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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宗族调解分流了人民调解的部分案件。虽然宗族调解具有及时性、道德性、亲和性、低成本性和非消极、被动性的优势,却存在着反程序性、反法治性的缺陷,但因其与解决农村的琐屑纠纷相适应,此时已显示出优势。而基层政府对其或严厉打击、或默认两种态度。
关键词:宗族调解;存在原因;优势;评价
80年代以来,人们发现最贴近纠纷人的人民调解制度受案率逐年下降,再加上近年来美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理念机制的引入,中国学者及实务界亦企图在诉讼外寻找一些化解简单纠纷的机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2年9月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了完善。其实,导致人民调解受案率下降的原因并不是纠纷都加入了诉讼的轨道,最起码在广大的农村,有一种复兴的古代纠纷解决机制——宗族调解分流了人民调解的部分的案件。
宗族调解肇事于原始时代,大成于唐代以后,完善于明清时代,五四以后开始走下坡路,其彻底崩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史的时针现在已指向了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旧的大家庭早已解体,家族也早已失去了其合法的社会地位。笔者所要探讨的宗族调解是,已不是旧家族那种“活埋”、“沉塘”等野蛮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是指在家族年高辈长者的调解下,同姓家族解决简单的纠纷的一种方式。笔者祖上均居农村,对这一调解方式,经历、听说颇多,而国内学者要么未闻之,要么不屑之。下面笔者就宗族调解存在的原因、优势进行探讨,并对这种反程序性、反法治性的调解方式进行评析。
一、 宗族调解继续存在的原因探析
经过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这种古代的纠纷只所以能够继续存在。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血缘地域关系是宗族调解存在的前提。自古以来,中国同族之人聚居在一个或几个相邻的村落里,这些同姓之人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是为一个宗族。解放前宗族拥有族产、祠堂。解放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同姓相近而居的血缘地域关系并没有改变。
2、纠纷频繁且琐屑是宗族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虽是同族人,但并不是说二者之间就没有矛盾。在农村,同宗之人极易为宅基地、农田水利、赡养父母等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其实是小事,有的甚至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赌气。但这些纠纷如不尽快解决,极易演化成大的纠纷,甚至是恶性刑事案件。
3、血浓于水是宗族调解制度存在的关键。面对如此众多且琐屑的农村纠纷,如果完全诉诸于法律,就是由人民调解来解决也是不可能的。这不仅由于纠纷数量多且琐屑,而且有的纠纷要分清是非也很困难。面对此类纠纷,耐心且细致的劝导是最主要的。而承担这一角色的只能是与纠纷当事人有血缘关系的宗族父长来进行。面对“这一出力不讨好”的差事,户长在被邀请或主动介于纠纷后,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既帮助当事人回忆以往相互帮助的往事,又不乏对理亏者的斥责。由于纠纷当事人与调解人存在血缘关系,双方都对调解人产生一种人身上的信任关系,有时乐意接受调解协议且自觉履行该协议(后文将论及调解人权限及不履行协议的问题)。
二、宗族调解制度的特点及优势(主要与人民调解相比)
毋庸讳言,宗族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反法治性。“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对于宗族调解来说其反程序性、反法治性既是其缺陷,又是其优势所在(这种反程序性、反法治性正是与其处理农村琐屑小事的特点相适应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宗族调解人不具有消极、被动性。在诉讼、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其最主要的一个特征是纠纷解决人应具有消极、被动性,不能主动上门揽案。而宗族调解则不同,这是由于宗族调解人与纠纷当事人具有血缘关系,基于该关系,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人具有很高的人身信赖。在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或发生纠纷后或有纠纷苗头时,宗族内年高辈长者或有很高威信的调节人可以主动介入,调解纠纷。例如两孙儿为宅基地发生纠纷,其爷爷可以主动介入两人的纠纷,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
2、及时性。即使与人民调解相比,宗族调解也具有更大的及时性。其及时性含义有三:其一是指纠纷发生时,宗族户长可能就在身边,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其二是当某些纠纷存在发生的苗头时,宗族户长以长辈身份,对纠纷当事人予以劝导,晓以亲情,预防纠纷的发生。其三是纠纷当事人是否能达成协议需要很短的时间,也就是说宗族调解是否达成,其发费时间均很短。
