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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被称为中国高官的"问责年",中国政坛掀起了一场"问责风暴"。问责制已实实在在地走进了中国人们的政治生活中。"问责风暴"的出现,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政府责任的重视,是我国构建责任政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但试图以"风暴"方式推动政府走向"善治"却非长远之计。如何走出问责困境,构建完善、长效的行政问责制,乃是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
【关键词】问责;问责风暴;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
"问责制"一词,于2003年因非典事件对高官的处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而2008年可谓是"问责制"盛行的一年,被成为中国的"问责年"。特别是在9月份,可谓是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 这场"问责风暴"中,大批政府公职人员被问责,一系列官员因为重大的责任事故或引咎辞职,或被免职。
"问责风暴"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吏的决心,也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构建责任政府的决心。我国的问责制正在演变为一种严厉的常态程序;法律专家也将之解读为问责制向"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 然而,从"问责风暴"中也暴露出了问责制体系中的不完善之处。如何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制乃是我国新一轮政治改革和政府管理改革的聚焦点。
一、行政问责制之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由此定义,可将行政问责制之内涵分析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责任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责"。行政问责的客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
二是行政问责的主体。即是指"由谁问"。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采取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的多元化问责主体模式。
三是行政问责的范围。即是指"为何而问"。这不仅包括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问责,也包括对行政作出错误决策的问责;既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又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负责。
四是行政问责的程序。即是指"如何问"。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等。
五是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承担责任应当包括四个层面: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承担政治上的责任、承担民主的责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六是行政问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行政问责制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因此,这六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将会影响到这一体制的完整性。
二、行政问责制存在之问题
行政问责制虽然有所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这一制度仍存在很大缺陷。
(一) 行政问责几乎局限于"意外事故问责"和"有过问责"。
中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大多只是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问责风暴"就是典型的表现。 只有在重大事故、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发生时,人们才会发现行政问责制的存在,只要不发生重大事故,官员便无"责任",便可以高枕无忧、安享太平。而把问责仅仅局限于这一类"非常态事件"中,仅"追究有过",不但使行政问责制失之片面,而且也不符合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客观要求。
(二) 行政问责制多为"权力问责"。
所谓"权力问责",是指在出现问题时,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什么范围、什么依据、什么程度、什么责任,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进行,随意性较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少,追究"一把手"领导责任的就是更少的现象,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
(三)行政问责制几乎局限于"同体问责"。
我国目前采取的行政问责主要就是同体问责,即组织系统内对其内部成员的问责。这种问责模式一般出于某种交差或应付的被迫式问责,缺乏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如果内部有着自觉、完善的监督机制,则问责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若内部没有监督自觉性,或者是下级贿赂上级,则出现有问无责得情况,问责只是成为一种上级向再上级交差应付的形式。
(三) 对"问题官员"问责不彻底。
行政问责特别是"问责风暴"给政府、政府部门、公务员特别是官员以强大的震撼和教育。然而,由于由于问责不够彻底,使得"问责风暴"的威慑力大大削减,这是大多本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问责不彻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责任追究的后续监督不够透明,许多"问题官员"在辞职或者被免职之后,似乎就从媒体和公众的视线中消失了,对于其付出的代价公众无从知晓;二是保留了被问责官员的待遇,只要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被问责官员多数情况是级别、待遇不变,工资照发,仅仅是暂时没有了职位而已;三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缺乏科学的制度,使辞职、免职成了"避避风头"、"休息一下",稍后却另有任用,甚至被提拔;四是缺乏必要的回避制度,一些"问题官员"即使在被免职后,却依然可以大肆利用其在职时"培养"的资源。
三、完善中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
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当基于对现存问题的分析,结合理论加以完善:
(一) 完善柔性机制--行政問责文化之培养。
所谓"柔性机制",就是通过训练和职业性社会化过程来培养和强化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官员的价值观和道德水平,树立"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 培养行政问责文化应当做到几点: 其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强调权责一致。其二,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其三,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
(二)完善硬性规定--行政问责制度之构建
若要使行政问责制发挥长久的效用,光靠几场"问责风暴"是远远不够的。唯有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职、失职官员当受何种处分,才能使行政问责制有法可循。因此,将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和规范化势在必行。
1、界定客体责任,明确问责标准
在构建行政问责制时应当界定客体责任,明确问责标准:
