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政府、社会、学校多方联动,合力推进高校学生的资助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存在着制度建设等诸多难点和困境。目前,有关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研究主要是贫困生的认定、奖助学金的发放等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反思,从法律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还较为薄弱。鉴于此,本文拟从大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视角加以分析,为化解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资助工作中大学生的权利及其法律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下称《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从法律上来讲,国家、社会、学校与贫困大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国家提出“不让一位大学生因为贫困而失学”,并通过“奖、贷、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的政策导向也非常明确,在努力使贫困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获取各级各类的奖学金,缓解经济压力。除奖学金之外,《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自食其力,既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又进行了专业实践,得到了社会锻炼,一举多得。但是,学校要对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以免“勤工误学”,甚至“勤工废学”。
《宪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殊公民享有物质帮助请求权。”贫困生有权请求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和学习条件。经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并给予经济资助,确保贫困大学生物质帮助权的法律实现。
学生资助工作中大学生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但是,有些非贫困大学生为了申请、评定贫困奖助学金,没有正常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故意拖欠学费,甚至恶意欠费。
近年来,国家对贫困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助学贷款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卓有成效。《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据统计,全国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不还的比例超过10%。居高不下的违约率使得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偏高,难以实现良性循环。另外,各级各类助学金基本上都是无偿获得,受助贫困生“履行相应的义务”更是无从谈起。
思考与建议
高校资助工作中,大学生的权利及其法律实现,以及大学生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的确值得深思。
切实维护贫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切实维护贫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伪贫困生”,侵害了贫困生的合法权益。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再如,很多高校通常按照院系、班级学生的比例分配贫困生的名额。但是,学生的生源地、所在院系班级等具体情况都存在较大差异。认定贫困生时,要结合生源地经济水平、学校层次、专业类别等差异,既注重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定性分析,同时兼顾量化评定结果和动态变化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杜绝“伪贫困”现象,切实维护贫困生的合法权益。
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结合
从法律意义上讲,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辅相成。《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正是大学生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时,应尽的义务,必须履行。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则是贫困大学生作为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物质帮助请求权的权利。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大学生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 1 )有偿资助,济困助学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获得奖学金及助學金的学生,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都是对贫困生的无偿资助。相比较而言,有偿资助既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经济法则,顺应了教育投资的理念,实现了享受贫困资助的权利与履行相应的义务有机结合。 因此,学校应重点推行有偿资助的形式,强化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勤奋学习获得奖学金,自立自强,励志成才,真正实现济困助学。
( 2 )助学育人,励志成才
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助学育人”要求高校转变学生资助工作理念,在对贫困大学生进行经济资助的同时,给予人文关怀,强化育人功能,加强对贫困生的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引导等,助推贫困生成长、成人、成才。
综上所述,厘清大学生在资助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结合,推进资助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基金项目:2015年安徽省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项目“新常态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5jyxm444)
资助工作中大学生的权利及其法律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下称《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从法律上来讲,国家、社会、学校与贫困大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国家提出“不让一位大学生因为贫困而失学”,并通过“奖、贷、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的政策导向也非常明确,在努力使贫困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获取各级各类的奖学金,缓解经济压力。除奖学金之外,《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自食其力,既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又进行了专业实践,得到了社会锻炼,一举多得。但是,学校要对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以免“勤工误学”,甚至“勤工废学”。
《宪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殊公民享有物质帮助请求权。”贫困生有权请求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和学习条件。经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并给予经济资助,确保贫困大学生物质帮助权的法律实现。
学生资助工作中大学生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但是,有些非贫困大学生为了申请、评定贫困奖助学金,没有正常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故意拖欠学费,甚至恶意欠费。
近年来,国家对贫困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助学贷款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卓有成效。《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据统计,全国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不还的比例超过10%。居高不下的违约率使得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偏高,难以实现良性循环。另外,各级各类助学金基本上都是无偿获得,受助贫困生“履行相应的义务”更是无从谈起。
思考与建议
高校资助工作中,大学生的权利及其法律实现,以及大学生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的确值得深思。
切实维护贫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切实维护贫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伪贫困生”,侵害了贫困生的合法权益。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再如,很多高校通常按照院系、班级学生的比例分配贫困生的名额。但是,学生的生源地、所在院系班级等具体情况都存在较大差异。认定贫困生时,要结合生源地经济水平、学校层次、专业类别等差异,既注重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定性分析,同时兼顾量化评定结果和动态变化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杜绝“伪贫困”现象,切实维护贫困生的合法权益。
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结合
从法律意义上讲,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辅相成。《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正是大学生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时,应尽的义务,必须履行。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则是贫困大学生作为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物质帮助请求权的权利。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大学生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 1 )有偿资助,济困助学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获得奖学金及助學金的学生,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都是对贫困生的无偿资助。相比较而言,有偿资助既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经济法则,顺应了教育投资的理念,实现了享受贫困资助的权利与履行相应的义务有机结合。 因此,学校应重点推行有偿资助的形式,强化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勤奋学习获得奖学金,自立自强,励志成才,真正实现济困助学。
( 2 )助学育人,励志成才
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助学育人”要求高校转变学生资助工作理念,在对贫困大学生进行经济资助的同时,给予人文关怀,强化育人功能,加强对贫困生的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引导等,助推贫困生成长、成人、成才。
综上所述,厘清大学生在资助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结合,推进资助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基金项目:2015年安徽省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项目“新常态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研究”(项目编号:2015jyxm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