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生存现状和社会救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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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受犯罪影响最大的群体之一,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支持不仅是一个社会救助或者预防犯罪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公正公平的问题。本文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采取系统抽样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50份,就他们的的生活、学习、思想动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调查,以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注重基层组织、推动监狱、劳教场所开展工作、建立社会关爱体系和实践多种救助方式五个方面探讨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政策。
  关键词 服刑在教人员 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 社会救助
  基金项目:本文系社会管理创新研究项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中央权益部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俞宁,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刘晓芳、蒯正萍、胡楠楠,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72-03
  已有的研究经验显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受犯罪影响最大的群体之一,这不仅因为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违法犯罪对家庭生活产生的影响,而且这些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社会标签的伤害。
  父母因违法犯罪服刑在教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包括:(1)因原有家庭的疏于管教已经有轻微违法行为;(2)因要承担家庭生活责任而加重其未成年子女体力及因此产生的情感痛苦;(3)父母服刑在教改变了孩子对生活的期望以及因受父母违法犯罪影响而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所以为了维护服刑在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权益,采取行之有效的心理救助与社会救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合肥市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现状调查
  本研究以安徽省合肥市各辖区县的服刑在教人员子女为调查分析对象,采取系统抽样,以不记名问卷的形式开展,问卷就他们的的生活、学习、思想动态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服刑在教人员家庭及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现状调查
  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经济来源、住房、主要劳动力、主要家庭照料者、家庭支出费用、未成年人的学习费用、家庭恩格尔系数、社区内其他家庭的恩格尔系数、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内容;
  (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社会交往状况调查
  包括:主要的交往对象、社区内可求助的人数(含经济和社会支持两个方面)、家庭气氛、与同伴的交往、孩子与学校教师的交往、亲友互动情况等;
  (三)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主要包括:政府和社会的救助是否及时发放、能否支付起基本的生活费用、是否经常需要借钱、是否支付得起教育费用、是否受到歧视或羞辱、是否被社区忽视、是否有人关心或照顾、是否因父母服刑在教失去学习的机会、是否觉得未来没有希望以及父母服刑在教对家庭目标的改变等。
  二、合肥市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问卷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为共发放问卷450份,有效回收412份,回收率为91.6%,数据全面翔实可靠,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调查对象的基本家庭状况,从对问卷的数据分析中看出,从整个合肥市来看,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的家庭大多是三口之家或者四口之家,五口之家的比例也较大。而低于三口的家庭比例较少,累计约占10%。
  二是调查对象的年龄,所调查对象基本在20岁以下,有较多调查者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有37.6%的儿童未满十周岁。二十以上较少仅占1.5%。
  三是在家庭收入方面,服刑在教人员的大部分家庭属于经济弱势阶层。根据统计结果显示,在家庭收入方面,以临时工作和外出打工这两种收入方式所占比重较大,累计占54.5%;在对每学期上学费用的调查中,大多数的调查者支出在1000元以下,占总体的80.7%,;关于伙食开支是否为家庭总开支主要部分的调查分析中,大部分调查家庭以伙食开支为主,占到74%;关于家里是否支付得起你上学的费用中,选择不能的人占49.5%。
  四是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方面,调查显示,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的社会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参加社会保险的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受访者家庭中无人参加社会保险,占总体的61.7%;在家里有无享受低保的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家中无人享受低保,占到总体的74.3%;在社会救济金的发放中,大半以上选择了能享受到可以及时发放的占百分比的54.6%,但在救济金是否够用的调查中,60.4%的被调查者选择的是不够。
