则为基础
罗尔斯说:“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社会权力利益分配是构成国家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则的基础,要确立利益的分配原则,首先要明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权力分配原则来分配国家整体权力。根据平等的契约原则,权力利益分配原则与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则必须是公平正义的原则。
2.必须遵循权利与公平原则
制度权力普遍道德力量得以实现的原则分别是:权力原则与公平原则。生活在整体社会中的社会成员要真正获得利益的平等,关键在于国家权力与制度分配的公平正义。制度伦理的构建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条例来表现,规范个人、群体、政府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反之,制度伦理也需要道德主体对其进行公正地道德评价,而公平正义的社会权力利益分配需要落实在制度权力本身的平等公正。
3.必须遵循道德优先原则
制度伦理的价值原则以制度道德优先原则为基础,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制度分配公正和社会分配正义。因为只有制度分配做到了公平正义,社会权力利益的分配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公正;第二,权力者的道德优先于个人道德,只有拥有和运行制度权力的权力者普遍具备了公平正义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行为规范,整个社会才能形成优良权力者的道德风尚,个人才可能在良好的道德环境规范下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从而道德地生活。
(二)构建制度伦理的基本要求
1.公民自由平等合作
罗尔斯认为,要证明正义原则,我们必须找到一个与自由和平等相配的,并能根植于我们政治生活和贴近公民的基本概念的最佳描述。但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他提出自己的模型概念学说:“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基本模型的概念是指一个有序的社会和一个有道德的人。”罗尔斯进而详细地描述了模型概念:“它的作用是要建立一个道德的人的模型概念和正义原则的公民有序的社会模式理念中关系特点之间的连接。它是此角色的建模的方式,在其中的公民有序的社会、道德的人,被视为最理想的是将选择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第一原则。人们在这样一个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作为道德人来理解。
公民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参加社会合作。所谓“公民社会”在苏格兰启蒙主义者弗格森看来,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社会。公平竞争、公平行使权利与义务,参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必须让每个参与者感觉是公平的,这样一种制度就是“良序社会”。
2.注重道德典范引导
通过对正义原则的证明,罗尔斯总结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开始于一种最适合民主社会基本结构的、关于公平概念的想法,这只是一个其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的想法。这种情况是最初的状态:我们推测在这种情况下,会由协议的达成转变为正义原则的赞成;因为原来的状态,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会相对公平地尊重他人,任何他们所采取的关于正义的概念同样是公平的概念。
注重道德典范的引导作用,确立制度实践的道德典范规则,以制度安排和制度权力的分配公正为前提和基础,实现社会权力与义务、奉献与索取的分配公正。
(三)对制度伦理构建的意义
1.体现出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
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和“平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他认为“最低受惠值应在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上来确定。通过调节转让的数量(比如追加收入补助的数量),较不利者的期望和他们的基本善指标(这可以通过工资加转让来测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达到值得想往的结果”。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杠杆应该向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多地倾斜,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补偿与伦理关怀。
2.体现出个体充分发展与社会整体和谐
个体的至善追求彰显了分配正义对制度伦理的构建作用,个体的品格在制度规范中不断得到提升,分配正义正是在这种制度伦理与个体善的相得益彰中得以实现。同时,制度伦理构建取决于社会公正,只有经过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才能给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才能有效地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与秩序。从而减少或避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总结
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做好分配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否陷入瓶颈或成功转型的关键。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不稳定,与分配不均有密切关系,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现象使得分配正义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我们迫切需要从分配正义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建构制度伦理,使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在伦理体系规范下有序、协调、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应用伦理学概论》卢风、肖巍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8版
[2]《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版
[3]《经济伦理学研究》陆晓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8版
[4]《市场经济与道德基础》汪丁丁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版
[5]《经济伦理学——超现代视角》谭伟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版
1.正义概念的提出
在经济伦理视野中,“公正”首先是一个社会价值或效用的公平分配问题。当代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他把“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2.分配正义的内涵
社会公正分配实质是一个由市场(经济)的原初分配、社会制度性的再分配和道德伦理的调节等反复调整而实现的过程,通过市场原初分配、社会制度性再分配和道德伦理调节,社会公正分配才能实现。
