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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及总体思路是:根据党的十五大以来确定的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层次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各司其职、协调高效的国有资本监管和运营机构;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加快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要求,明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目标,继续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为重点,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实行政企分开、放宽准入,引入竞争,依法监管,提高效率为标准,大力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并力求取得新突破;按照效率与公平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责、权、利对称,经济利益与社会荣誉并用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区分不同性质资产,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循规监管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以加快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为依托,以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为重点,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到2015年基本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国有资本监管运营体制。
“十二五”期间,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应力求在以下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监管和运营体制
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中央和省、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探索不单独设立国有资本监管机构的市(地)和县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和构建国有资本监管与运营的有效模式,按照明确层级定位、清晰界定权责、有效监管到位、协调运行高效的原则,推动出资人(政府代表)和资本运行机构相分离,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
(一)实行分级所有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分级所有。按照投资来源,改中央政府统一所有为地方政府分级所有。按不同性质国有资产应区别对待。第一,属于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和全国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应由中央政府掌握所有权,如国防工业、铁路干线、大电网等;而地区性公共服务行业,如城市道路、供水、煤气、市内电话及地方性的基础产业等,应由地方政府掌握所有权。第二,对于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企业,要逐渐从大多数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但考虑到目前国有经济分布和规模,退出应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推进,在一定时期内国有企业仍将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尤其是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央政府应掌握大型企业或其中大型项目的所有权;而地方政府则掌握一般竞争性企业的所有权。同时,要加快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步伐。
(二)构建以“三层次模式”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运营体制
第一层次是国资委。国资委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行政性领导机关,只承担政策指导、人事任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对下属公司的指导性意见。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实施对下属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国有资产收益权等。还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制定下一步投资政策和建议等。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人事任免,任命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活动、利润分配方案;审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和产权出售收入等。
第二层次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国资委实现监管和经营目标的中间层,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其性质为国家(或地方)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不设股东会,但设有董事会。它拥有对“国有资本”的直接管理权,拥有对下属各子公司中“国有法人资本”的间接管理权,是承担国有产权管理职责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机构。一方面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财务审计监督等方式对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出让、收购及兼并等运作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及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管理职能。它形成了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隔离带,使国资委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真正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同时,按照非竞争性、竞争性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分别组建竞争性产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非竞争性产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两类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及运行要求各不相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国资委授权的国有投资主体,是一种纯粹的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层次是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企业与控股公司的关系由《公司法》规范,接受控股公司依据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力,但不接受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所投资企业都是平等和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享有相互的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应依《公司法》等规定规范运作。这一层次的企业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微观层次上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责任,其客观效果将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通过第三层次,最终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二、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国有资产规模巨大,其存在形态、分布领域、使用性质等差异很大。我国的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两大类:非竞争性领域、竞争性领域。按照国有资产的性质、作用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应该不一样。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社会价值、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居于优先地位,企业利润处于次要地位,对于这一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提高经营效率、创造社会价值、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盈利目标则居首要地位,管理原则是资本增殖,即以不断实施国有资本的增值和扩张为目标。属于提供准公共产品的行业,也不能笼统地要求保值增值,否则这类企业会利用已占有的优势资源,以垄断为手段来进行谋利。
三、搞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
要在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授予其所出资企业的权利,明确被授权企业的条件、授权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责任制度。区分非竞争性、竞争性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明晰所出资企业的产权边界,建立分类的国有资产统计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保值增值进行科学评价,依据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的经营目标及科学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研究制定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办法,建立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有机结合;探索中长期激励办法,建立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管理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和一些法律法规制度,但与实际需求相比,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仍显滞后,立法的系统性不强,覆盖性不全,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权威性。针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对法律需求与实际立法滞后的矛盾,要善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成功的做法和有效的经验,加快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加强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明确和落实各级国资委的责任。按照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制定不同的法规,按国有资产所处的不同领域以立法形式进行监管。
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对于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预算编制、收益审核、利润分配、支出评审、信息披露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统筹安排、加强监督,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确定合适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利用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六、继续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要求,明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尽快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国有企业主业集中,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市场化方式,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和并购等手段,注重产权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加快推动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做强做大有优势和潜力的国有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强化信用和创新能力建设。