3、道德感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任何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均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时,大都对当事人动之以情,特别是处理熟人之间的纠纷时。而宗族调解的道德感化力量更强。这是由于调解人与纠纷当事人生活于同一环境中,他所讲的道理更贴近二人的生活,他所摆的事实正是当事人所熟知的,有的就是两人以前互相帮助的往事。这种事实、道理的讲解,再加上亲情的感化,更易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具有亲和性。宗族调解人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而“血浓于水”又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情结所在。纠纷当事人可能以前有着很好的感情往来,但由于发生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双方感情不睦。而此时,对双方当事人现在及以往均有着很好了解的调解人介入。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当事人与调解人距离拉得很近,争议双方极易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该协议。
5、方便、成本低廉。由于调解人、争议人双方生活在同一环境中,所以调解人主动或被邀介入纠纷是很方便的。调解人或在田间地头,或在一顿粗淡的饭桌旁,或在冬天的一堆碳火旁,对单个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晓之以理且动之以情,然后根据自己对法律的了解、习惯、情理,有时是自己对正义的理解来处理纠纷,依查清的事实对纠纷进行处理,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于这种协议大多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自愿履行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纠纷在宗族内已化解,那么,解决该纠纷的成本无疑是极其低廉的。
三、对宗族调解的评析
提起宗族,人们自然就会与“沉塘、活埋”等野蛮联系在一起。近几年来,随着宗族文化的复兴,人们在研究宗族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对于宗族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宗族调解来说,其具有以上所列举的5大优点,但是其反法治性、反程序性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担忧。
1、宗族调解人的素质问题,在宗族调解中,调解人一般是年高辈长或是拥有很高个人威信的人。而对纠纷的处理,调解人大多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了解,生活习惯和人之常情,有时是自己对正义的理解来处理纠纷,因而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调解人,其处理结果会相差很大。因而笔者主张,宗族调解的范围应仅限于农村中“鸡毛蒜皮”的小事,例如宅基地纠纷、水路纠纷、牲口糟踏庄稼等小事。這类小事如果不及时处理、予以疏导,容易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而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有时很难分清是非,而让调解人从中调解,只要当事人双方互相接受,化解了纠纷,即使协议内容有些不公正,对整个社会利益影响也不大。
2、协议的履行问题。不象明清朝代那样,宗族长本身具有强制执行权利。现阶段的宗族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调解人大多以“以后再有困难不再帮忙”相威胁,然后再无他法,以血腥方式实施宗族协议的方式尚不多见。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接受调解,他们可以及时选择其认为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宗族调解的成本较低,浪费成本的问题不会存在。
四、政府对宗族调解的态度
由于本身具有优势所在,宗族调解在广大农村大量存在且呈迅速蔓延之势。而现行政府包括农村两委对其态度如何呢?基层政府对宗族调解的态度主要有二种:①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调解,基层政府一般是严厉禁止的,严重打击的。例如哥哥打死村里人人痛恨的村霸弟弟,为乡邻称快,而宗族长辈又对此进行了调解,政府一旦得知真相,定会惩办凶手,不承认调解协议合法。②对于一些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调解,包括内容符合法律的调解协议,如涉及宅地基、农业生产、牲口损害庄稼纠纷,甚至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听任宗族调解人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生活习惯和人之常情,有时甚至是自己对公正的理解来处理纠纷。由于宗族调解本身具有较强的履行力,但如果纠纷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则其自愿依其他程序来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了该协议,则纠纷化解。此时,其作为纠纷的一过滤装置,大大减少了诉讼程序的压力,及时化解了纠纷。
