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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系统而完善的非政府组织立法,导致我国环境NGO的法律定位不明,制约了我国环境NGO的健康发展。应该突破环境NGO在我国发展的法律瓶颈,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立法,在法律上赋予环境NGO以独立主体资格,明确规定环境NGO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并在设立登记上取消业务主管机关,采取竞争性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