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要善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环境改变的要求,要注重疏通、拓展和完善国有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形成国有资本进退有序、合理流动的市场化机制,以提高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的效率与效益。
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鼓励敦促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将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必须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产业技术层次。要注重推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完善创新机制,培育创新文化。要注重改革国有企业评价机制,引导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设计能力。要注重加快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生力军作用。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要素参与产权分配的改革。改革科技计划支持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各类企业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建立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积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的新机制。积极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八、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国家核心技术及一些特殊产业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积极推行股份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民间资本、非国有机构投资者和基金、外资等,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资产组织形式,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必须规范推进。深化改革要高度重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注重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合理化,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要注重把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探索多种分配手段,形成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与此同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规范操作、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改制过程中,要关心工人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要有新突破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重点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放宽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加强依法监管,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中央企业改革,对于已经进行初步分拆、引入竞争机制的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要完善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对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多元化持股,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尚未进行实质性体制改革的铁道、邮政、城市公用事业等,要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要认真区分垄断行业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在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率;加强对垄断行业特别是自然垄断业务的安全、环保、普遍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监管,以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十、加快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促进产权有序流转
按照布局合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操作透明、监督有效的原则,加快跨区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的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及国有股权流转的制度体系,强化产权基础管理,确保国有股权有序流转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运作;加快推动产
权交易市场的整合,以“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统一交易规则为基础,实现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十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效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一是引导。政府应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政策,使国有资本运营朝着预定的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方向发展。二是协调。目前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条块分割和地区保护主义现象,国有企业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兼并重组,将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政府应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注重化解矛盾焦点,以维护稳定的环境,促进兼并重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政府要随时关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动向,以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同时,政府应发挥信息资源的优势,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业发布各种有关兼并重组的信息,增强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透明化、公平化、民主化。
(课题组负责人:张晓文。课题组成员:刘现伟、祝岩松、王建梅。主笔人:张晓文、刘现伟)
“十二五”期间,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应力求在以下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监管和运营体制
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中央和省、市(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探索不单独设立国有资本监管机构的市(地)和县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和构建国有资本监管与运营的有效模式,按照明确层级定位、清晰界定权责、有效监管到位、协调运行高效的原则,推动出资人(政府代表)和资本运行机构相分离,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
(一)实行分级所有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分级所有。按照投资来源,改中央政府统一所有为地方政府分级所有。按不同性质国有资产应区别对待。第一,属于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和全国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应由中央政府掌握所有权,如国防工业、铁路干线、大电网等;而地区性公共服务行业,如城市道路、供水、煤气、市内电话及地方性的基础产业等,应由地方政府掌握所有权。第二,对于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企业,要逐渐从大多数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但考虑到目前国有经济分布和规模,退出应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推进,在一定时期内国有企业仍将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尤其是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央政府应掌握大型企业或其中大型项目的所有权;而地方政府则掌握一般竞争性企业的所有权。同时,要加快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步伐。
(二)构建以“三层次模式”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运营体制
第一层次是国资委。国资委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行政性领导机关,只承担政策指导、人事任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对下属公司的指导性意见。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职能,实施对下属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国有资产收益权等。还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形势,制定下一步投资政策和建议等。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人事任免,任命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活动、利润分配方案;审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和产权出售收入等。
第二层次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国资委实现监管和经营目标的中间层,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其性质为国家(或地方)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不设股东会,但设有董事会。它拥有对“国有资本”的直接管理权,拥有对下属各子公司中“国有法人资本”的间接管理权,是承担国有产权管理职责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机构。一方面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财务审计监督等方式对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出让、收购及兼并等运作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及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管理职能。它形成了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隔离带,使国资委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真正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同时,按照非竞争性、竞争性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分别组建竞争性产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非竞争性产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两类控股公司经营模式及运行要求各不相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国资委授权的国有投资主体,是一种纯粹的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层次是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企业与控股公司的关系由《公司法》规范,接受控股公司依据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力,但不接受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所投资企业都是平等和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享有相互的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应依《公司法》等规定规范运作。这一层次的企业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微观层次上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责任,其客观效果将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通过第三层次,最终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二、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国有资产规模巨大,其存在形态、分布领域、使用性质等差异很大。我国的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两大类:非竞争性领域、竞争性领域。按照国有资产的性质、作用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应该不一样。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社会价值、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居于优先地位,企业利润处于次要地位,对于这一领域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是提高经营效率、创造社会价值、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盈利目标则居首要地位,管理原则是资本增殖,即以不断实施国有资本的增值和扩张为目标。属于提供准公共产品的行业,也不能笼统地要求保值增值,否则这类企业会利用已占有的优势资源,以垄断为手段来进行谋利。
