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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等问题的一种必然选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也日益增大。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农村保险参保率低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需矛盾突出,急需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以此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
一、我国农村老龄化及社会保险现状
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当前更加突出。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35%,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 ,同时,据有关社会学者的研究预测,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老年人口将占到17.39%,为1.2亿人。而,204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接近4亿。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基数较大,在未来呈相对较快的增长趋势。
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统筹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特点。在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方式一直是传统意义上的子女或自我养老,不是社会养老,更不是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由国家对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养老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土地规模化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老龄人口以子女及土地养老的方式弱化。在2001年至2010的一年间,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有了较快增长,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由5995万增长到1.0277亿,但整体上,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远远大于农村地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居民为6.74亿人,按农村老年人口比重18.3%计算,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3亿人,即还有7300多万的农村老年人面临养老困境(图1)。
二、农村养老保险进一步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具体明确的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和要求。同年8月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部分缴费存在困难的群体提供资金支持,这也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这些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
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幅度较大,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有经济能力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随着农村就业结构的变化,收入增长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56.7 %,比1990年的75.6%下降了18.9个百分点,而2005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36.1 %,比1990年的20.2%上升了15.9个百分点。随着收入的提高,农民参保的意愿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缴纳保费的能力越来越强。
三、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1)提高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参保意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开始于1986年,但是广大农民群众并不了解该政策甚至闻所未闻,很多农民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虽有所加强但整体还比较淡薄,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作用认识还不够清晰,同时受到几千年“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发生。该政策的覆盖率不高,農民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因此,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农村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以分发政策小册子、现场咨询问答、等形式将政策送到农民群众之中去,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养老。
(2)加快法制建设, 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制度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考虑当前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一、我国农村老龄化及社会保险现状
我国农村的老龄化问题当前更加突出。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7.35%,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 ,同时,据有关社会学者的研究预测,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老年人口将占到17.39%,为1.2亿人。而,204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接近4亿。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基数较大,在未来呈相对较快的增长趋势。
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统筹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特点。在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方式一直是传统意义上的子女或自我养老,不是社会养老,更不是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由国家对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养老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土地规模化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老龄人口以子女及土地养老的方式弱化。在2001年至2010的一年间,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有了较快增长,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由5995万增长到1.0277亿,但整体上,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远远大于农村地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1年一季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共计1.74亿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60岁的有5003万人,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农村居民为6.74亿人,按农村老年人口比重18.3%计算,农村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3亿人,即还有7300多万的农村老年人面临养老困境(图1)。
二、农村养老保险进一步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具体明确的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和要求。同年8月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为部分缴费存在困难的群体提供资金支持,这也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这些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
同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增收幅度较大,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有经济能力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随着农村就业结构的变化,收入增长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56.7 %,比1990年的75.6%下降了18.9个百分点,而2005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36.1 %,比1990年的20.2%上升了15.9个百分点。随着收入的提高,农民参保的意愿和需求也越来越旺盛,缴纳保费的能力越来越强。
三、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1)提高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参保意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开始于1986年,但是广大农民群众并不了解该政策甚至闻所未闻,很多农民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虽有所加强但整体还比较淡薄,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作用认识还不够清晰,同时受到几千年“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发生。该政策的覆盖率不高,農民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因此,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农村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活动,以分发政策小册子、现场咨询问答、等形式将政策送到农民群众之中去,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养老。
(2)加快法制建设, 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制度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大,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去探索实践。根据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该采用个人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形式。考虑当前整个国情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尽早形成社会养老为主、个人家庭集体养老为辅的养老保险体系。选择个人养老方式的农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和资金补助,鼓励农民自己养老,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另外,在中部及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应该采用家庭养老为主、个人集体社会养老为辅的形式,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发展起来,农民收入增加,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的前提下,增大个人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例,最后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部分,让整个社会在稳定和谐的状态下规避经济危机的风险。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