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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国际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做了比较全面的考察和对比,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程序和条件方面仍有如下不足之处:1.规定凡需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都需由外国法院委托我国进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我国直接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2.只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执行,未规定对外国判决的承认;3.未规定管辖权的原则。作者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