三、搞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
要在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授予其所出资企业的权利,明确被授权企业的条件、授权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责任制度。区分非竞争性、竞争性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明晰所出资企业的产权边界,建立分类的国有资产统计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保值增值进行科学评价,依据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的经营目标及科学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研究制定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办法,建立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有机结合;探索中长期激励办法,建立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管理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和一些法律法规制度,但与实际需求相比,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仍显滞后,立法的系统性不强,覆盖性不全,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权威性。针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对法律需求与实际立法滞后的矛盾,要善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成功的做法和有效的经验,加快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树立法律权威,加强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明确和落实各级国资委的责任。按照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制定不同的法规,按国有资产所处的不同领域以立法形式进行监管。
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对于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预算编制、收益审核、利润分配、支出评审、信息披露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统筹安排、加强监督,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确定合适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利用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六、继续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要求,明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尽快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国有企业主业集中,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以市场化方式,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和并购等手段,注重产权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加快推动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做强做大有优势和潜力的国有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强化信用和创新能力建设。
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要善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环境改变的要求,要注重疏通、拓展和完善国有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形成国有资本进退有序、合理流动的市场化机制,以提高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的效率与效益。
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鼓励敦促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将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必须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产业技术层次。要注重推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完善创新机制,培育创新文化。要注重改革国有企业评价机制,引导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设计能力。要注重加快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生力军作用。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要素参与产权分配的改革。改革科技计划支持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各类企业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建立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积极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的新机制。积极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八、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国家核心技术及一些特殊产业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积极推行股份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民间资本、非国有机构投资者和基金、外资等,逐步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资产组织形式,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必须规范推进。深化改革要高度重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注重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合理化,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要注重把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探索多种分配手段,形成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与此同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规范操作、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改制过程中,要关心工人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要有新突破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重点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放宽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加强依法监管,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中央企业改革,对于已经进行初步分拆、引入竞争机制的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要完善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对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多元化持股,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尚未进行实质性体制改革的铁道、邮政、城市公用事业等,要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要认真区分垄断行业中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在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效率;加强对垄断行业特别是自然垄断业务的安全、环保、普遍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监管,以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十、加快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促进产权有序流转
按照布局合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操作透明、监督有效的原则,加快跨区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的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及国有股权流转的制度体系,强化产权基础管理,确保国有股权有序流转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运作;加快推动产
权交易市场的整合,以“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统一交易规则为基础,实现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十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效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一是引导。政府应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政策,使国有资本运营朝着预定的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方向发展。二是协调。目前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条块分割和地区保护主义现象,国有企业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兼并重组,将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政府应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注重化解矛盾焦点,以维护稳定的环境,促进兼并重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政府要随时关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动向,以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同时,政府应发挥信息资源的优势,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业发布各种有关兼并重组的信息,增强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透明化、公平化、民主化。
(课题组负责人:张晓文。课题组成员:刘现伟、祝岩松、王建梅。主笔人:张晓文、刘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