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离失“海”的插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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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瑞安市政府的一纸“撤离”通告打破了插茜人宁静的生活。他们不愿离开赖以生存的海涂,据理力争,几经交涉未果。从2008年起,他们开始了漫长的“官司之累”,至今已持续整整5年
  “插茜人”,这个在各种辞典工具书中查阅不到、在茫茫网络文库里检索不到的生僻名词,指的是一群生活在中国东部沿海浙江温州瑞安市的特殊渔民。他们依随潮涨潮落,在海涂上“插茜”,即插上竹帘和竹篓,用以捕鱼捉蟹,然后拿来卖钱换粮。
  早在清朝康熙年间,就有史料明确记载了插茜人的生活,迄今已至少延续了300多年。
  岁月更替。2003年,瑞安市政府一纸“服从海涂围垦必须撤出”的通告,将这些世代以在近海插茜谋生的渔民“逼”到了岸上,被迫另谋职业,而他们祖辈栖息了数百年的海域正在或即将:成为瑞安市以围垦方式造出的新陆地。
  5月28日,《方圆》记者来到插茜人所在的海边,脚下正是近年建起的绵延数公里的围垦大堤。远望之下,灰蒙蒙的天空和无尽的大海相接,泛黄的海水一如既往地拍来打去。身边有插茜人问记者:“十年征用、五年官司,我们从古代走来的300年历史,如今该何去何从?”
  三代石碑见证插茜人
  瑞安市的一条小河,静静流过莘塍镇董三村,蜿蜒向东海而去。河边的一幢老屋,如今成了一家简陋的建筑胶水小作坊。曾经是建国后插茜人聚集和生活了数十年的莘塍渔业队队部所在地,插茜人之一、莘塍镇人林光明,指着老屋楼梯下一条狭小到只能钻进一个人的夹道,告诉《方圆》记者:“百年前插茜人的碑就在那里。”
  林光明所说的碑,被层层叠叠的杂物所压,碑文记载的是清末民初莘塍镇一带的一起事关插茜人的案件。当时有陈姓渔民等数十人向瑞安县知事告发,称有人以清朝已被推翻、清律已经废弛为由,闯入插帘插篓户(即现称的插茜户)世代捕鱼之地,强夺鱼蟹资源,民国政府立下此碑,告诫不法之徒不得再“越界垂涎”,否则“定即拘案严惩”。
  这块立于99年前的石碑,肩扛着民国政府的禁令,护佑插茜人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
  而再上溯,清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当时的温州府奉布政司之令,“圈起”了插帘插篓户捕捉小海鲜籍以谋生的“领海”和“领地”。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新中国也承认了插茜人的生活方式并加以保护。1984年10月29日,瑞安县政府发布瑞政(84)12号文《批转(莘塍区)区公所<关于董田乡插茜作业与有关海涂养殖问题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明确了插茜人的历史渊源:“董田乡插茜作业是已有二百(实为三百——记者注)年历史的传统渔业作业。”该文件称,“本着尊重现状、参照历史,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管理的原则,承认董田乡插茜渔业队插茜作业的经营现状……总面积不变”,“各乡现有浅海滩涂养殖和其他作业及董田乡插茜作业都要互相尊重其经营现状,不得借故破坏生产”。当地插茜人再次郑重其事地将这份政府文件刻成碑文,立在的渔业队办公地。
  300多年来,虽经朝代更迭,但插茜人在中国的东海岸,一直以其特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存着,这种特殊现象,还一度引起从事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人的浓厚兴趣。然而,到了2003年,瑞安市政府的一纸“撤离”通告打破了插茜人宁静的生活。他们不愿离开赖以生存的海涂,据理力争,几经交涉未果。从2008年起,他们开始了漫长的“官司之累”,至今已持续整整5年。
  围涂工程引发的争执
  2003年春夏之交,瑞安的插茜人陆续收到瑞安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滩涂工程指挥部)的通知,称由于该市丁山二期围涂工程需要,插茜户们作业的海涂将进行围垦,他们必须离开滩涂,转行谋生。“凡围涂工程涉及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全面做好撤离工作。”
  这个“丁山二期围涂工程”,源于1999年该市水利部门的一次项目建议。1999年3月,瑞安市水利部门制订《瑞安市丁山第二期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得到了浙江省围垦局同意。2003年11月,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批复了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对该项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原则同意在拟选址地围涂,面积10680亩。
  2003年7月,瑞安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数天后,指挥部决定成立瑞安市围垦造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造地公司)。同年11月14日,滩涂工程指挥部和造地公司向浙江省围垦局出具报告,浙江省围垦局当天颁发了《围垦许可证》,载明围垦单位为该滩涂工程指挥部,围垦区域为瑞安市东海岸,许可围垦面积712公顷,围垦开发利用方向为水产养殖。
  日后梳理发现,这项工程虽经一连串行政许可审批,却唯独没有经海域使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从这一年起,当地插茜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陆续被注销年检,插茜人开始丢掉生计。瑞安市政府的补偿方案却姗姗来迟:直到3年后的2006年5月,瑞安市政府才出台《瑞安市围垦工程插茜作业政策处理办法》,对因围垦工程而被注销捕捞许可证的每户插茜户实行一次性转产转业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年4.4万元,共补偿3年。
  插茜户们认为具体补偿标准过低,双方迟迟没有达成协议。2007年8月,瑞安市政府将转产转业费调整为每年7.076万元。补偿时间仍为三年。
  这个标准仍未达到插茜人的预期。世代从事插茜作业的插茜人普遍認为,他们未来将完全以他们不适应的方式谋生,仅仅为期3年、每年7万余元的转产转业费明显过短、过低。双方进入僵持状态。
