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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1988年到2010年,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变,作为一项共同协议,其对各国银行业的监管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协议Ⅲ对原有的监管体系和框架进行了完善,在资本充足率、系统性风险、流动性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在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浪潮下,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是一种必然,协议Ⅲ作为一种参考,为我国银行业监管路径的选择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次贷危机、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路径、系统性风险
缘起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改变了现有世界的经济格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继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加强监管以防范风险之后开始逐步加强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对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再一次成为全球经济关注的焦点。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在经历了一年半时间的充分讨论后,正式颁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新巴塞尔协议首次引入了全球流动性标准等指标,全面改革了原有的银行监管标准和体系。
本文在详细阐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并论证了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及监管路径的选择,作出结论和相关建议。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最早可追溯到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次年2月,十个工业化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在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①,以应对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问题。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建立在各种计量模型基础上的风险管理并不能有效阻止危机的产生与蔓延,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金融监管当局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框架进行反思。从2009年7月提案提出到2010年9月决议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问世仅仅历时14个月,这足以表明当前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系统风险管理的紧迫与压力。结合相关文献研究成果,笔者对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梳理概括,具体包括:资本构成的质量问题、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风险权重的调整、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风险中立杠杆率指标(Non-risk-based Leverage Ratio)、系统性重要性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的监管、强化流动性监管以及协议实施的过渡期安排等。
(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要求
1、协议Ⅲ对银行资本各组成部分的质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明确普通股作为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同时,对其他一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赎回和担保抵押限制、会计列示和披露要求等制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抵押服务权、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盈余等均从资本构成中予以扣除。同时规定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并取消了二级资本结构中的所有子类和三级资本。
2、协议Ⅲ引入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到了2.5%的水平,其组成为扣除了递延税项和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资本留存缓冲必须建立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之上。钟伟、谢婷(2011)指出,留存缓冲的目的是使得银行在金融和经济紧张时拥有缓冲资金吸收或有损失,资本留存缓冲和拨备率有着明显的区别,资本留存缓冲比拨备率具有更强的抵御周期能力。
3、协议Ⅲ中确定的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0%-2.5%的水平,在银行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以吸收经济下行时可能出现的损失,从而减缓经济周期波动的剧烈程度。与资本留存缓冲不同的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只是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各国可以根据对自身情况的把握相机选择。
4、协议Ⅲ对银行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然保留在8%的水平,然而对普通股、核心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则分别由2%、4%提到到了4.5%和6%,另外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要保留至少2.5%的普通股权益作为资本留存缓冲,银行实际的普通股、核心资本以及总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分别达到了7%、8.5%和10.5%的历史高位。此外,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而言,其还要承担1%的附加资本充足率。
(二)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与监管要求
系统性风险是指覆盖范围广泛、由大多数市场参与者共同承担的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外部性等特征。肖崎(2010)认为,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等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系统性风险急剧累积。协议Ⅲ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以及对杠杆比率的限制两个方面。
“系统重要性银行”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于金融危机中银行太大而不能到现象。由于业务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重大风险事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较大,为此协议Ⅲ提出了特别的资本要求,规定其必须保持额外1%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以由普通股以外的非核心一级资本承担),并且对其实施时间作出了明确的安排。同时BCBS提出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决议保证了跨境银行破产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对于“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比率”,协议Ⅲ要求银行一级资本占非权重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3%,采用简单的、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杠杆率指标,以有效地遏制银行利用计量模型进行风险调整的动机。
(三)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
次贷危机中一系列金融机构的破产与被接管促使监管当局开始重视对流动性风险的度量与监管,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建议监管当局从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检测工具四个方面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
协议Ⅲ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作为银行流动性监管的主要指标。LCR主要针对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进行监测,目的是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协议Ⅲ对其的最低要求为100%;NSFR主要用以调整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稳定资金来源,目的是激励银行使用更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以提高长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协议Ⅲ要求其值要大于100%。
此外,协议Ⅲ还引入了诸如合同到期期限错配评估、资金集中度、可用的未抵押资产和市场监控工具等作为辅助性工具对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行监管。
二、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路径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在完善自身组织框架,改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国外业务,金融危机的爆发无疑减缓了其扩张的步伐,也使其对风险有了更警醒的认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业务的整合拓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将对我国银行业海外业务的拓展产生影响。张燕玲(2005)就曾指出,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是一种必然。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的现状
