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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行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兽药监管执法呈现尴尬局面。为此应建立起跨区域经销兽药的申请备案制度;建立养殖场进购兽药备案制度;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制度来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制度。从而更好地依法查处和打击兽药流通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达到震慑无证经营、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者,保障兽药质量安全,稳定兽药市场秩序,维护兽药生产、经营和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 兽药流通 监管 制度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1-0254-02
现行《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养殖业投入品的源头抓好监管,从而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笔者近7年来亲历组织、参与了《条例》实施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日常兽药执法检查,在工作中听取了管理相对人对兽药经营的交流。通过综合分析,认为现行《条例》中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因此,《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制度。
1 兽药流通环节的现状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兽药流通市场已十分活跃。兽药生产企业直接向全国各地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养殖场、乡村兽医销售兽药,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这样既推动兽药的流通,又促进了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条例》对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兽药流通环节呈现混乱,兽药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现状。
1.1 兽药流通环节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
近年来,各地的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以推销的名义,直接向养殖场、诊疗机构、乡村兽医销售兽药的的行这逐年增多。销售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有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聘请业务推销员,直接把兽药送到场、点,按销售数额的比例提成作为劳务费;有社会闲散人员自行从兽药生产厂家购药以“送货上门”的形式直接到场、点销售,从中获取差价作为劳务费,这部分销售(推销)人员大部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也有业务经销人员在网络上销售兽药。兽药监管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的业务推销员既没有厂家的经销委托书,也不懂兽药法律法规、政策和兽药基本常识,更没有携带《兽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凭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和一辆车在各地以经营的形式销售兽药。像这样的销售形式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了兽药经营的市场秩序。
1.2 兽药流通环节质量得不到保证
兽药业务经销员向养殖场、乡村兽医销售兽药时,为逃避监管,一般均使用封闭式卡车运输。一是在长途运输中,药物可能出现损坏或灰尘污染影响了药物质量;二是若遇高温季节,封闭卡车的车厢在暴晒后,车内温度可达40度以上,如果在高温下长途运输、存放,可以使药物的挥发加快,促进氧化、分解等化学反应,加速药物变质。因此兽药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3 经营者素质不高,不懂兽药进货验收
小规模养殖户、乡村兽医作为养殖业的从业者一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二是进货时不看经销人员相关资质或身份,不看兽药外包装应有的标示(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用途等)只贪图便宜进购所需品种兽药或者只听从经销人员怎么说就怎么用。造成购进假劣兽药,影响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1.4 依法维权难
养殖场、乡村兽医购买“送货上门”的兽药,没有与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签订购货合同;没有相关资质、身份材料;没有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的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现所购兽药存在质量问题、药物不良反应或假劣兽药时,联系不到经销员,有的根据外包装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找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根本不知道有此经销员,或者该产品就不属于该生产厂家等结果,要维权,何其难。
2 兽药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
2.1 跨区域销售兽药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
辖区外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辖区内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直接向本辖区内养殖场或乡村兽医销售兽药的,由于没有与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签署订购销合同和索取购货发票,加之兽药流通环节没有明确监管制度,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质量监管难以到位。
2.2 跨区域销售兽药的企业和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
兽药流通环节的加速,虽然对促进兽药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兽药环节制度不健全,销售兽药的企业和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带来安全隐患。
3 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的探讨
兽药是特殊商品,是养殖业投入品。作为养殖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安全关乎养殖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兽药安全监管制度,以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3.1 建立跨区域经销兽药的申请备案制度
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制度,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促进兽药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3.1.1 建立兽药销售企业的备案制度
兽药销售企业跨区域经营兽药的,应当向辖区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主要是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
3.1.2 建立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备案
兽药经营企业的业务销售员应当符合《条例》和《兽药GSP》规定的兽药销售人员(特别是流通环节的销售人员)的条件要求。农业部可以统一制定全国的《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证书》,由县级及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凭证可以跨区域流通经营兽药。
3.1.3 经营兽药品种备案
兽药经营企业跨区域经销兽药的,应当把兽药经营品种检验报告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对兽药品种的批准文号、检验报告等应核实真实性和合法性。销售兽药对象除养殖场、村兽医用药以外,只能销售给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3.2 建立养殖场进购兽药备案制度
辖区内养殖场使用兽药的,应向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品种备案,养殖场要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兽药安全储存室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直接从兽药厂家或辖区内批发的,要签订购货合同和索要购货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溯源,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养殖场自主购货权,又依法加强了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
3.3 建立网络销售兽药监管制度
建立和完善兽药网络监管制度,可以依法查处和打击兽药流通环节中的违法行为,震慑网络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者,保障兽药质量安全,稳定兽药市场秩序,维护兽药生产、经营和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3.4 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颁布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獸药经营许可证》、《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证》在本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网公开,这样既方便购货者查阅和了解情况,又方便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兽药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从而对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第3号,农业部.2010年1月5日.