(1)界定客体责任。界定客体责任是指为了厘清责任主体,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各自职责。首先,要明确党政官员的分工,实现党政官员的职权分离,从而理清责任的承担关系;其次,要具体规定不同层级官员如何承担责任。一个地方出现了该问责的事件,这种责任应该波及到哪个层级,亟须明确;最后,应明确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出现的问题属于哪个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如何承担责任也亟须规范化,以避免出现责任承担的不当现象。
(2)明确问责标准。在明确问责标准前,必须首先肯定行政问责的广泛性,只要执行行为或决策行为涉及公众利益,就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在上述"定性"的前提下,再对标准进行"量化"。换言之,就是政策、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滥权达到多大程度,造成多大损失即应承担多大责任,相应事件、事故导致多大损失,造成多大影响等一系列问责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制度化。定性和量化的结合不但能够制约问责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而且有利于规范责任追求机制。
2、完善行政问责程序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因此,构建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建立正当的行政问责程序。
(1)启动主体。由谁来发动问责程序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现仅仅局限于上级首脑和极少数有权问责的监督机构。在问责的启动方面,应当实现主体的多元化,即既应包括前者,还应规定可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发起。
(2)问责受理机关。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问责受理机关,对行政活动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并受理和统一管理关于"问题官员"的投诉、控告和检举。
(3)责任人的义务和权利。责任人作为问责客体,有义务如实向问责受理机关交代事实的义务,同时,其也应拥有发表意见、陈述自己观点的权利。
行政问责程序还应包括行政问责的立案、调查、决定、复议等方面。
3、明确行政问责方式,建立渐进式责任体系
"问题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也是规范行政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责任政府,首先要建立官员问责制,官员问责制有四个层面:一是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责任,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责任,向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责任,向相关法律法规负责。 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标准设立渐进式责任体系,并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问题官员"须承担的具体责任。渐进式责任体系应包括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民主责任、法律责任这四个层面,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的程度。
(三)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当前我国所推行的问责机制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组织系统内对其内部成员的问责。然而,这种仅限于自上而下的同体问责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异体问责机制"。根据当今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的异体问责主要包括人大、纪检、监察、司法、民众、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行政体外部的问责。
(四)加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建设
行政问责制的成功与否,也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配套。如果不能跟进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 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
1、加强信息公开和促进政务透明
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是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基础。没有政府信息和政务透明,人大、上级政府、公民对政府及其人员的执行公务的情况就无从知晓,"问责"也就无可谈起。因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务透明制度是完善行政问责制的一个有效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相关机制。
2、完善"问题官员"复出制度
有些官员被免除了职位,但很快官复原职或摇身一变,跑到别处或者别的部门当官。"问题官员"的问责变成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转移公众注意视线的一种"工具",而对于一些责任人却明降暗升、另外委以他任。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因此须完善"问题官员"复出制度。
其一,须明确问责后的法律后果,即明确规定"问题官员"被问责后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其二,须明确规定具体、合理的"问题官员"复出制度。即设定具体的标准规定何种情况下"问题官员"能够复出,何时不能够复出。其三,"问题官员"复出的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化,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听取公众的意见。
四、结语
中国除了需要"问责风暴"外,更加需要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只有健全行政问责制,才能够构建一个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然"问责风暴"传递了"有责必究"信息。这势必会对各级官员产生警示效应。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将行政问责制进一步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全程贯穿于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则善莫大焉。行政问责制的构建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这场"问责风暴"的大致过程为:先是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辞去山西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也被免职;紧接着,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河北省委免去了吴显国石家庄市委書记职务。而后又发生了深圳"舞王歌舞厅"大火相关责任官员的免职,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后行政问责制的立即启动等问责事件。
[2]参见《"问责风暴"凌厉密集 有无"假问责"?何为终极解决办法》,载于《法制日报》,2008年10月8日版
[3]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载《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四期,第42页
[4]具体观点见: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第37-38页
[5]根据作者查阅的资料,除了因重大事故、重大伤亡等重大事件中应用问责外,还未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因故意不作为、决策失误等原因而被问责的例子。
[6]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第255页
[7]参见《期待问责制真正称为官员的"头顶利剑"》,载于《半月谈》
[8]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第284页