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指标进行考核,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协议Ⅲ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至少应达到11.5%的水平(8.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2.5%的资本留存缓冲+1%的额外资本)。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管理的需要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征,当前我国银监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也达到了11.5%的水平,对中小银行要求为10.5%。
我国商业银行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27%、11.59%、12.58%、12.68%和12.36,满足银监会规定的最低11.5%的要求。然而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11.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并不面临资本充足率绝对水平的压力。
(二)风险管理的实践
中国银监会在其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范围是本轮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未能捕捉表内外风险、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暴露是过去两年半导致不稳定的关键因素。
刘明康主席(2010)认为,风险管理如何向资本要求和拨备演绎,风险管理如何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结构挂钩,在面临产业转型节能减排的现实下如何动态管理各种贷款组合等,都是当前银行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为了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影响,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包括资本要求、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在内四大监管工具。2010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 ,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高于协议Ⅲ规定的3%一个百分点,并要求其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外我国监管当局也引入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三)完善监管的路径选择
针对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及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监管当局对于完善监管路径的选择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做起:①完善资本约束。在现有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使其在总量上符合标准,而且要充分保证资本的结构与质量。②扩大风险管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我国银行业在信用风险的评估方面相对较为完善,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相对滞后。③加强流动性水平的测度与监管。我国银行业应与国际监管当局一道,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控制工作。④防范影子银行体系的冲击影响。影子银行系统具有较高的杠杆率,加剧银行经营风险,如何完善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是当前各国面临的重要难题。
三、结论
在加强银行监管方面,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对于资本作用的发挥及其职能的体现、各种风险水平的测度与监管、流动性水平的衡量、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我国监管当局及银行自身还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对于协议Ⅲ,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积极响应,并颁布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协议Ⅲ的在银行系统内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参考,在该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也会相应得到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1] 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国际金融研究,2011(3):46-55.
[2] 罗平.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及其补救方法.国际金融研究,2009(6):12-15.
[3] 章彰.“巴塞尔协议Ⅲ”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改革及其借鉴.银行家,2011(3):63-65.
注释:
①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转自G20框架下工作,在G20首脑会议下设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该理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巴塞尔委员会。
关键词:次贷危机、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路径、系统性风险
缘起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改变了现有世界的经济格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继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加强监管以防范风险之后开始逐步加强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对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再一次成为全球经济关注的焦点。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在经历了一年半时间的充分讨论后,正式颁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新巴塞尔协议首次引入了全球流动性标准等指标,全面改革了原有的银行监管标准和体系。
本文在详细阐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并论证了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及监管路径的选择,作出结论和相关建议。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最早可追溯到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次年2月,十个工业化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在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①,以应对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问题。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建立在各种计量模型基础上的风险管理并不能有效阻止危机的产生与蔓延,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金融监管当局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框架进行反思。从2009年7月提案提出到2010年9月决议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问世仅仅历时14个月,这足以表明当前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系统风险管理的紧迫与压力。结合相关文献研究成果,笔者对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梳理概括,具体包括:资本构成的质量问题、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风险权重的调整、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风险中立杠杆率指标(Non-risk-based Leverage Ratio)、系统性重要性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的监管、强化流动性监管以及协议实施的过渡期安排等。
(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要求
1、协议Ⅲ对银行资本各组成部分的质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明确普通股作为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同时,对其他一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赎回和担保抵押限制、会计列示和披露要求等制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抵押服务权、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盈余等均从资本构成中予以扣除。同时规定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并取消了二级资本结构中的所有子类和三级资本。
2、协议Ⅲ引入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到了2.5%的水平,其组成为扣除了递延税项和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资本留存缓冲必须建立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之上。钟伟、谢婷(2011)指出,留存缓冲的目的是使得银行在金融和经济紧张时拥有缓冲资金吸收或有损失,资本留存缓冲和拨备率有着明显的区别,资本留存缓冲比拨备率具有更强的抵御周期能力。
3、协议Ⅲ中确定的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0%-2.5%的水平,在银行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以吸收经济下行时可能出现的损失,从而减缓经济周期波动的剧烈程度。与资本留存缓冲不同的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只是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各国可以根据对自身情况的把握相机选择。
