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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应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在财税法规的“实耗法”下采用“计划分配率”计算,其结果并非海关核定的实际耗用。为了解决纳税申报中这一似“实耗”而非“实耗”的核算问题,笔者通过以海关核定的单耗为起点,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研究并加以完善,不仅充实了税务机关审核生产企业计算当期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额”的“实耗法”,而且将进料加工业务的海关法规和财税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实耗法”在海关、税务机关和生产企业三者之间的运用实现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