[9]具体观点见:周亚越:《论行政问责制的柔性机制》,载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0]参见朱中原:《责任政府的渐进路径》,资料来源: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2249(浏览时间:2008年11月15日)
[11]刘军宁:《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载中国政治学网,2004年5月16日
【关键词】问责;问责风暴;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
"问责制"一词,于2003年因非典事件对高官的处理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而2008年可谓是"问责制"盛行的一年,被成为中国的"问责年"。特别是在9月份,可谓是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 这场"问责风暴"中,大批政府公职人员被问责,一系列官员因为重大的责任事故或引咎辞职,或被免职。
"问责风暴"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吏的决心,也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构建责任政府的决心。我国的问责制正在演变为一种严厉的常态程序;法律专家也将之解读为问责制向"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 然而,从"问责风暴"中也暴露出了问责制体系中的不完善之处。如何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制乃是我国新一轮政治改革和政府管理改革的聚焦点。
一、行政问责制之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由此定义,可将行政问责制之内涵分析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责任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责"。行政问责的客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
二是行政问责的主体。即是指"由谁问"。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采取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的多元化问责主体模式。
三是行政问责的范围。即是指"为何而问"。这不仅包括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问责,也包括对行政作出错误决策的问责;既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又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负责。
四是行政问责的程序。即是指"如何问"。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等。
五是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承担责任应当包括四个层面: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承担政治上的责任、承担民主的责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六是行政问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行政问责制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因此,这六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将会影响到这一体制的完整性。
二、行政问责制存在之问题
行政问责制虽然有所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这一制度仍存在很大缺陷。
(一) 行政问责几乎局限于"意外事故问责"和"有过问责"。
中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大多只是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问责风暴"就是典型的表现。 只有在重大事故、重大灾难或是伤亡事故发生时,人们才会发现行政问责制的存在,只要不发生重大事故,官员便无"责任",便可以高枕无忧、安享太平。而把问责仅仅局限于这一类"非常态事件"中,仅"追究有过",不但使行政问责制失之片面,而且也不符合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客观要求。
(二) 行政问责制多为"权力问责"。
所谓"权力问责",是指在出现问题时,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什么范围、什么依据、什么程度、什么责任,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进行,随意性较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少,追究"一把手"领导责任的就是更少的现象,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
(三)行政问责制几乎局限于"同体问责"。
我国目前采取的行政问责主要就是同体问责,即组织系统内对其内部成员的问责。这种问责模式一般出于某种交差或应付的被迫式问责,缺乏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如果内部有着自觉、完善的监督机制,则问责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若内部没有监督自觉性,或者是下级贿赂上级,则出现有问无责得情况,问责只是成为一种上级向再上级交差应付的形式。
(三) 对"问题官员"问责不彻底。
行政问责特别是"问责风暴"给政府、政府部门、公务员特别是官员以强大的震撼和教育。然而,由于由于问责不够彻底,使得"问责风暴"的威慑力大大削减,这是大多本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问责不彻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责任追究的后续监督不够透明,许多"问题官员"在辞职或者被免职之后,似乎就从媒体和公众的视线中消失了,对于其付出的代价公众无从知晓;二是保留了被问责官员的待遇,只要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被问责官员多数情况是级别、待遇不变,工资照发,仅仅是暂时没有了职位而已;三是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缺乏科学的制度,使辞职、免职成了"避避风头"、"休息一下",稍后却另有任用,甚至被提拔;四是缺乏必要的回避制度,一些"问题官员"即使在被免职后,却依然可以大肆利用其在职时"培养"的资源。
三、完善中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
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当基于对现存问题的分析,结合理论加以完善:
(一) 完善柔性机制--行政問责文化之培养。
所谓"柔性机制",就是通过训练和职业性社会化过程来培养和强化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官员的价值观和道德水平,树立"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 培养行政问责文化应当做到几点: 其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强调权责一致。其二,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其三,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
(二)完善硬性规定--行政问责制度之构建
若要使行政问责制发挥长久的效用,光靠几场"问责风暴"是远远不够的。唯有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职、失职官员当受何种处分,才能使行政问责制有法可循。因此,将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和规范化势在必行。
1、界定客体责任,明确问责标准
在构建行政问责制时应当界定客体责任,明确问责标准:
(1)界定客体责任。界定客体责任是指为了厘清责任主体,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各自职责。首先,要明确党政官员的分工,实现党政官员的职权分离,从而理清责任的承担关系;其次,要具体规定不同层级官员如何承担责任。一个地方出现了该问责的事件,这种责任应该波及到哪个层级,亟须明确;最后,应明确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出现的问题属于哪个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如何承担责任也亟须规范化,以避免出现责任承担的不当现象。