(作者简介:王继风(1963-),男,河南光山人,硕士,讲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关键词:宗族调解;存在原因;优势;评价
80年代以来,人们发现最贴近纠纷人的人民调解制度受案率逐年下降,再加上近年来美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理念机制的引入,中国学者及实务界亦企图在诉讼外寻找一些化解简单纠纷的机制,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2年9月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了完善。其实,导致人民调解受案率下降的原因并不是纠纷都加入了诉讼的轨道,最起码在广大的农村,有一种复兴的古代纠纷解决机制——宗族调解分流了人民调解的部分的案件。
宗族调解肇事于原始时代,大成于唐代以后,完善于明清时代,五四以后开始走下坡路,其彻底崩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史的时针现在已指向了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旧的大家庭早已解体,家族也早已失去了其合法的社会地位。笔者所要探讨的宗族调解是,已不是旧家族那种“活埋”、“沉塘”等野蛮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是指在家族年高辈长者的调解下,同姓家族解决简单的纠纷的一种方式。笔者祖上均居农村,对这一调解方式,经历、听说颇多,而国内学者要么未闻之,要么不屑之。下面笔者就宗族调解存在的原因、优势进行探讨,并对这种反程序性、反法治性的调解方式进行评析。
一、 宗族调解继续存在的原因探析
经过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这种古代的纠纷只所以能够继续存在。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血缘地域关系是宗族调解存在的前提。自古以来,中国同族之人聚居在一个或几个相邻的村落里,这些同姓之人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是为一个宗族。解放前宗族拥有族产、祠堂。解放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同姓相近而居的血缘地域关系并没有改变。
2、纠纷频繁且琐屑是宗族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虽是同族人,但并不是说二者之间就没有矛盾。在农村,同宗之人极易为宅基地、农田水利、赡养父母等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其实是小事,有的甚至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赌气。但这些纠纷如不尽快解决,极易演化成大的纠纷,甚至是恶性刑事案件。
3、血浓于水是宗族调解制度存在的关键。面对如此众多且琐屑的农村纠纷,如果完全诉诸于法律,就是由人民调解来解决也是不可能的。这不仅由于纠纷数量多且琐屑,而且有的纠纷要分清是非也很困难。面对此类纠纷,耐心且细致的劝导是最主要的。而承担这一角色的只能是与纠纷当事人有血缘关系的宗族父长来进行。面对“这一出力不讨好”的差事,户长在被邀请或主动介于纠纷后,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既帮助当事人回忆以往相互帮助的往事,又不乏对理亏者的斥责。由于纠纷当事人与调解人存在血缘关系,双方都对调解人产生一种人身上的信任关系,有时乐意接受调解协议且自觉履行该协议(后文将论及调解人权限及不履行协议的问题)。
二、宗族调解制度的特点及优势(主要与人民调解相比)
毋庸讳言,宗族调解具有反程序性、反法治性。“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对于宗族调解来说其反程序性、反法治性既是其缺陷,又是其优势所在(这种反程序性、反法治性正是与其处理农村琐屑小事的特点相适应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宗族调解人不具有消极、被动性。在诉讼、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其最主要的一个特征是纠纷解决人应具有消极、被动性,不能主动上门揽案。而宗族调解则不同,这是由于宗族调解人与纠纷当事人具有血缘关系,基于该关系,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人具有很高的人身信赖。在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或发生纠纷后或有纠纷苗头时,宗族内年高辈长者或有很高威信的调节人可以主动介入,调解纠纷。例如两孙儿为宅基地发生纠纷,其爷爷可以主动介入两人的纠纷,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
2、及时性。即使与人民调解相比,宗族调解也具有更大的及时性。其及时性含义有三:其一是指纠纷发生时,宗族户长可能就在身边,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其二是当某些纠纷存在发生的苗头时,宗族户长以长辈身份,对纠纷当事人予以劝导,晓以亲情,预防纠纷的发生。其三是纠纷当事人是否能达成协议需要很短的时间,也就是说宗族调解是否达成,其发费时间均很短。