二、制度及制度伦理
1.制度的概念
制度是社会与国家之根本性的结构规定。制度和制度权力的道德必须是全社会人人之共同意志的实现形式,其中的核心是统治意识与实现、主要利益生成与分配,以及与之相应的最基本的运作机制核心价值取向。
2.制度伦理的定义
制度伦理是一种研究合理社会制度的道德价值导向,制度是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制度伦理的实施是以平等的制度管理为基础的,制度伦理实施的要求是必须做到分配正义。
三、分配正义对制度的建构及其意义
(一)制度伦理构建的基本原则
1.必须以平等的契约原则为基础
罗尔斯说:“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社会权力利益分配是构成国家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则的基础,要确立利益的分配原则,首先要明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权力分配原则来分配国家整体权力。根据平等的契约原则,权力利益分配原则与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则必须是公平正义的原则。
2.必须遵循权利与公平原则
制度权力普遍道德力量得以实现的原则分别是:权力原则与公平原则。生活在整体社会中的社会成员要真正获得利益的平等,关键在于国家权力与制度分配的公平正义。制度伦理的构建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条例来表现,规范个人、群体、政府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反之,制度伦理也需要道德主体对其进行公正地道德评价,而公平正义的社会权力利益分配需要落实在制度权力本身的平等公正。
3.必须遵循道德优先原则
制度伦理的价值原则以制度道德优先原则为基础,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制度分配公正和社会分配正义。因为只有制度分配做到了公平正义,社会权力利益的分配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公正;第二,权力者的道德优先于个人道德,只有拥有和运行制度权力的权力者普遍具备了公平正义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行为规范,整个社会才能形成优良权力者的道德风尚,个人才可能在良好的道德环境规范下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从而道德地生活。
(二)构建制度伦理的基本要求
1.公民自由平等合作
罗尔斯认为,要证明正义原则,我们必须找到一个与自由和平等相配的,并能根植于我们政治生活和贴近公民的基本概念的最佳描述。但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他提出自己的模型概念学说:“现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基本模型的概念是指一个有序的社会和一个有道德的人。”罗尔斯进而详细地描述了模型概念:“它的作用是要建立一个道德的人的模型概念和正义原则的公民有序的社会模式理念中关系特点之间的连接。它是此角色的建模的方式,在其中的公民有序的社会、道德的人,被视为最理想的是将选择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第一原则。人们在这样一个自由和平等的社会作为道德人来理解。
公民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参加社会合作。所谓“公民社会”在苏格兰启蒙主义者弗格森看来,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社会。公平竞争、公平行使权利与义务,参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必须让每个参与者感觉是公平的,这样一种制度就是“良序社会”。
2.注重道德典范引导
通过对正义原则的证明,罗尔斯总结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开始于一种最适合民主社会基本结构的、关于公平概念的想法,这只是一个其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的想法。这种情况是最初的状态:我们推测在这种情况下,会由协议的达成转变为正义原则的赞成;因为原来的状态,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会相对公平地尊重他人,任何他们所采取的关于正义的概念同样是公平的概念。
注重道德典范的引导作用,确立制度实践的道德典范规则,以制度安排和制度权力的分配公正为前提和基础,实现社会权力与义务、奉献与索取的分配公正。
(三)对制度伦理构建的意义
1.体现出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
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和“平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他认为“最低受惠值应在考虑到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上来确定。通过调节转让的数量(比如追加收入补助的数量),较不利者的期望和他们的基本善指标(这可以通过工资加转让来测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达到值得想往的结果”。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杠杆应该向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多地倾斜,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补偿与伦理关怀。
2.体现出个体充分发展与社会整体和谐
个体的至善追求彰显了分配正义对制度伦理的构建作用,个体的品格在制度规范中不断得到提升,分配正义正是在这种制度伦理与个体善的相得益彰中得以实现。同时,制度伦理构建取决于社会公正,只有经过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才能给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才能有效地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与秩序。从而减少或避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总结
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做好分配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否陷入瓶颈或成功转型的关键。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不稳定,与分配不均有密切关系,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现象使得分配正义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我们迫切需要从分配正义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建构制度伦理,使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在伦理体系规范下有序、协调、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应用伦理学概论》卢风、肖巍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8版
[2]《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版
[3]《经济伦理学研究》陆晓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8版
[4]《市场经济与道德基础》汪丁丁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版
[5]《经济伦理学——超现代视角》谭伟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