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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中信银行发布紧急公告,向即将要到期兑付的QDII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2号(人民币款、美元款)”的购买者提供另一种选择——亏损赎回或继续展期。此时,该QDII产品已经均亏损三成以上。据相关信息,之后的几个月,中信银行还将有1~3只QDII产品陆续进入承兑期,这些产品也存在不同成数的浮亏。中信银行的某客户经理说,由于产品出现亏损,购买这份产品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展期,继续将资金交给中信银行打理,他们会努力把净值做平。
源自错误的发行时机
据8月23日中信银行公布的理财产品信息,该2号产品美元款净值已跌为0.6831,人民币款净值也以跌至为0.6168,亏损率分别高达31.69%和38.32%。某商业银行零售部人士表示:
“近年来,国内银行、基金多数QDII产品面临不小的亏损,兑付损失的时刻总是最艰难的。对于中信银行而言,如何既让客户认赔,又能留住他们的心是一种考验。”
各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落败亏损,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产品发行时,仓位非常高,金融危机爆发后,迅速导致QDII产品价格狂跌,错误的发行时机导致了错误的购买时机。当时发行的250余种款QDII理财产品中,有7成以上是在次贷危机风暴前发行的,当时国内大多商业银行并不具备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对冲、搭配来防范风险的有效机制,这种投资没有退路,一旦遇到风险,银行迅速处理危机和止损机制不健全,未找到抵御亏损的措施和有效方法,又没有应急投资结构减损机制,导致投资者大量亏损。
炸弹产品乃银行之责
未经过风险治理的理财产品,笔者称其为“炸弹产品”。2007年底,张志鹏在某银行花500万元购买一款QDII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建议张志鹏继续持有,该产品当时已经产生了200万元亏损,张志鹏坚决地赎回了。据他讲,如果继续持有,他将赔光全部本金。割肉止损也是无奈之举,他表示,以后再也不买这种产品了。
2009年以来,渣打等外资银行屡遭投诉,有一位投资者购买外资银行具有对赌性理财产品,一次就赔了人民币2000万元,但按照代理协议,他还必须加仓“自杀”,否则违约。银行当时劝说他购买产品时,曾保荐该理财产品盈利能力,使其误以为真,而对赌性质可以导致巨大风险,银行却不告知。
自救需自智
这些QDII和似QDII的理财产品,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一是投资者不了解与产品关联的金融或票据内幕;二是这类产品一般具有涉外性,国内投资者很难判断风险大小,不能知己知彼,一旦亏损,无力挽救;三是这些理财产品的设计环节多,治理机制差,风险告知不到位,对投资产品认识不足,法律意识差,带来高风险。
金融产品风险具有特殊性,代理人的义务必须包括对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治理。在产品结构上能够多元化,防止巨亏巨损。在风险对冲上,引进对冲机制,提供对冲产品。在止损上,一旦发现出现或可能出现巨大风险,银行应提前预警,充分纰漏风险存在的可能,如果银行没有做到预警治理,披露風险不充分,将承担赔偿责任,可对银行提起诉讼。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要求代理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在发行类似QDII产品前,聘请专业风险评级机构对该产品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布。
受害者不是任代理机构宰割的羔羊,应坚决拿起法律武器,向有责任的代理机构宣战。代理合同的条款隐匿性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要引起注意。在签订投资代理协议时,不要轻信代理银行工作人员的话,一定要字斟句酌,仔细研究代理协议,或请专业人士帮助,不要盲目签订,避免因合同内容失利日后诉讼一败千里。此外,还应善于研究理财产品的风险及其治理结构,不要盲目跟风从众,冒险投资。
源自错误的发行时机
据8月23日中信银行公布的理财产品信息,该2号产品美元款净值已跌为0.6831,人民币款净值也以跌至为0.6168,亏损率分别高达31.69%和38.32%。某商业银行零售部人士表示:
“近年来,国内银行、基金多数QDII产品面临不小的亏损,兑付损失的时刻总是最艰难的。对于中信银行而言,如何既让客户认赔,又能留住他们的心是一种考验。”
各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落败亏损,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产品发行时,仓位非常高,金融危机爆发后,迅速导致QDII产品价格狂跌,错误的发行时机导致了错误的购买时机。当时发行的250余种款QDII理财产品中,有7成以上是在次贷危机风暴前发行的,当时国内大多商业银行并不具备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对冲、搭配来防范风险的有效机制,这种投资没有退路,一旦遇到风险,银行迅速处理危机和止损机制不健全,未找到抵御亏损的措施和有效方法,又没有应急投资结构减损机制,导致投资者大量亏损。
炸弹产品乃银行之责
未经过风险治理的理财产品,笔者称其为“炸弹产品”。2007年底,张志鹏在某银行花500万元购买一款QDII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建议张志鹏继续持有,该产品当时已经产生了200万元亏损,张志鹏坚决地赎回了。据他讲,如果继续持有,他将赔光全部本金。割肉止损也是无奈之举,他表示,以后再也不买这种产品了。
2009年以来,渣打等外资银行屡遭投诉,有一位投资者购买外资银行具有对赌性理财产品,一次就赔了人民币2000万元,但按照代理协议,他还必须加仓“自杀”,否则违约。银行当时劝说他购买产品时,曾保荐该理财产品盈利能力,使其误以为真,而对赌性质可以导致巨大风险,银行却不告知。
自救需自智
这些QDII和似QDII的理财产品,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一是投资者不了解与产品关联的金融或票据内幕;二是这类产品一般具有涉外性,国内投资者很难判断风险大小,不能知己知彼,一旦亏损,无力挽救;三是这些理财产品的设计环节多,治理机制差,风险告知不到位,对投资产品认识不足,法律意识差,带来高风险。
金融产品风险具有特殊性,代理人的义务必须包括对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治理。在产品结构上能够多元化,防止巨亏巨损。在风险对冲上,引进对冲机制,提供对冲产品。在止损上,一旦发现出现或可能出现巨大风险,银行应提前预警,充分纰漏风险存在的可能,如果银行没有做到预警治理,披露風险不充分,将承担赔偿责任,可对银行提起诉讼。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要求代理发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在发行类似QDII产品前,聘请专业风险评级机构对该产品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布。
受害者不是任代理机构宰割的羔羊,应坚决拿起法律武器,向有责任的代理机构宣战。代理合同的条款隐匿性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要引起注意。在签订投资代理协议时,不要轻信代理银行工作人员的话,一定要字斟句酌,仔细研究代理协议,或请专业人士帮助,不要盲目签订,避免因合同内容失利日后诉讼一败千里。此外,还应善于研究理财产品的风险及其治理结构,不要盲目跟风从众,冒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