4、协议Ⅲ对银行总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然保留在8%的水平,然而对普通股、核心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则分别由2%、4%提到到了4.5%和6%,另外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需要保留至少2.5%的普通股权益作为资本留存缓冲,银行实际的普通股、核心资本以及总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分别达到了7%、8.5%和10.5%的历史高位。此外,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而言,其还要承担1%的附加资本充足率。
(二)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与监管要求
系统性风险是指覆盖范围广泛、由大多数市场参与者共同承担的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外部性等特征。肖崎(2010)认为,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等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系统性风险急剧累积。协议Ⅲ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以及对杠杆比率的限制两个方面。
“系统重要性银行”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于金融危机中银行太大而不能到现象。由于业务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重大风险事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较大,为此协议Ⅲ提出了特别的资本要求,规定其必须保持额外1%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以由普通股以外的非核心一级资本承担),并且对其实施时间作出了明确的安排。同时BCBS提出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决议保证了跨境银行破产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对于“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比率”,协议Ⅲ要求银行一级资本占非权重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3%,采用简单的、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的杠杆率指标,以有效地遏制银行利用计量模型进行风险调整的动机。
(三)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
次贷危机中一系列金融机构的破产与被接管促使监管当局开始重视对流动性风险的度量与监管,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建议监管当局从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检测工具四个方面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
协议Ⅲ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作为银行流动性监管的主要指标。LCR主要针对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进行监测,目的是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协议Ⅲ对其的最低要求为100%;NSFR主要用以调整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稳定资金来源,目的是激励银行使用更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以提高长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协议Ⅲ要求其值要大于100%。
此外,协议Ⅲ还引入了诸如合同到期期限错配评估、资金集中度、可用的未抵押资产和市场监控工具等作为辅助性工具对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行监管。
二、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路径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在完善自身组织框架,改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国外业务,金融危机的爆发无疑减缓了其扩张的步伐,也使其对风险有了更警醒的认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业务的整合拓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将对我国银行业海外业务的拓展产生影响。张燕玲(2005)就曾指出,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是一种必然。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的现状
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指标进行考核,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协议Ⅲ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至少应达到11.5%的水平(8.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2.5%的资本留存缓冲+1%的额外资本)。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管理的需要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征,当前我国银监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也达到了11.5%的水平,对中小银行要求为10.5%。
我国商业银行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27%、11.59%、12.58%、12.68%和12.36,满足银监会规定的最低11.5%的要求。然而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11.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并不面临资本充足率绝对水平的压力。
(二)风险管理的实践
中国银监会在其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范围是本轮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未能捕捉表内外风险、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暴露是过去两年半导致不稳定的关键因素。
刘明康主席(2010)认为,风险管理如何向资本要求和拨备演绎,风险管理如何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结构挂钩,在面临产业转型节能减排的现实下如何动态管理各种贷款组合等,都是当前银行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为了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影响,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包括资本要求、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在内四大监管工具。2010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 ,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高于协议Ⅲ规定的3%一个百分点,并要求其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外我国监管当局也引入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三)完善监管的路径选择
针对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及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监管当局对于完善监管路径的选择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做起:①完善资本约束。在现有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使其在总量上符合标准,而且要充分保证资本的结构与质量。②扩大风险管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我国银行业在信用风险的评估方面相对较为完善,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相对滞后。③加强流动性水平的测度与监管。我国银行业应与国际监管当局一道,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控制工作。④防范影子银行体系的冲击影响。影子银行系统具有较高的杠杆率,加剧银行经营风险,如何完善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是当前各国面临的重要难题。
三、结论
在加强银行监管方面,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对于资本作用的发挥及其职能的体现、各种风险水平的测度与监管、流动性水平的衡量、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我国监管当局及银行自身还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对于协议Ⅲ,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积极响应,并颁布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协议Ⅲ的在银行系统内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参考,在该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也会相应得到提高。
主要参考文献:
[1] 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国际金融研究,2011(3):46-55.
[2] 罗平.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及其补救方法.国际金融研究,2009(6):12-15.
[3] 章彰.“巴塞尔协议Ⅲ”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改革及其借鉴.银行家,2011(3):63-65.
注释:
①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转自G20框架下工作,在G20首脑会议下设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该理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巴塞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