  五是在社会交往方面,父母服刑在教使其孩子部分程度存在社会化障碍功能,他们中的很多存在自卑、攻击、逆反、焦虑等不良心理。在有关受访者平时与谁一起玩的调查中,调查显示自己一个人玩的占13.6%,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说明有少数的孩子比较自闭,不愿与外界交往;在有关平时和同伴交往程度的调查中,交往很少和不交往的比例占到了15.9%,说明仍有一部分孩子在与人交往存在着严重的障碍,这些情况都亟待解决;在有关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查中,调查显示孩子们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还基本正常,但仍存在极少部分与家庭成员关系恶劣;关于调查对象与其他亲友的关系,选择了一般占59.5%,选择好的占总体的36.4%,另外有3.9%的人选择不好。
  六是在社会支持方面,在有关缺钱时向谁求助的问题中,近一半的受访者求助于母亲,占到51.0%,其次是爷爷奶奶;有关遇到学习、心理上问题向谁求助的调查中,大部分受访者求助于自己的母亲,占到总体的38.4%,其次为老师;在有关学校老师对受访者态度的调查中,50.3%的受访者认为老师对其很好,48.3%的认为一般;在平时是否有人关心或照顾你的调查中,有74.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是。以上调查说明母亲在孩子成长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另外,在社会支持方面,老师也是孩子们在遇到问题时最想求助的人。   七是在社会排斥方面,本调研中社会排斥的概念主要是指是否因其特殊身份而导致周围人在认知和行为上显示出了和平常人不同的反应。数据显示,很大一部分孩子“感受到了”社会歧视和被忽视,他们觉着社会上存在着“有色眼镜”。在关于你平时是否受到其歧视和侮辱的调查中,有41.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有;在是否觉得被周围人忽视的调查中,有44.4%的人选择了是,39.3%的人认为自己因父母服刑失去了很多学习的机会。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我们社会本来对他们的宽容度就不够,很多人不能正确地看待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属及其孩子,导致很多与他们经常往来的亲朋好友同学家属会因他们的家庭变故而疏远他们,甚至表现出明显的歧视,认为他们也是“罪二代”,另一方面是即使周围人没有歧视或排斥,部分群体的孩子因为自己亲人的服刑在教而背上了心理包袱,他们会因此而变得敏感和自卑,害怕和人交往,他们甚至认为与周围的人交往一定会受到别人的歧视和欺负。
  八是在对未来的信心和目标方面,这主要表现为对自己和对家庭的影响两方面,在对自己的未来有没有信心的调查中,选择没有的占24.0%;在是否因父母服刑改变了家庭的目标的调查中,有44.9%的选择了是,这说明仍有一定比例的孩子对自己的未来没有信心,认为家庭变化对自己产生了很大影响。通过走访一些家庭,通过交谈我们了解到很多孩子因为亲人入狱导致基本的生活、学习条件无法保障,所以在与周围同学相比时产了差距感和学习继续上进的无力感,甚至有一些孩子因此产生辍学的想法,希望外出打工养家。在问及未来有没有什么目标时,很多孩子表现出一脸茫然。
  三、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政策建议
  (一)完善国家监护制度
  目前,很多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出现了表现形式不同的监护不完整情况,有的双亲服刑在教或一方服刑在教一方去世但现行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有的是一方服刑在教一方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导致监护名存实亡,还有的是一方服刑另一方无劳动能力或监护能力,这需要国家和政府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来对这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以解决父母服刑在教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目前很多城市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都已经纳入本市市政府工作规划和总体方案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针对这部分群体缺乏独立的法律规定,它既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也不属于民政部门的主要救助对象,所以对这些孩子的救助很多时候还停留在短期救助的模式中,救助多采取节日慰问、爱心助学、动员民间力量等一次性的捐助形式,这些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针对这些未成年人建立救助制度。
  (二)注重基层组织所发挥的作用
  一般来说,基层干部是这些家庭的直接接触者,也是最可能先知情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状态的人,所以要保障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教育的权力,就要将工作重心延伸到乡镇、街道,把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生存状态好坏作为基层组织的考核内容,形成基层和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到基层组织能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服刑在教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并采取行动,例如对于因父母服刑在教而经证实其未成年子女属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规定由村社居委主动牵头,寻找愿意寄养的家庭,而针对愿意寄养的家庭,政府可以出台细则,发挥基层组织的实践力量,给予这些家庭一定补助和政策优惠。这样能使儿童和他的主要养育者形成一种亲密的、后天的联系 。另外还可以通过评选平安和谐社区、民主法制示范村等评先评优的形式激励基层为有需要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学业、心理等方面的辅导和援助,最大程度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同时推动监狱、劳教场所开展工作
  判刑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程序,建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人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时多考虑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例如可以根据司法中的宽严相济原则,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在采取保证的情况下多采取社区矫正等可以兼顾到其未成年子女的行刑方式;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甚至于判死刑的人,经政府部门查证其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的,可以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从而形成联动机制,这样可以避免这部分群体的未成年子女存在监护真空。