(2)明确问责标准。在明确问责标准前,必须首先肯定行政问责的广泛性,只要执行行为或决策行为涉及公众利益,就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在上述"定性"的前提下,再对标准进行"量化"。换言之,就是政策、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滥权达到多大程度,造成多大损失即应承担多大责任,相应事件、事故导致多大损失,造成多大影响等一系列问责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制度化。定性和量化的结合不但能够制约问责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而且有利于规范责任追求机制。
2、完善行政问责程序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因此,构建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建立正当的行政问责程序。
(1)启动主体。由谁来发动问责程序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现仅仅局限于上级首脑和极少数有权问责的监督机构。在问责的启动方面,应当实现主体的多元化,即既应包括前者,还应规定可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发起。
(2)问责受理机关。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问责受理机关,对行政活动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并受理和统一管理关于"问题官员"的投诉、控告和检举。
(3)责任人的义务和权利。责任人作为问责客体,有义务如实向问责受理机关交代事实的义务,同时,其也应拥有发表意见、陈述自己观点的权利。
行政问责程序还应包括行政问责的立案、调查、决定、复议等方面。
3、明确行政问责方式,建立渐进式责任体系
"问题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也是规范行政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责任政府,首先要建立官员问责制,官员问责制有四个层面:一是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责任,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责任,向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责任,向相关法律法规负责。 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标准设立渐进式责任体系,并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问题官员"须承担的具体责任。渐进式责任体系应包括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民主责任、法律责任这四个层面,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的程度。
(三)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当前我国所推行的问责机制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组织系统内对其内部成员的问责。然而,这种仅限于自上而下的同体问责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异体问责机制"。根据当今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的异体问责主要包括人大、纪检、监察、司法、民众、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行政体外部的问责。
(四)加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建设
行政问责制的成功与否,也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配套。如果不能跟进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 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
1、加强信息公开和促进政务透明
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是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基础。没有政府信息和政务透明,人大、上级政府、公民对政府及其人员的执行公务的情况就无从知晓,"问责"也就无可谈起。因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务透明制度是完善行政问责制的一个有效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相关机制。
2、完善"问题官员"复出制度
有些官员被免除了职位,但很快官复原职或摇身一变,跑到别处或者别的部门当官。"问题官员"的问责变成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转移公众注意视线的一种"工具",而对于一些责任人却明降暗升、另外委以他任。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因此须完善"问题官员"复出制度。
其一,须明确问责后的法律后果,即明确规定"问题官员"被问责后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其二,须明确规定具体、合理的"问题官员"复出制度。即设定具体的标准规定何种情况下"问题官员"能够复出,何时不能够复出。其三,"问题官员"复出的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化,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听取公众的意见。
四、结语
中国除了需要"问责风暴"外,更加需要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只有健全行政问责制,才能够构建一个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然"问责风暴"传递了"有责必究"信息。这势必会对各级官员产生警示效应。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将行政问责制进一步制度化、透明化和普及化,全程贯穿于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则善莫大焉。行政问责制的构建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这场"问责风暴"的大致过程为:先是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辞去山西省长职务,副省长张建民也被免职;紧接着,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河北省委免去了吴显国石家庄市委書记职务。而后又发生了深圳"舞王歌舞厅"大火相关责任官员的免职,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后行政问责制的立即启动等问责事件。
[2]参见《"问责风暴"凌厉密集 有无"假问责"?何为终极解决办法》,载于《法制日报》,2008年10月8日版
[3]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载《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四期,第42页
[4]具体观点见: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第37-38页
[5]根据作者查阅的资料,除了因重大事故、重大伤亡等重大事件中应用问责外,还未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因故意不作为、决策失误等原因而被问责的例子。
[6]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第255页
[7]参见《期待问责制真正称为官员的"头顶利剑"》,载于《半月谈》
[8]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第284页
[9]具体观点见:周亚越:《论行政问责制的柔性机制》,载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0]参见朱中原:《责任政府的渐进路径》,资料来源: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2249(浏览时间:2008年11月15日)
[11]刘军宁:《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载中国政治学网,200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