作者简介:张毅,男(1980年7月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本科学历,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关键词] 兽药流通 监管 制度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1-0254-02
现行《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养殖业投入品的源头抓好监管,从而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笔者近7年来亲历组织、参与了《条例》实施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日常兽药执法检查,在工作中听取了管理相对人对兽药经营的交流。通过综合分析,认为现行《条例》中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因此,《条例》需要进一步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制度。
1 兽药流通环节的现状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兽药流通市场已十分活跃。兽药生产企业直接向全国各地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养殖场、乡村兽医销售兽药,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这样既推动兽药的流通,又促进了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条例》对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兽药流通环节呈现混乱,兽药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现状。
1.1 兽药流通环节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
近年来,各地的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以推销的名义,直接向养殖场、诊疗机构、乡村兽医销售兽药的的行这逐年增多。销售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有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聘请业务推销员,直接把兽药送到场、点,按销售数额的比例提成作为劳务费;有社会闲散人员自行从兽药生产厂家购药以“送货上门”的形式直接到场、点销售,从中获取差价作为劳务费,这部分销售(推销)人员大部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也有业务经销人员在网络上销售兽药。兽药监管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企业的业务推销员既没有厂家的经销委托书,也不懂兽药法律法规、政策和兽药基本常识,更没有携带《兽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凭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和一辆车在各地以经营的形式销售兽药。像这样的销售形式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了兽药经营的市场秩序。
1.2 兽药流通环节质量得不到保证
兽药业务经销员向养殖场、乡村兽医销售兽药时,为逃避监管,一般均使用封闭式卡车运输。一是在长途运输中,药物可能出现损坏或灰尘污染影响了药物质量;二是若遇高温季节,封闭卡车的车厢在暴晒后,车内温度可达40度以上,如果在高温下长途运输、存放,可以使药物的挥发加快,促进氧化、分解等化学反应,加速药物变质。因此兽药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3 经营者素质不高,不懂兽药进货验收
小规模养殖户、乡村兽医作为养殖业的从业者一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二是进货时不看经销人员相关资质或身份,不看兽药外包装应有的标示(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用途等)只贪图便宜进购所需品种兽药或者只听从经销人员怎么说就怎么用。造成购进假劣兽药,影响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1.4 依法维权难
养殖场、乡村兽医购买“送货上门”的兽药,没有与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签订购货合同;没有相关资质、身份材料;没有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的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现所购兽药存在质量问题、药物不良反应或假劣兽药时,联系不到经销员,有的根据外包装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找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根本不知道有此经销员,或者该产品就不属于该生产厂家等结果,要维权,何其难。
2 兽药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
2.1 跨区域销售兽药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
辖区外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辖区内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直接向本辖区内养殖场或乡村兽医销售兽药的,由于没有与兽药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签署订购销合同和索取购货发票,加之兽药流通环节没有明确监管制度,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质量监管难以到位。
2.2 跨区域销售兽药的企业和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
兽药流通环节的加速,虽然对促进兽药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兽药环节制度不健全,销售兽药的企业和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带来安全隐患。
3 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监管制度的探讨
兽药是特殊商品,是养殖业投入品。作为养殖业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安全关乎养殖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兽药安全监管制度,以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3.1 建立跨区域经销兽药的申请备案制度
建立和完善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制度,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促进兽药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3.1.1 建立兽药销售企业的备案制度
兽药销售企业跨区域经营兽药的,应当向辖区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主要是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
3.1.2 建立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备案
兽药经营企业的业务销售员应当符合《条例》和《兽药GSP》规定的兽药销售人员(特别是流通环节的销售人员)的条件要求。农业部可以统一制定全国的《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证书》,由县级及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凭证可以跨区域流通经营兽药。
3.1.3 经营兽药品种备案
兽药经营企业跨区域经销兽药的,应当把兽药经营品种检验报告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对兽药品种的批准文号、检验报告等应核实真实性和合法性。销售兽药对象除养殖场、村兽医用药以外,只能销售给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3.2 建立养殖场进购兽药备案制度
辖区内养殖场使用兽药的,应向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品种备案,养殖场要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兽药安全储存室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直接从兽药厂家或辖区内批发的,要签订购货合同和索要购货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溯源,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养殖场自主购货权,又依法加强了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管。
3.3 建立网络销售兽药监管制度
建立和完善兽药网络监管制度,可以依法查处和打击兽药流通环节中的违法行为,震慑网络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者,保障兽药质量安全,稳定兽药市场秩序,维护兽药生产、经营和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3.4 建立网上政务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颁布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獸药经营许可证》、《兽药跨区域经营人员资质证》在本级政府或部门政务网公开,这样既方便购货者查阅和了解情况,又方便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兽药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从而对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第3号,农业部.2010年1月5日.
作者简介:张毅,男(1980年7月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本科学历,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