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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5年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立了二类疫苗自由竞争、市场供应的模式[1]。考虑到疫苗的特殊性,为保证疫苗接种和冷链质量,通过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门诊逐级供应的管理模式仍然普遍存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二类疫苗管理中承担了采购供应、冷链运转维护、仓储管理、培训指导、异常反应处理等多项职能和额外费用,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