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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均为私法领域固有术语,将其套用到其他法域会造成语义混乱。行政许可申请引起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属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许可申请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而不存在自由意志。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对其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导致申请人所承担的行政法上义务之豁免。行政机关无论是对行政许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均无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状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