3、道德感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任何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均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时,大都对当事人动之以情,特别是处理熟人之间的纠纷时。而宗族调解的道德感化力量更强。这是由于调解人与纠纷当事人生活于同一环境中,他所讲的道理更贴近二人的生活,他所摆的事实正是当事人所熟知的,有的就是两人以前互相帮助的往事。这种事实、道理的讲解,再加上亲情的感化,更易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具有亲和性。宗族调解人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而“血浓于水”又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情结所在。纠纷当事人可能以前有着很好的感情往来,但由于发生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双方感情不睦。而此时,对双方当事人现在及以往均有着很好了解的调解人介入。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当事人与调解人距离拉得很近,争议双方极易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该协议。
5、方便、成本低廉。由于调解人、争议人双方生活在同一环境中,所以调解人主动或被邀介入纠纷是很方便的。调解人或在田间地头,或在一顿粗淡的饭桌旁,或在冬天的一堆碳火旁,对单个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晓之以理且动之以情,然后根据自己对法律的了解、习惯、情理,有时是自己对正义的理解来处理纠纷,依查清的事实对纠纷进行处理,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于这种协议大多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自愿履行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纠纷在宗族内已化解,那么,解决该纠纷的成本无疑是极其低廉的。
三、对宗族调解的评析
提起宗族,人们自然就会与“沉塘、活埋”等野蛮联系在一起。近几年来,随着宗族文化的复兴,人们在研究宗族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对于宗族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宗族调解来说,其具有以上所列举的5大优点,但是其反法治性、反程序性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担忧。
1、宗族调解人的素质问题,在宗族调解中,调解人一般是年高辈长或是拥有很高个人威信的人。而对纠纷的处理,调解人大多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了解,生活习惯和人之常情,有时是自己对正义的理解来处理纠纷,因而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调解人,其处理结果会相差很大。因而笔者主张,宗族调解的范围应仅限于农村中“鸡毛蒜皮”的小事,例如宅基地纠纷、水路纠纷、牲口糟踏庄稼等小事。這类小事如果不及时处理、予以疏导,容易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而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有时很难分清是非,而让调解人从中调解,只要当事人双方互相接受,化解了纠纷,即使协议内容有些不公正,对整个社会利益影响也不大。
2、协议的履行问题。不象明清朝代那样,宗族长本身具有强制执行权利。现阶段的宗族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调解人大多以“以后再有困难不再帮忙”相威胁,然后再无他法,以血腥方式实施宗族协议的方式尚不多见。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接受调解,他们可以及时选择其认为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宗族调解的成本较低,浪费成本的问题不会存在。
四、政府对宗族调解的态度
由于本身具有优势所在,宗族调解在广大农村大量存在且呈迅速蔓延之势。而现行政府包括农村两委对其态度如何呢?基层政府对宗族调解的态度主要有二种:①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调解,基层政府一般是严厉禁止的,严重打击的。例如哥哥打死村里人人痛恨的村霸弟弟,为乡邻称快,而宗族长辈又对此进行了调解,政府一旦得知真相,定会惩办凶手,不承认调解协议合法。②对于一些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调解,包括内容符合法律的调解协议,如涉及宅地基、农业生产、牲口损害庄稼纠纷,甚至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听任宗族调解人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生活习惯和人之常情,有时甚至是自己对公正的理解来处理纠纷。由于宗族调解本身具有较强的履行力,但如果纠纷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则其自愿依其他程序来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了该协议,则纠纷化解。此时,其作为纠纷的一过滤装置,大大减少了诉讼程序的压力,及时化解了纠纷。
(作者简介:王继风(1963-),男,河南光山人,硕士,讲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