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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民政发[2019]17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