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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