另外从法律和制度角度考虑服刑在教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亲情互动。亲情是其它任何一种感情所无法取代的,父母对孩子的影响也是其他任何人、任何社会角色所无法取代的。父母服刑在教,这种亲情和亲情的力量仍然存在,服刑在教人员仍然可以对其未成年子女产生好的影响。目前,我国许多监狱、劳教所有“亲情电话”,方便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及孩子的联系;有的监狱、劳教所重视子女在服刑在教人员教育转化中的作用,刻意邀请教育转化表现较好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到监狱(劳教所)与家长见面,开展互动活动。但是,我国对促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互动没有专门的规定,一些监狱、劳教所开展的亲情互动活动,还是着眼于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转化,缺少对促进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视,并且缺少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和要求。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监狱和劳教所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对新入狱入所人员进行信息采集时,同时采集其未成年子女的信息,并将信息反馈到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共青团组织,方便基层单位掌握,开展帮助和服务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对孩子是未成年人的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家长意识、家长能力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家长责任意识、与孩子沟通的能力和技巧等,鼓励他们主动与家庭及子女联系,鼓励子女健康成长,让子女感受到自己的爱,并将与子女的沟通情况列入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考核体系。
  (四)建立全社会的关爱体系
  由于人们普遍地对违法犯罪本身存有恐惧感,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他们的养育者可能曾经遭受过异样眼光或歧视,这使得这些未成年人以及他们的照顾者不愿意向外界明说他们的情况,因为知情就可能加剧他人对自己的伤害。原因可能就在于人们对于违法犯罪本身以及违法犯罪原因了解甚少,对违法犯罪的恐惧甚至对服刑在教人员家人的恐惧使人们本能地远离和排斥这些人群,所以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心理支持重要途径就是运用多种传播途径开展活动以反对这种歧视,从根本上改变这些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状况。   1.媒体关爱。加强舆论导向作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优势媒体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减少人们对违法犯罪本身的恐惧感,引导社会正确、客观地去看待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同时让公众知晓犯罪服刑人员子女的真实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唤起全社会对这些孩子的关爱。
  2.学校关爱。一个人如果在关键时期受到伤害,那么他出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差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学校应该积极引导这些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教师们应以自己的职业使命感给这些孩子更多的关心,这里的关心既包括学习方面的也包括生活等方面的关注。另外,要严格保护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隐私,尽量缩小知晓者的范围。
  3.社会的关爱。动员社会资源,发挥民间组织和个人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中的作用。目前,针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救助工作的民间机构非常缺乏,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救助活动的人员也比较少,建议政府采用一些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机构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人士奉献自己爱心,帮助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五)实践多种形式的救助方式
  目前,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在主体上还比较单一,基本上属于政府或有政府背景的组织牵头、负责的方式,在救助内容上更多的是对他们的物质方面的保障,在引导他们维护亲情以及注重心理方面有待加强。在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 ,很多学者也提到了专业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这里的“心理咨询”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当儿童希望和成年人谈及关于个人的事情时,一定意义上说,心理咨询就存在了,因此,并不是遵循非常正式的流程才是心理咨询,同时心理咨询概念产生时必须以对方为中心,以倾听、移情和反省为主要原则,所以咨询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 。
  总之,对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支持和心理救助本身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活动,应该同时与其它针对服刑在教人员家庭的保障工作紧密联系,才会产生良好的支持效果。
  注释:
  盛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2009.
  严浩仁,陈鹏忠,殷导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与社会救助研究——对浙江常山县、开化县和平湖市的调查.法治研究.2003.
  杜静,范召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民间救助机构的现状研究——基于西安儿童村的调查报告.《社会工作》学术版.2007(1).
  俞宁,黄邦汉.对安徽阜阳地区艾滋儿童社会心理支持问题的思考.《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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