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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会损害在先商标人的信誉,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