  五年诉讼一败“涂地”
  在尚未就补偿事宜谈妥落实的情况下,瑞安市的围垦工程却如期展开。插茜人被阻拦在世代为生的海域之外,生活无着的他们,开始一边外出打零工,一边向懂法律的人讨教维权方法。在法律界人士的指点下,他们发现:瑞安市政府在审批和实施此项围垦工程中,存在着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   2008年初,这些“连普通话都说不大好”的插茜户,聘请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吕思源和其小女儿吕健律师为他们的代理人,开始了艰难的诉讼之路。
  2008年3月17日,林光明等25名插茜户代表向温州市平阳县法院(经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起诉瑞安市政府,认为该市政府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关于丁山二期围涂工程进场施工的通告》中,有关施工区域内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撤离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应予撤销,主要依据为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的通知》。后者规定: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更不得批准其他用海者使用该海域。
  平阳县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判决,维持瑞安市政府《施工通告》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插茜户首次败诉。
  插茜户不服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同年8月28日,温州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插茜户第二次败诉。
  二审判决的前一天,插茜户向温州市中院另行起诉了浙江省围垦局,认为该局向瑞安市滩涂工程指挥部颁发的《围垦许可证》明显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填海50公顷以上、围海100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而仅经浙江省围垦局许可的这项瑞安市滩涂工程,围垦的面积高达712公顷。
  对于这起行政诉讼,温州市中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林光明等插茜户诉讼请求。插茜户第三次败诉。
  插茜户依然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除了强调滩涂工程指挥部用海面积712公顷应由国务院审批以外,上诉状还特别指出浙江省围垦局对此作出审批所依据的《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条款抵触,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该部浙江省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因违法而无效,浙江省围垦局的相应审批应予撤销。
  2009年5月1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插茜户第四次败诉。
  接着,插茜户以瑞安市政府《施工通告》明显违法、海域使用权及补偿安置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通告》合法性、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前案再审。
  浙江省高院于2011年4月27日发出(2010)浙行申字第56号《通知书》,告知插茜户“你们申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尚不能否定原终审判决”。插茜户第五次“失利”。
  强调的和被回避的“海”
  插茜人“不屈不挠”地打了近3年官司,其状告瑞安市政府和浙江省围垦局的一连串诉讼中,始终强调着一个字:海。他们的主张是:政府动用了海,他们世代赖以为生的海,他们认为这种用海行为不合法。而被告的相关部门则始终认为,他们的行政行为不涉及“海”。
  第一轮行政诉讼中,平阳县法院和温州市中级法院就以“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为由,回避了插茜户着重提出的围垦工程违法使用海域这一主张。
  第二轮行政诉讼中,插茜户的起诉对象指向了浙江省围垦局,温州市中院依法追加瑞安市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样,温州市中院称“至于滩涂是否属于海域范围,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做认定”。
  本案上訴到浙江省高院,插茜户表示,浙江省围垦局没有批准围垦滩涂的职权,因为跟上位法抵触,《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依此作出的行政许可依法应予撤销。
  浙江省围垦局辩称,滩涂围垦工程的行政许可受《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的调整,滩涂围垦不是“围海”、“填海”,不受《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故不存在抵触。瑞安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表示同意浙江省围垦局意见。
  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调整对象和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或包容”,《海域使用管理法》并未直接涉及滩涂围垦行政管理的内容,故上诉人主张的地方法规因违反国家法律而无效的理由依据不足。同时,“至于被上诉人瑞安市政府在进行滩涂围垦时是否需要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则是另一行政法律关系,本院不对此予以审查认定”。
  一群世代以海为生的人,在应政府部门要求被迫离开大海另处谋生而诉至法院时,行政部门和法院始终避开了“海”这个“敏感词”。五年官司,插茜户一败“涂地”。
  有人否认“违法用海”,有人查处“违法用海”
  那么,瑞安丁山二期围涂工程,究竟是否涉及“用海”?
