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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是否总是应当处于被动和服从的法律地位,而不能有任何主动的地位可言?考虑到在所有行政权中对人权构成的最大威胁是行政强制执行权,那么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应负何种权利义务,才能在公共利益维护和个人利益保障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呢?如果从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强制的文献来看,几乎找不到这些问题的系统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