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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分别规定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这两项规定的适用,在实践中时常被混淆,特别是有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不解其意,产生困惑。本案分析可浅释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