  《方圆》记者调查发现,就在瑞安市政府丁山二期围垦工程实施过程中,海洋监管部门经巡查发现,工程中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两度作出相应处罚。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总队海监科科长王坚告诉《方圆》记者,2008年7月9日至10日,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亦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海监总队)“对丁山二期围垦工程中瑞安市围垦造地投资有限公司(亦即瑞安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工程指挥部,两者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此为当时海监总队的《调查终结报告》中原文注明)涉嫌非法占用海域一案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现场实施了检查,随后对业主单位瑞安造地公司等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该案调查取证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只表示要求从轻处理。
  浙江省海监总队认定,瑞安市丁山二期围涂项目工程主要是通过抛石填筑形成海堤,符合“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类型,并据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圆》记者获得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瑞安市造地公司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期间,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丁山二期围涂项目海堤工程的“填海”活动,实际违法填海面积达3.9568 公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瑞安市造地公司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641001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作出后,当事单位瑞安市造地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接受了罚款。
  2008年10月24日,中国海监东海总队会同浙江省海监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再度发现瑞安造地公司涉嫌非法用海,同年11月12日,国家海洋局以督办形式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09年2月17日-18日,中国海监浙江省总队对本案作出了“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0.7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方圆》记者从不同部门获悉,关于海涂,长时间存在着“海涂究竟是什么”的争执。国土部门认为是未用土地,海洋部门认为是海洋的一部分,而水利部门则认为“既非陆地也非海洋,就是陆地和海洋之间的缓冲地带”。长期以来,就导致不同部门在管理上“有利则管、不利则推”的尴尬局面。
  驻扎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中国海监第四支队行政执法科科长徐红良告诉《方圆》记者,有关海涂围垦工程是否涉及海域使用的问题,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之前,一度争议较大,但该法施行以后,争议不复存在,“海涂围垦工程涉及用海”早已成为共识,“海涂围垦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已成为法定规则。
  “至于当前仍存在一些不同说辞,主要是有的业主单位为规避交纳海域使用费而找理由。”徐红良说。正因如此,中国海监会同省市县共四级海监部门,才不时进行联合执法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用海行为进行处罚。
  因“通知书”而陷入的尴尬
  在“五次失利”后,不满的插茜户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出具(2011)行监字第610号《通知书》,认为,“滩涂在法律概念上不属于海域,故其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围垦局在瑞安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工程指挥部提供了《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经审核向该指挥部颁发《围垦许可证》,并没有超越法定职权。”因此,“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插茜户并未因此气馁近日,他们委托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检察院申请提请最高检察院进行抗诉审查。然而,这一计划却遭遇了法律程序的阻碍。
  律师吕思源告诉《方圆》记者,本案在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时,办案检察官要求申请人提供法院不予再审的裁定文书,现有的《通知书》不具有可抗诉审查的法律效力。插茜户们在将此要求告知法院后,办案法官回复: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作出“裁定文书”而不可以作出《通知书》。
  吕思源认为,法院的这一答复并不能站住脚。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二款中,确有规定“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原一、二審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其中确实包括了《通知》这一法律文书形式。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印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形,已经不再包括法院发出的《通知书》,法院就不应再发《通知书》而应作出裁定。吕思源认为,“两高”联合发出的规定在2011年3月10日,是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在时隔9年之后的新规定,是对旧规定的否定,针对可能导致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执行新规定而不是我行我素沿袭旧规定。因此,最高法院应当按照“高检会(2011)1号”的《意见》,对林光明等插茜户们的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否则,“是对申请人抗诉申请权的变相剥夺”。
  “打官司难,难于上青天。”插茜人感叹。面对法院的《通知书》和检察院要求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两相矛盾这一尴尬境地,瑞安插茜人的维权之路,是否还能继续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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