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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过于笼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刑事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标准,基本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这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文将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界定;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G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4-0384-01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收集证据的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本身的能力,也不能被法庭所采纳,用来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近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调查案情、搜索证据,在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必须排除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因此,加强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法律条文具有重要意义。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首先产生于美国。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相应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有很多,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其规定该规则的范围和条件不一致。我国有些人员根据非法证据规则,结合实践,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和授权的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言词和实物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和明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仍然被刑事司法人员排除,导致实践过程中难以操作,另外,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使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
2.2 司法实务中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除了需要良好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我国司法制度有限,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意识薄弱,加上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导致司法工作中非法取证现象普遍,屡见不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权力,增加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一直对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持排斥态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我国证据非法的主张是由辩方提出的,多数法院会要求辩方承担证据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使得处于不利地位的辩方,更无力完成这一举证责任,而无法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
2.3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缺乏可操作性
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范围过大,可操作性不强。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排除的范围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首先,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实物证据除了物证、书证,还有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如果只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必然导致其他类型的非法实物证据成为“漏网之鱼”;其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附加条件过于苛刻,据此,对司法公正程度影响较小的实物证据即便是非法取得的,也不在排除范围內,而且也没明确哪些情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最后,即使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只要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就具有可采性。
3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措施
3.1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第一,进一步完善宪法。虽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过于概括、笼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增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门性宪法条文,使其更加具体化、系统化。特别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的人身、住宅、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有法定理由、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拘捕、搜查、扣押。
第二,完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内容简单,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过于笼统、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周密、未明确设立沉默权制度等。当前可以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增强实践中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可操作性。
第三,完善证据法。完善证据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完善非法证据排除配套制度,从而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2 明确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考虑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功能,应当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排除程序。根据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法律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司法原则,应当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是指违法获取的、以其有形物质形态证明事实的证据,并规定实物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时应当对其予以排除,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非法实物证据除外。这样一来,既能统一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认识,还能规范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有利于限制和惩罚违法取得证据行为。
3.3 建立健全配套措施
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有效运行,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其稳定运行。例如,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需要制定身体检查制度、沉默权制度等,对于补正证据,需要要求相关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来证明补正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同时,要给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针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实行庭审全程、全面、全场录像录音制度。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于非法取证人、取证主体的惩罚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律师在场制度,使律师能够在侦查环节具有充分的权利。除了上述相关的配套的制度外,还应该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能力,并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以便更好地排除非法证据,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结束语
在刑事证据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能维护案件涉及当事人,遏制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法制化、民主化的标志。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研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能够发挥出其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沛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02):44-51.
[2] 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J].中外法学,2016,28(02):285-315.
[3] 彭丹云.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探究[J].中国市场,2016(42):153-154+158.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界定;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G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4-0384-01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收集证据的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本身的能力,也不能被法庭所采纳,用来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近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调查案情、搜索证据,在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要求必须排除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因此,加强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法律条文具有重要意义。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首先产生于美国。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相应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有很多,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其规定该规则的范围和条件不一致。我国有些人员根据非法证据规则,结合实践,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和授权的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言词和实物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和明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仍然被刑事司法人员排除,导致实践过程中难以操作,另外,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使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
2.2 司法实务中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除了需要良好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我国司法制度有限,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意识薄弱,加上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导致司法工作中非法取证现象普遍,屡见不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权力,增加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一直对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持排斥态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我国证据非法的主张是由辩方提出的,多数法院会要求辩方承担证据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使得处于不利地位的辩方,更无力完成这一举证责任,而无法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
2.3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缺乏可操作性
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范围过大,可操作性不强。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排除的范围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首先,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实物证据除了物证、书证,还有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如果只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必然导致其他类型的非法实物证据成为“漏网之鱼”;其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附加条件过于苛刻,据此,对司法公正程度影响较小的实物证据即便是非法取得的,也不在排除范围內,而且也没明确哪些情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最后,即使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只要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就具有可采性。
3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措施
3.1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第一,进一步完善宪法。虽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过于概括、笼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增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门性宪法条文,使其更加具体化、系统化。特别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的人身、住宅、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有法定理由、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拘捕、搜查、扣押。
第二,完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内容简单,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过于笼统、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周密、未明确设立沉默权制度等。当前可以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增强实践中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可操作性。
第三,完善证据法。完善证据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完善非法证据排除配套制度,从而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2 明确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考虑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功能,应当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排除程序。根据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法律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司法原则,应当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是指违法获取的、以其有形物质形态证明事实的证据,并规定实物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时应当对其予以排除,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非法实物证据除外。这样一来,既能统一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认识,还能规范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有利于限制和惩罚违法取得证据行为。
3.3 建立健全配套措施
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有效运行,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其稳定运行。例如,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需要制定身体检查制度、沉默权制度等,对于补正证据,需要要求相关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来证明补正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同时,要给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针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实行庭审全程、全面、全场录像录音制度。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于非法取证人、取证主体的惩罚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律师在场制度,使律师能够在侦查环节具有充分的权利。除了上述相关的配套的制度外,还应该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能力,并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以便更好地排除非法证据,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结束语
在刑事证据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能维护案件涉及当事人,遏制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法制化、民主化的标志。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研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能够发挥出其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沛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02):44-51.
[2] 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J].中外法学,2016,28(02):285-315.
[3] 彭丹云.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探究[J].中国市场,2016(42):153-15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